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上市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在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债券兑付兑息、持有人名册查询等。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数据由证券发行人送达本公司,此外,本公司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证券发行主承销商发送本公司的证券数据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数据。
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办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股份发行登记(一)股份发行登记一、概述证券发行人在完成股份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或者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再到交易所办理上市业务。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或交易所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的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结算深圳的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并提供一份详尽的指南,以便发行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操作该业务。
一、业务概述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是指发行人为履行证券发行相关义务,通过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的业务。
通过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发行人可以实现资金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充分利用中国结算深圳的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业务申请与办理流程1.业务申请(1)发行人在发行计划确定后,应向中国结算深圳提交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业务申请书、发行计划、发行人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发行人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业务审核与批复(1)中国结算深圳接收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通知发行人补充或修改。
(2)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审批结果,向发行人颁发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开户函。
3.资金专户开户(1)发行人根据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指引,按照开户函的内容和要求开立发行人业务资金专户。
(2)开户流程包括:填写开户申请表、签订资金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提交相关证照及材料,完成系统登录授权等。
4.委托资金管理与结算服务(1)发行人根据业务需求,委托中国结算深圳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
(2)资金管理服务包括:资金划转、资金测算、结息清算等。
(3)结算服务包括:证券发行款托管、扣划费用、发放清算款项等。
5.业务结算与了结(1)发行人业务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将根据业务需求进行结算和结息清算。
(2)发行人需按照要求提交业务了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三、业务注意事项1.发行人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的要求和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4—
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各部室:现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类机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
第二章证券公司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证券账户,但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第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六)自营证券账户报备对应的资金结算主席位号;(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2017年-8-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与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七年八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8)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8)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9)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7)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9)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20)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9)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31)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32)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35)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37)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39)第十二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40)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43)第十四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45)第十五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47)第十六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49)第十七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51)第十八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54)第十九节外籍投资者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57)第二十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8)第二十一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59)第二十二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61)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63)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63)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64)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68)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70)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附录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74)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81)附录 3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8)附录 4 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93)附录 5 基金管理子公司全称简称对照表 (98)附录 6 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99)附录 7 保险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01)附录 8 信托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11)附录 9 期货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15)附录 10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123)附录 11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24)附录 12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25)附录 13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126)附录 1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127)附录 15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128)附录 16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130)附录 17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QFII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适用) (131)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133)附录 19 商业银行同意函 (134)附录 20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135)附录 21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136)附录 22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137附录 2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138)附录 24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139)附录 2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产品适用) (140)附录 26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机构适用) (141)附录 27 信息录入规范 (142)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卷(一)

2022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卷(一)第1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非交易过户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继承、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出方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B 、对于继承情形,证券权属证明文件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C 、对于离婚情形,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D 、对于捐赠情形,目前中国结算需申请方提交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2、当保荐代表人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釆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个月到()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A 、 3;6B 、 3;12C 、 6;12D 、 6;243、下列哪项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主要应履行的义务()。
A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B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C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D 、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4、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A 、 20%B 、 50%C 、 40%D 、 30%5、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A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 、股票公开发行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C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D 、违反精选层挂牌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6、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下列说法中错误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账户平台上线过渡期证券账户业务安排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配合新修订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实施,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将于十一期间同步上线。
统一账户平台上线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过渡期(约一个月左右),届时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现有账户业务系统停止对外服务,业务办理切换至统一账户平台,但申报账户业务仍使用沪、深现有数据接口。
第二阶段,统一账户平台采用新数据接口接受账户业务申报。
为确保统一账户平台第一阶段平稳切换,现将过渡期内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账户业务安排1、过渡期内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9:00-16:00。
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当日;非工作日受理的业务申请,办理日为下一工作日。
2、过渡期内,统一账户平台暂不向投资者反馈一码通账户号码;暂不支持投资者通过申报一码通账户号码申请办理账户业务;暂不支持投资者查询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3、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账户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时,须先通过投资者三项关键信息查询到投资者名下所有证券账户,要求投资者对证券账户是否为本人开立及使用进行确认(注销账户、休眠账户、冒开账户、不合格账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自动配号产生的沪深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沪市F97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无需确认)。
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请投资者填写“《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转挂业务)”(见附件一),在“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子账户号码”一栏中填写所确认的所有证券账户(无需填写一码通账户号码),并签字确认;投资者无法确认所有账户均确认为本人开立及使用的,关键信息变更业务暂不办理。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一、《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1、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要求。
修订了第1.10条,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证券账户开户等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
2、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中国结算已发布的相关账户业务通知,重申了开户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的要求。
修订了第4.1.6条,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机构投资者,应每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交易活跃或发生交易异常的投资者,应酌情增加核查次数。
3、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个人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号)、《关于机构信息核查系统上线及开展机构账户注册资料核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6号),将中国结算信息核查系统的使用注意事项纳入指南。
增加了第1.16条,明确了系统的运营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8:30至23:00。
增加了第2.5.6条,并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核查结果,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
4、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权属确认报送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8号)修订了第9.1.6条,强调了已为证券账户申报了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为其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得推诿。
5、根据我公司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9号),修订了第4.4.1、9.2.1条,明确投资者同时有18位和15位身份证开立的账户,在办理身份证号码升位时,可以直接转挂15位身份证开立的子账户至18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下,并注销15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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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七年八月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1)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7)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5)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1)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59)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2)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68)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1)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0)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4)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7)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2)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5)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 99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2)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7)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5)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6)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0)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2)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3)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4)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5)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7)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8)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29)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0)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1)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子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机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全国及地方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有关账户业务适用中国结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上述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有关规定。
转融通及融资融券有关账户业务,中国结算《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有关规定。
开放式基金有关账户业务及基金业务参与人管理适用中国结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
其他机构委托中国结算提供配号服务的账户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适用中国结算《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有关规定。
1.3【境内与境外投资者】本指南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视同境内投资者管理。
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合伙企业、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合伙企业、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本指南所称普通机构投资者,是指特殊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产品以外的公司法人、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机构,以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构。
1.4【境内投资者开户资格】境内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资格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2)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3)普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4)本条(1)、(2)、(3)项规定的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5【境外投资者开户资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资格要求。
(1)外国的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还可以申请开立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2)外国机构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B股账户。
(3)本条(1)、(2)项规定的各类主体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6【未成年人开户特殊规定】境内未成年人(不含境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等原因需要开立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后,可以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未成年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用于遗产继承和对证券资产的处分等用途,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其买入证券等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未成年人因继承原因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未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生效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合法继承关系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未成年人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可使用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开户系统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当录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开户等账户业务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法定监护人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1.7【机构投资者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提交的经办人业务授权材料为:(1)境内法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经公证或认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能够证明授权主体具有合法授权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公证或认证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属中国居民的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1.8【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特殊情况下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有权要求业务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补充材料。
1.9【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要求】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料(业务申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香港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澳门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其居民身份证无需认证。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6)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申请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须经我国使、领馆认证或翻译。
境外开户代理机构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确保相关资料已被上一级代理机构严格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代为填写业务申请表,申报至中国结算处理。
1.10【身份核实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查询、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
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