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自2015年2月实施起已满五年,鉴于该文件目前对我局相关处室的工作能够予以有效指导,经研究该文件延期使用。
另因机构调整,文件内容中涉及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统一修改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5日。
华北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日照要求的有关章节

华北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日照要求的有关章节北京: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7.应对新建建筑周围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测算,其测算结果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标准。
天津:第一百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一般应当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且还应按遮挡建筑的对应被遮挡朝向方向的遮挡面宽度计算,同时满足本规定对建筑间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单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计算日照主方向檐墙一个方向窗。
居住建筑山墙开窗或者北向檐墙开窗的,不计入遮挡因素。
日照遮挡客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唐山: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相邻地块内,一方先行建设时应按建筑双方共同退用地红线原则执行,日照间距要考虑各方位遮挡问题。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张家口:(除满足大寒日2小时外未有明确详细规定)邯郸:第四十八条日照计算分析时,采用“沿线分析”,“等时线分析”和“窗户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
第四十九条日照分析基准面及窗户计算宽度的确定。
日照分析中如遇到转角窗、凸窗、阳台等,按照下述异型窗与各类阳台的方式确定计算基准面:(一)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基准面,转角窗、凸窗等异型窗按照附图六(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确定;(二)阳台的基准面按照附图七(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确定;(三)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作为日照基准面;(四)住宅的窗户或阳台计算宽度按照附图八(窗户或阳台日照计算宽度示意图)确定。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4号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石家庄-日照分析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日照分析报告.doc

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日照分析报告.doc【正文】一、引言本报告主要对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旨在为该住宅的设计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日照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以及对现有建筑方案的评估,我们将提供详细的日照分析报告。
二、调查方法1. 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包括该高层住宅及其周边环境。
2. 调查内容:对建筑物周边的建筑、植被、地形等因素进行详细调查。
3. 数据采集:通过采用遥感影像分析、实地测量、数据记录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
三、数据分析1. 建筑物影响因素分析:对建筑物的高度、朝向、外墙材质等因素进行分析。
2. 植被影响因素分析:对周边植被的种类、高度、分布等进行综合分析。
3. 地形影响因素分析:对周边地形的起伏程度、坡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四、日照评估1. 日照计算方法:采用数字模拟方法,结合多年气象数据,对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和日照强度进行评估。
2. 日照评价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日照时间和日照强度进行评价,并与相应的标准进行比较。
五、分析结果1. 日照时间分布:分析建筑物不同朝向和不同时段的日照时间分布情况。
2. 日照强度分布:分析建筑物不同朝向和不同时段的日照强度分布情况。
3. 建议改进措施: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建议改进措施,以优化建筑物的日照条件。
【结尾】1. 附件:附件1:调查所获取的相关数据表格附件2:日照计算结果图表2. 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XXXX,注释:XXXXX法律名词2:XXXX,注释:XXXXX……【正文】一、引言为了全面了解河北石家庄某高层住宅的日照情况,本报告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本报告将对日照影响因素进行细致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设计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和环境适应性。
二、调查方法1. 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涵盖该高层住宅及其周边环境,包括建筑物、植被和地形等因素。
2. 调查内容:通过遥感影像分析、实地测量和数据记录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7.17

附件1:石政文审(2012年45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
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1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A31>A32>A33>A34>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2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石家庄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简介

