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哈政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含商品房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单位自建项目,下同)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梳理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力争利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群众办理房屋产权证难题。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梳理问题要对应问题发生的时点,所提措施要有利于解决群众办证的难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集中办理原则。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创造有利条件。
(三)坚持先易后难、急事急办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区分情况、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快速推进。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调整充实市解决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丛科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洪江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棚改、财政、国税、地税、人防、环保、卫生、工商、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做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的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的《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广大市民都很想了解新的《条例》为我们描绘了怎样的城市发展蓝图,会给我们的城市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特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主持人]: 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倪局长您好,欢迎您。
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倪大鑫]: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大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给导播,嘉宾会选择给予答复。
欢迎大家参与。
[主持人]: 今年的一月一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了,现在请您给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总体情况。
[倪大鑫]:《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全面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总结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事业实际情况,融入哈尔滨地域特色,顺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要求而制定的。
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我们知道,原有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在2000年开始实施的,为什么在12年后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规划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出台又具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呢?[倪大鑫]:在现今这个关注城乡统筹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时代,城乡规划已成为指导和调控城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蓝图,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1日实施,并与2004年12月18日修改以来,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哈尔滨城市建设起到了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规联[2009]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告
哈规联[2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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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审理法官】仲治赵扬齐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当事人】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建范【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燕燕【代理律所】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建范【被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哈尔滨山奇加油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不可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也就是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是申请建设用地的前提。
本案中,市资源规划局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许可,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周建范的合法权益。
如果周建范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等后续环节依法寻求救济。
一审裁定驳回周建范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周建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1:24:30周建范、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黑01行终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建范。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齐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瑞平【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浩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浩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浩【代理律所】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马瑞平;黑龙江航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本案中,市自然和规划局2008年作出《处罚决定书》后,省航务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市自然和规划局代履行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
统计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0.05.25
【实施日期】201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哈市各测绘资质单位:
按照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关于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测管信[2010]13号)及黑龙江省测绘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开展测绘人才队伍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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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文件
哈规发〔2010〕18号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印发
《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业务处室、分局,呼兰区、阿城区规划局,在哈建设单位:现将《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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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
为配合“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城市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和深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增加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艺术性,实现“功能好、形象佳、交通畅”的城市建设目标,全面整合提升我市城市环境质量和风貌特色。
依据国务院2000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搞好城市设计的精神,现对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专篇作如下规定:
一、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等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的城市设计。
二、城市设计包括城市设计文本和城市设计图纸两部分,其成果除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城市设计文本
城市设计文本打印在A4白纸上或列在报批方案前面,封皮、封二、正文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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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文本应注重以下内容:
1.要素分析:分析场地与周边的自然、历史文化、道路交通、 建筑群体、开敞空间等资源的关系,标示主要视点和景观节点,对景观视廊和开放空间进行重点控制,协调好规划项目与现状资源之间的关系。
2.设计原则:依据所在片区功能和特色定位提出项目的设计原则。
3.功能关系:提出项目与用地功能布局、建筑容量等项要求的关系。
4.空间体量关系:对主导建筑、周边建筑、外部空间特征分析概述,提出项目建筑群体(或单体)及外部空间形态设计依据和理由。
(1)通过对周边城市肌理或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建筑造型、位置、尺度、体量、高度等分析提出项目的形态设计成立的
理由。
(2)通过对公共空间的平面和竖向形态(空间的主次、联系、方向、尺度和风格特征,空间的出入口、人流和车流的流线等)分析,提出项目空间系统组织、功能布局、形态设计、景观组织、尺度控制、界面处理等方面的设计成立的理由。
(3)如毗邻拟改造区域或项目则应统筹分析、考虑,并提出建议。
5.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设计
根据设计片区或地段的自然、人文环境特征及色彩基调控制与环境色的组合要求,提出新建项目建筑的形式、风格、色彩、外部材质、屋顶形式选择及建筑形象构件与符号等设计的原则和理由。
6.交通组织与道路空间设计
对新建项目周边和片区内部的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系统进行分析,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道路交通规划方案,提出交通改进的措施和对策。
(二)城市设计图纸
1.规划总平面图:真实、清楚地表达规划范围及周边包括的建筑、绿化、水系、道路、广场等内容的布局和位置关系,明晰停车及动静态交通组织,并对主要项目内容进行文字标示。
2.街景立面图:选取场地毗邻的主要临街面进行街景立面设计,在街景轮廓、建筑立面形式、风格、色彩上需要与周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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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的真实街景立面整体协调。
3.整体鸟瞰图:重点真实表达建筑布局和周边空间环境的关系,明确建筑物的真实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细部设计等,不得通过夸张等不实的方式过度渲染。
对重要节点、重点部位等可采取放大和细化的方式进一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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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乡建设 项目项目项目 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城市设计 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通知通知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