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文的公告
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我们特地向您发送此份公告,以通知您我公司拟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公司决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关联方进行债券发行,同时也计划将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创新性融资工具用于资金筹集。
这些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举措将对公司未来的融资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为使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举措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和评估。
公司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相关计划和策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下是具体的细则和计划:一、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公司决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关联方进行债券发行,旨在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流动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信用等级。
公司将严格按照市场相关规定和准则,根据合规性审查结果以及投资者的实际需求,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并于日后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公司将严格披露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债券的风险和收益,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关联方市场化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作为融资的一种创新性工具,公司拟将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引入关联方投资的一种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是以公司的特定资产为基础发行的,通过拆分公司资产的收益权,形成可交易的证券。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关计划和策略,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关联方进行市场化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邀约。
公司将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风险认知能力,并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风险提示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关联方市场化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购买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前,应详细阅读相关的风险揭示文件,并在充分理解及评估风险后,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投资。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2015年10月21日至2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首次评级项目,项目组人员未联系担保人确认担保事项,未对所依据的担保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证券评级中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2.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首次评级项目,证券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模型不一致,项目模型打分表中的部分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且评级工作程序倒置,先由项目组分析师判断发行人信用等级再填写评级模型打分表。
上述问题1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问题2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司下发警示函,要求你司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规范执行评级工作程序,强化对项目组工作的相应监督,完善并有效落实对项目评级工作的审核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你公司应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赵凤滨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赵凤滨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2663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a2.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赵凤滨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赵凤滨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334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赵凤滨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建证发〔2012〕52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赵凤滨(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9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921c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fa.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徐巍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63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徐巍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国信〔2011〕112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徐巍(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1〕146号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厦安居﹝2021﹞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亿元,所筹资金1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官浔公寓项目,0.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仁和公寓项目,0.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雍厝公寓项目,0.08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湖边公寓项目,1.67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浯家公寓项目,0.0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林边公寓项目,1.8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龙秋公寓项目,3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洪茂居住区一期工程项目,3.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龙泉公寓项目,8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本次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
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6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国飚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968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金国飚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东兴证字〔2011〕1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金国飚(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8〕161号
中央结算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央结算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8〕161号相关市场参与机构: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等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预发行业务结算规则》(中债字[2016]153号)等制度,现就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预发行业务前准备国债预发行业务的参与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应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准备材料,开通业务资格。
二、预发行履约担保(一)履约担保品范围。
国债预发行业务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品包括保证金与保证券。
保证券应使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开发性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债券等。
(二)履约担保方式。
业务双方可选择由第三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集中管理服务或选择双边自行履约担保。
业务双方选择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集中管理服务的,应当遵循本通知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履约担保。
业务双方选择双边自行履约担保的,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保证券的履约担保信息或保证金的履约担保证明。
(三)履约保证金计算。
若业务双方采用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交易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履约担保率。
(四)履约担保率。
最低履约担保率见下表,如有调整,另行向市场通知。
渤海租赁:关于2020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5证券简称:渤海租赁公告编号:2020-037债券代码:112279债券简称:15渤租01债券代码:112284债券简称:15渤租02债券代码:112723债券简称:18渤金01债券代码:112765债券简称:18渤金02债券代码:112771债券简称:18渤金03债券代码:112783债券简称:18渤金04债券代码:112810债券简称:18渤租05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就2020年累计新增借款情况予以披露。
具体情况如下:一、主要财务数据概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457,661.50万元,借款余额约为18,844,335.00万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5,489,174.50万元,借款余额约为21,804,266.20万元,累计新增借款2,959,931.30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4.23%。
二、新增借款的分类披露1.银行贷款截止2019年末,银行贷款余额为6,953,272.50万元。
截止2020年3月31日,银行贷款余额为8,747,682.90万元,累计新增1,794,410.40万元,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Avolon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volon”)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加快无抵押循环信用贷款下账所致。
2.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截止2019年末,应付债券余额为10,462,871.80万元。
截止2020年3月31日,应付债券余额为11,636,883.10万元,累计新增1,174,01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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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3-026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批文的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年6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4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5亿元的公司债券。
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