石家庄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简介随着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层数、样式的多元化,使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得到了极大地改善。
这种改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在规划管理中对建筑间距实行了更加科学的控制,即:按照国家规范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计算得出相应数据,或转换成间距系数,或直接用图文标示,作为规划审批的技术参数和依据。
下面,分3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石家庄市住宅建筑日照的有关情况。
一、有关概念1、日照与采光在现实生活中,日照和采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原理和计算方法各不相同。
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明确地把日照与采光分离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地把采光和日照两个概念并列提出来。
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直接照射到物体表面的现象,一般用时间和质量来表示。
太阳光照射时数的长短、太阳高度角引起的太阳光辐射度的强弱、太阳入射角与建筑和窗位朝向产生的关系等,都是确定建筑日照标准的要素。
强调日照的目的主要是与人的生存环境质量有关,例如:确定相应的太阳光持续照射时数,以有效增加冬季室温和达到良好杀菌卫生效力。
采光是指与建筑有关的光的性质和光的视觉性质,是在建筑中利用光、影、色的基本特性创造良好的光环境。
采光分为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采光。
自然采光是根据光的反射、散射、折射原理,用光通量、强度和亮度等参数表示,与建筑物的朝向没有关系,如正向侧向开窗、天窗都可以采集到一定的光线。
合理的采光,可以营造舒适的光环境,满足人们工作、生活、审美和保护视力等需求。
日照和自然采光的介质都是太阳光线。
自然采光使住宅内得到自然光线,而日照又是自然采光环境好坏的衡量标准之一,二者共同的目的都是增进人体卫生健康,形成居住空间在心理上的舒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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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地理位臵:石家庄市区,东经:114°30′,北纬:38°04′。
(三)建筑气候区划:石家庄属于II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四)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天体运行轨迹采用1987年数据。
(五)时间统计方式: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日照标准为1小时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日照标准为2小时及以上的,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六)时间间隔:1分钟。
(七)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
(八)沿线分析的计算高度:采用距该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坪1.35米的高度。
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窗台算起,以实测为准。
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
第七条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一)建筑高度低于100米的高层规划建筑,其计算分析范围采用该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200米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一、二)。
图示一图示二(二)高层规划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四)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被遮挡建筑包含: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建筑、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镜像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五)被遮挡建筑的性质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现状建筑或场地以该建筑或场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规划建筑或场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镜像建筑或场地的规划性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被镜像建筑的规划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六)当每套住宅有多个日照承载面且有一个日照承载面为南向…含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时,该套住宅的南向日照承载面为主要日照承载面。
第八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一)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三、四)。
图示三图示四(二)被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第九条遮挡建筑的确定:(一)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不影响被遮挡建筑日照的建筑,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的建筑须纳入遮挡建筑一并分析。
(三) 小房、实体围墙应作为遮挡建筑予以考虑,镂空透光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
(四) 镜像建筑。
(五) 建设项目内的拟拆除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考虑。
第十条除国家规范中有“满窗日照”要求的进行窗户分析外,其余均采用“等时线”和“沿线分析”结合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一条有关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办公用地、工业用地等非居住用地的日照要求见附件2。
居住用地内的学校操场、小区公园等,按照不超过该用地南北长度的1/3及南边界线以北20米的平行线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二条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
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三条日照计算分析时,被遮挡建筑由于自身建筑构件的遮挡所造成的影响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有关日照时间及标准的规定(一)被遮挡建筑累计日照时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新建建筑不应使其累计日照时间减少。
(二)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满足本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仍按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控制。
(三)镜像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标准与新建项目日照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规划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3、遮挡建筑阴影覆盖范围内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4、参与日照分析的本基地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规划建筑建设前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及规划建筑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编号及具体位臵等。
(三)附图1、计算分析范围图;2、现状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3、规划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4、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详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结果不真实或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测算误差应在±3分钟之内。
因天体运行轨迹变化引起的误差为免责误差。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一)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多点分析:一般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
(三)沿线分析: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
沿线分析中的“线”:指在对应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
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四)等时线分析:通常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以线的形式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等时线一般以小时为界限。
(五)窗户分析:指对被遮挡建筑的窗台进行日照计算分析,并将结果绘制成表格,一般窗台面的两个端点同时存在日照时视为满窗日照。
(六)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沿线分析以及等时线分析中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空间采样间隔,具体反映为日照时数显示的疏密程度。
(七)时间间隔:指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时间采样间隔,具体体现为计算误差的大小。
(八)镜像建筑:为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对规划建筑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做镜像,镜像建筑的体量、形式、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应与被镜像的建筑一致。
(九)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被遮挡建筑为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时,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其他情况为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
附件:1、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文件中有关日照的条款附件1: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一)1、普通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2、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6、托儿所、幼儿园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7、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8、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9、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