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规划间距图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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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

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

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

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哈尔滨市建筑日照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日照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该帖被浏览了2655次| 回复了4次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城市性质: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规模394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365km2;202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规模46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458km2。

城市空间总体规划发展格局特点为“12918”,规划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的、富有活力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十八个聚集区”的城市空间结构。

(1)以“一江、两河、三沟、四湖”为依托,构筑生态框架。

(2)“一主五副”构筑城市公共中心。

(3)形成“五大产业基地”。

城市区位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市域城镇现状分布图人口规模:2003年哈尔滨市现状人口规模为347万人。

用地规模:2003年哈尔滨市现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293平方公里。

平均每人建设用地:84.4平方米/人。

环境影响因素综合分析评价图城市建设用地适用性评价图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分析图人口规模:到2020年哈尔滨市人口规模达到495万人。

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达到493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人。

城市总体规划图21世纪之初,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大潮为哈尔滨市的经济社会全方位发展提供机遇和挑战。

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市场运行机制,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省现代化”的构想,因此,城市必须更新、扩展,从而满足新世纪城市发展竞争的需要。

本次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和适应上述背景需要,对其周围关系密切的县(市)进行从新定位,从根本上提高城市承载力,增强城市功能,壮大中心城市实力,提高哈尔滨市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竞争力。

市区行政区界范围示意图城市空间发展策略:“北跃西扩、南延东优、中兴外联。

”城市空间结构示意图城区产业空间发展:构建“一主五副”城市公共中心;建设五大产业基地,形成八大工业区。

城市产业发展空间结构图规划目标:以新区开发为主,旧城改造为辅,分阶段实施,整体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目标。

哈尔滨日照间距的计算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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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执行国家日照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国内北方寒地城市现行采用的日照的间距系数,比如齐齐哈尔1.8-2.0、哈尔滨1.5—1.8、长春1.7—1.8(新规范新区采用1.97,高层建筑采用48米的间距)、吉林市与长春执行相同的间距系数、沈阳1.7、乌鲁木齐旧区1.4,新区1.5。

南方城市如南京,南京市政府1998年颁布新的《实施细则》(修改后的规定2004年即将实行)中规定:正南向旧区不得小于1.0,新区不得小于1.2。

尚未实施的新规范规定:正南向旧区不得小于1.30,新区不得小于1.35。

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度小于80米,不得小于30米;高度大于80米,不得小于40米。

哈尔滨市现行日照标准的发展沿革是在六十年代由当时工业卫生标准要求所规定的建筑四周间距与高度比1:1倍的标准。

70年代末期,由于大量解决人民居住问题和旧区动迁的需要制定的一些规定。

在《动迁法》中规定了当时的一些控制日照间距的办法,比如”隔道不挡光”的规定等。

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哈尔滨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将间距系数提高到新区1.8倍、旧区1.5倍。

此项系数的确定是从规划管理的角度提出,同时也是满足当时的经济条件,此规定一直延续到现在。

但是,此间距系数的规定科学依据不足,从实际日照的结果来看,不能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因此而产生的日照纠纷也越来越多。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增强,改变现有日照间距系数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的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就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

1.4概念诠释(1)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日照间距: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3)满窗日照:我国一般以十二时阳光照到低层窗下皮,简称为“满窗日照”。

这个提法是不够科学的,因为低层光所获满窗日照时数,还要看窗上皮映射到阳光的时间。

[终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终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终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四条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图资料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图资料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2010-2020)第一章总则一、规划修编的重点1、确定城市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全球化的视野,从东北亚、国家和区域认识哈尔滨城市的战略地位,确定未来哈尔滨的城市定位。

从资源环境、产业转型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进行综合研究,调整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以及实现目标所必需的生态保障和资源保障。

2、建立城乡统筹发展框架从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调整市域空间布局,建立城乡统筹发展框架,提升中心城区区域地位,推进市域各城镇在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协调,促进全市区县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3、调整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结构配合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突出城市发展重点和方向,拉开城市空间发展框架,调整优化主城区空间布局,构筑基于科技创新的产业基地,明确土地开发强度控制要求,建立开放式城市空间结构体系。

4、培育健康和谐的生活载体系统面对快速的经济发展伴随的诸多城市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实施“四增四减”策略,从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改造、现代服务功能培育、空间景观环境塑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完善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提升和规划,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多元化服务能力。

