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郑宝德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上诉案

郑宝德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跃吕行冷慧【审理法官】王鹏跃吕行冷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宝德;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郑宝德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郑宝德【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龚俸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俸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俸禄韦良月【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宝德【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道外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郑宝德的房屋于2019年末被道外区政府强制拆除,郑宝德就强制拆除行为诉讼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行初420号行政判决,确认道外区政府拆除郑宝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道外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道外区政府作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征收补偿工作,有权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系棚户区改造配套项目,征收目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需要,道外区政府提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关于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并公告,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立了专门的征收账户,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履行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程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哈政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含商品房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单位自建项目,下同)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梳理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力争利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群众办理房屋产权证难题。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梳理问题要对应问题发生的时点,所提措施要有利于解决群众办证的难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集中办理原则。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创造有利条件。
(三)坚持先易后难、急事急办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区分情况、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快速推进。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调整充实市解决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丛科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洪江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棚改、财政、国税、地税、人防、环保、卫生、工商、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规联[2009]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告
哈规联[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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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领导与新组建的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进行工作座谈

新闻纵览鄂忠齐对做好自然资源和观划工依提凹明确要耒春节刚过,2月12H,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鄂忠齐与前来对接工作的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进行了座谈。
双方围绕自然资源部门体制机制改革、国土空间规划、哈尔滨新区和临空经济区建设用地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不动产登记等当前重点难点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
鄂忠齐强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占有重要位置,特别是国土和规划部门融合后,面对的挑战更大,省领导对共同谋划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高度重视,希望新组建的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找准新角色新定位、认清新职责新任务、实现新作为新业绩,省厅将给予全力支持。
鄂忠齐指出,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一要积极做好自然资源部门人员、职能融合,科学制定“三定”方案,特别是对规划部门设定要贴合实际;二要深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土地控制规划实施,发挥好约束指导作用,抓好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融合;三要提高政治站位,搞好顶层设计,做好对下指导,从技术把关向宏观综合把控转变,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到实处;四要加强自身建设,苦练内功,增强本领,更好担负起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五要多试多练,敢于尝试创新,特别是在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搭建和履职方面,要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李英革表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领导班子将继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蹄疾步稳地推进“三定”方案制定和机构人员、职能的融合,牢牢把握机构改革后的“两统一”核心职责,扎实推进当前各项重点任务,更好发挥服务保障作用,解放思想、担当作为,为开创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新局面不懈努力。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马建路、赵景海,总规划师周贵才,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厅相关处(局)室人员参加座谈。
(佳岩)黑龙江自然资源2019.2。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黑建纪[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黑建纪[2012]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归口各单位: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抓评议促整改为手段,以预防行业不正之风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为基层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授予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64个单位为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金忠林、刘黎力等39人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继续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真抓实干,开拓进取。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先进单位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行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争创“群众满意单位”。
以俯首民生的感情、服务发展的本领、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附件: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2011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名单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牡丹江市环卫处佳木斯市城乡建设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大庆市房产管理局鸡西市房产局鸡西市环卫局双鸭山市规划局双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市规划局伊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台河市规划局七台河市房产局鹤岗市城乡建设局鹤岗市住房保障局鹤岗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兴安岭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河市建设局黑河市房产局黑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克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安市建设局汤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肇源县城市管理局大庆市花圃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市上甘岭区建设局伊春市金山屯区建设局伊春市西林区建设局伊春市乌马河区建设局伊春市新青区建设局伊春市友好区建设局萝北县建设局望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河市爱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建设局行风建设先进个人名单叶仁辉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金忠林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黄鹤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范志超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季国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晓东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蒋百军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局尹辉牡丹江市建设局刁秉涛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翟景富牡丹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勍牡丹江市规划局刘黎力佳木斯市城乡建设局王松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陆文新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于淑芬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大伟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周雪妍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王永久大庆市城乡规划局许长海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时青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栗端海伊春市规划局姚秀艳伊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董高峰双鸭山市规划局孙春梅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娟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宇宁七台河市规划局张立民七台河市房产局张东红鹤岗市城乡建设局周延明鹤岗市住房保障局徐艳鹤岗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赵千里黑河市房产管理局刘源生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贵进海伦市建设局宣士文望奎县建设局刘东大兴安岭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志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张文军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吴学琛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研究院陶英军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院。
三维实景数字化模型数据制作相关要求

三维实景数字化模型数据制作相关要求根据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上报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查的《三公、三重及建筑风格控制重点街路、区域范围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利用三维实景数字化模拟模型进行审查”的要求,凡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制作三维实景数字化模拟模型的,须按《三维实景数字化模型数据制作标准》提供相应电子文件数据。
一、三维实景数字化模型数据制作标准(一)模型数据格式要求:报建单位提供的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与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科学决策系统通用的OSG(citymaker)格式数据。
(二)模型数据精度要求:模型分为项目建设范围内规划模型及周边现状模型,包括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模型、植被模型以及其他模型。
1、地形模型:包括山地、丘陵、平原、河流和湖泊等。
现状地形模型采用2.5m格网数字地面高程构建三角网,生成地形三维模型,并叠加0.1米高分辨率影像作为纹理来表现;对局部细节特征利用等高线、高程点和特征点、线等数据进行细化。
规划地形模型应真实地反映设计方案的地形地貌,地表纹理信息根据设计方案给定材质。
地形模型与建筑模型、交通模型、植被模型底部无缝衔接。
2、建筑模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现状建筑模型基底平面根据1:1000现势地形图、2.5m格网数字地面高程制作,建筑的外立面、屋顶结构及各类附属设施等细节根据精密仪器测量或激光点云测量结果制作,建筑的每个外立面特征点位测量不得少于4个点,并提供测量成果。
纹理应与实际一致,真实反映建筑物的颜色、质地和图案等。
规划建筑模型基底平面、建筑高度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制作。
建筑模型应充分反映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和特点,表面突出大于或者等于0.5m时用模型表现,小于0.5m时用贴图表现。
每栋建筑独立制作,面数控制在1500个以内,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00个面。
3、交通模型:包括道路、轨道交通、桥梁及道路附属设施。
现状交通模型的基底平面根据1:1000现势地形图、2.5m格网数字地面高程制作,轨道交通、桥梁的高度信息实地测量。
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当事人】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建范【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燕燕【代理律所】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建范【被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不可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也就是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是申请建设用地的前提。
本案中,市资源规划局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许可,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周建范的合法权益。
如果周建范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等后续环节依法寻求救济。
一审裁定驳回周建范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周建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1:24:30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黑01行终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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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请表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将中止该行政许可办理,撤销已发书、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报建单位或个人承担。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将中止该行政许可办理,撤销已发书、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报建单位或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