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登记会签职能下放到分局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2〕126号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党史学习教育部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
2022年7月1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入住的住宅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城镇建设安置房、国家安居工程、福利房(包括解困房和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项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出具用地意见函(附件1),明确可按住宅用途、划拨方式及相应的用地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直接按现状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漯政办[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漯政办[2010]10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便民利民、简化程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基本要求充分考虑房屋建成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处理房屋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时,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维护广人民群众权益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三个结合”,即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结合起来;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规范、完善培育房地产二级市场结合起来;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打击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进一步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结合起来。
二、受理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仍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各类房屋,经审核土地权属清晰,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房屋质量合格,房屋产权来源清晰的,均属本次解决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各类房屋,虽未办理房屋登记,但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经认定影响现行城市规划要求的,均不属于本次解决的范围。
三、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和解决办法(一)初始登记问题1.2008年7月1日前,单位自管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产已进行转移登记,剩余购房者申请登记的,经查档产权来源清晰的,可不再初始登记,按存量房予以转移登记;产权来源不清的,在《漯河日报》正刊公告后无异议的,按存量房进行房屋登记发房屋使用权证(以下简称登记发证)。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图解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兰政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25日市委第10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4日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武汉、广州、郑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处理原则(一)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严格把握“三个前提”: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不符合这“三个前提”的不予办理。
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如满足以上“三个前提”,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均应积极研究破解难题,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四)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中的房屋及其他公益类项目中的房屋,没有办理前期施工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及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后,申报办理时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2021)

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2021)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8月5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县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一、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因政府或政府委托职能部门实施拆迁安置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1.中心城区范围内,拆迁后安置的自建房(住宅)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再逐一审批;房屋已竣工的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等文书,可由拆迁安置户持拆迁安置协议、安置实施单位出具的安置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房屋建设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自然资源、规划和住建部门联审联批后出具相关证明手续,视为房屋符合规划和房屋竣工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因旧城改造等原因拆迁安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安置户共同申请,持县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备案合同、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材料为拆迁安置户办理转移登记。
实际房屋面积超过安置补偿面积的,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超出安置补偿面积、房款支付凭证、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材料,为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提交土地权属资料的问题1.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自建的独家院,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边界清楚、四邻无纠纷、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和变更的,经组、村、镇证明,符合规划,且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
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
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
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四条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仲治齐旭朝之悦【审理法官】仲治齐旭朝之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刘惠;刘智;刘震;张红【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艳刘惠刘智刘震张红【当事人-个人】刘艳刘惠刘智刘震张红【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代理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刘艳;刘惠;刘智;刘震;张红【本院观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即是依据上述规定,审查了刘震提供的(2008)哈香证民字第2240号公证书后,为其颁发了哈房权证香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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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登记会签职能下放到分
局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登记会签职能下放到分局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规划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局审批权限下放力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减少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登记会签规划认定职能下放到各分局。
各分局应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展开规划认定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办理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会签规划认定事宜由各分局窗口受理。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规划认定具体办理由各分局承办,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认定要求等进行审核。
三、《会签单》填写明确意见后需加盖局公章,用印统一由局总工办负责。
四、具体办理按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登记会签规划认定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1月1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