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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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潍坊市日照分析委托书

潍坊市日照分析委托书
潍坊市日照分析委托书
工程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委托日期
委托单位
委托人
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测绘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由潍坊市编制研究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必要时可以通过市规划局网站公布其不良行为;同时不再受理该单位提报的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出现两次复核不合格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日照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法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一)使用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计算机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报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必须一致;
(四)日照分析结果准确无误;
(五)所有基础资料及数据均真实、准确
(六)规划及现状建筑高度均为室外地坪到楼体最高点,首层的住宅窗台高度为南向最矮窗台高度。
(五)不存在作假和隐瞒真实情况而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因建设申请人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日照复核结论不一致而导致规划方案审批时间拖延,由建设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复核两次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受理该日照分析单位的分析报告。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日照分析复核制度

日照分析复核制度

日照分析复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对外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行日照分析和复核委托的建设单位和参与日照分析复核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进行。

第二章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流程建设单位在报批总平面图和规划方案时,按要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管理流程如下:第三章日照分析报告第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办理流程第二条:日照分析必备材料:1、局审批处室划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图(经审批处室签字或盖章认可)2、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的电子地形图。

3、该项目基地内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的平立剖等图纸资料和电子文档。

(如果单体建筑立面剖面图还没有出来,可以提供单体建筑的的每层层高,总高度,室内正负零标高、室内外高差等数据,制成表格,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经局审批处室签字或盖章)4、该项目基地外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纸(必须提供平面图,附有窗户详细位置和尺寸,如果没有立剖面图纸,可以提供窗户的窗台标高,正负零标高和建筑高度、室内外高差等数据,制成表格,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经局审批处室签字或盖章)。

5、该项目基地外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附有正负零标高和建筑高度、室内外高差等数据)。

6、所有提供纸质资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三条限定办理时间从进窗签订完合同到审核完成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其中分件0.5个工作日,经办人3.5个工作日,校对人0.5个工作日,审核人0.5个工作日。

第四章日照分析报告复核第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办理流程图第二条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必备资料:(1)日照分析报告三份及日照分析计算模型(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2)局审批股室划定的日照分析空间范围图及指定的客体建筑(须经局股室认可后签字或盖章)(3)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的电子地形图。

(4)该项目基地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和标高,室内外高差。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2009.11.1日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都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满足生态都市发展需要, 保障都市规划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原则, 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潍坊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一切与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执行;尚无经同意上述规划, 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规定。

第四条在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内, 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已同意专题规划和已颁布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规定。

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都市建设用地, 按其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 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137—90)分为九大类,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 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同意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详细规划, 应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建设项目, 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 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附表一范围建设项目,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特殊状况, 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 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划分为尤其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尤其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运用上需尤其控制地区, 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沿都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 以及都市规划所确定其他需要尤其控制区域。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榆政办发〔2019〕5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市区、乡镇、村组,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一)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现状建筑或场地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二)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一)需做日照分析的建设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二)编制单位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设计资质。

(三)须使用住建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榆林市资源规划局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的分析朝向:日照分析应保证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有效日照,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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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基础分析参数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计算起止时间

(太阳日) 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 潍坊, 东经119度5分, 北纬36度42分。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网络间距 1米 计算受影响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六)单身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七)旧城改造区(东到潍县路、西到长松路、北到玄武街、南到宝通街)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应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满足13米距离要求,侧向遮挡相邻单元应达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若达不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6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必须达到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统一规划的居住区不考虑高层对多层住宅的侧向遮挡;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主体建筑范围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一)在主体建筑高度1.5倍(但最大不超过150米)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和控制,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见附件1);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二)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高层或小高层),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三)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八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一)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二)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第九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一)各类建筑层高计算要求: 在规划方案阶段计算高度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办公按每层3.6米计算,商业按每层4.5米计算,工业及仓储按每层5米计算,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算;当建筑设计完成时,按设计高度计算。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建筑的屋脊算起;坡度角小于26度时,从檐口算起;

(二)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多点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六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位置和影响程度;

(三)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四)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十条 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一)涉及窗分析的计算要求: 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型窗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计算; 2、已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 米计算,以窗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3、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进行分析(见附件2);

4、满窗日照的窗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二)涉及其他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2、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3、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应纳入计算。 (三)计算的误差要求: 1、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2、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第十一条 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 下列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应对相关日照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报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9米,且其侧向相邻的多、高层建筑的相邻面为非主要朝向的; (二)申报建筑的相邻建筑是已确定为拆迁范围的。 第十二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应满足地块北部已编规划的日照要求,同时满足退让北侧用地界线2/3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 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应满足退让要求,同时要满足道路、绿化、河道北侧现状和规划建筑的日照要求。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一)日照分析委托书,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 2、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3、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二)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与建筑和在批规划与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4、其它资料。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三)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建设单位需要收集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 1、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3、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4、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日照阴影分析报告》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技术管理机构进行分析或复核,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阴影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设计施工图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日照分析复核。 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包括: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层数、高度、底层标高等); 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底层标高);

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名称、层数、高度、底层标高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1、需要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2、需做窗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数及户数。

(三)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或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或1:2000); 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或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4、窗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5、窗日照分析表。 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争议的救济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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