5、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立足东北地区的区域协调,以快速交通系统和轨道交通系统建设为重点,优化内部交通网络,加强区域性重大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整合,构建现代化的城市交通体系和高效便捷的区域一体化交通网络。

6、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低碳生态格局以建立节约型城市为根本,严格控制城市规模,优先关注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优先关注资源的节约与有效利用,采取空间区划的方法,建立空间管制体系,保护以河湖、湿地、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等为主的自然空间,构建科学安全、低碳环保的生态格局。

三、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规划范围分为市域、规划区、中心城区和主城区四个层次,其中市域指哈尔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5.31万平方公里;规划区指哈尔滨市区,总面积为7086平方公里;中心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行政辖区,呼兰城区及双井镇、长岭镇、沈家镇、孟家乡和阿城城区(包括新利街道、舍利街道)及蜚克图镇、料甸乡、红星乡,总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主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458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测量

城市规划测量

第二节城市规划测量一、哈尔滨市规划测量(一)道路中心轴线测量道路中心轴线随道路网构成多边形网状。

在1920年以前,新区(南岗)、埠头(道里)、旧哈尔滨(香坊)、八站等地,都布设了独立的道路中心网。

其中心点标志用铁管打入地下。

为使其边长和角度尽可能地符合理论值,曾进行反复测量。

所使用的仪器是精度较低的游标经纬仪和钢尺。

随着城市的发展,道路中心网不断地扩展。

扩展的方式以原有中心点为依据,按照规划理论数据,测放新的点位,并与相邻点位调整、校核,经过多次反复测量,使新的点位尽可能符合于理论值。

到50年代,哈尔滨道路中心网,已经扩展到了哈西工业区、太平化工区、动力区。

在进行各区独立的道路中心网联测时,发现两条边联系时,其联系边实地测量的数据与理论值相差较大。

在哈市平面控制系统建立以后,为解决这个问题,先后对重要的道路中心点进行了坐标联测。

联测前先经过道路中心校正测量,按三级导线施测方法进行,埋设中心点固定标志。

新埋设的标志大部分采用现场钻孔浇灌混凝土。

孔径为15厘米,孔深2米以上,中间埋设钢筋标志。

大直街、和兴路等处的部分标志和一级导线点共用。

重要道路的交叉点埋设了花岗石柱标。

这些道路中心点标志和施测数据,在全市大面积测绘城市1:1000比例尺地形图时,被用做图根控制。

60年代,哈市勘测大队人员精简下放,仅余20余名测绘人员,仍坚持对道路中心网进行了大量的联测和校正。

联测一般在中心点附近做一个5″级小三角点,中心点为该点副点,以保证被联测中心点的精度。

校正中心点使该点点位与相邻点所构成的图形,在边长和角度两个要素上最大限度相符,在2厘米以内可不移动点位。

由此积累了大量的资料,为城市规划定位测量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70年代末,电磁波测距仪和电子计算器的引进和应用,使道路中心点的校正、联测工作得以快速进行。

哈市勘察测量大队先后投入4个作业组作业,完成了近1000个道路中心点的校正和联测。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长期困惑着规划测量的区与区相接中的道路轴线数据矛盾的问题,也随之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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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
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
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
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
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
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的,以15米为限;
、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
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
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
的,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的,按50米确定。

与其他朝向住
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36
按36米确定,超过60米的,按60米确定。

(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
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4,计算间距不足
的,按10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

与其他朝向
住宅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3,不足15米的,
米确定,超过30米的,按30米确定。

(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

注: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住宅山墙是住户的主要采光面,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

各边相等的建筑,均按照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

短边是住户主要采光面,也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其它条款(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物檐高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的间距不小于6米。

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

新建建筑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注:学校指教室,幼儿园指活动室、居指病房)
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
在新建建筑屋顶无挑檐或坡顶屋脊,而只是外墙顶部为女儿墙时,日照间距L为相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新建建筑有挑檐时,日照间距L应为挑出檐头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新建建筑为坡屋顶有较高的屋脊,
日照间距L为屋脊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见下图举例说明)
当日照间距采用1.5H时,
如果a1≤33°41′24″,应采用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33°41′24″,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当日照间距采用1.8H时,
如果a1≤29°3′17″,应采用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29°3′17″,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第四部分处罚管理条例
第一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

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第二条未经批准新建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第三条由于地段条件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范围,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间平行投影范围确定;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自行扒门开窗的,不予补偿。

编者说明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是依据现行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设计的,图中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为我局聘请有行的补充说明。

此图解并非法律条文,图解解释权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一月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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