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维管段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样本(4篇)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样本一、安全管理红线1. 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现场管理存在疏漏,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2. 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3. 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未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4. 擅自更改支护参数以降低支护强度;违章截短锚索;掘进工作面擅自增加循环进度;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 无视矿方责令停产整顿的命令,继续生产作业的。
6. 无计划、无措施进行巷道贯通的。
7. 未按照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
8.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等安全装置失效,且未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运行的。
9. 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在矿方一年内检查中,发现多次相关安全措施未得到落实的。
10. 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且未按期组织整改,仍继续运行的。
11. 拆安工程未经组织验收即进行拆安的。
12. 因主观原因,导致主扇停风时间超过规定分钟数的事故。
13. 排放瓦斯时,各级干部未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现象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未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 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 在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性发现多名无证上岗人员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 排放瓦斯导致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值;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导致风流短路的。
2. 未按照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 故意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而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莱芜维管段一季度安委会纪要

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济南维管处莱芜维管段会议纪要(16)莱芜维管段办公室2020年3月29日莱芜维管段一季度安委会纪要签发人:崔星2020年3月29日,安委会主任崔星在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莱芜维管段2020年一季度安委会,段安委会成员出席了会议,相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2020年一季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分析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2020年二季度安全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一、2020年一季度安全工作情况(一)安全管理情况:一是安全质量监察情况,一季度安全质量监察共计104人次,检查发现问题296件;二是通知书管理情况,一季度我段接收通知书9张,段管理人员发放通知书97张;三是供电安全环境管理情况,截止到目前我段排查发现外部环境隐患处所共计1866处,现已整治17处;四是安全信息管理情况,一季度我段共发生安全信息595件,重点追踪信息12件,现已全部处置完毕。
(二)上次安全会议布置工作落实情况根据2019年四季度安委会和2020年1、2月份安全例会工作安排,2020年一季度应完成各项工作共计31项,实际完成工作31项,主要是排查禁止V停处所、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开展V形天窗作业安全风险研判、配备防疫物资等工作。
(三)2020年一季度立项问题落实情况对冬季劳动安全进行专项整治。
1.加强员工两纪管理。
一是1月5日安全质量监察科采取视频形式向全员传达了我段自成立以来发生的违反两纪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生产技术科、水电技术科对各工区春节期间抢修值班安排进行了审核,对安排不合理的及时督促工区进行了调整,确保满足抢修需求;三是安全质量监察科、人劳室对全线各工区员工两纪情况进行了夜间突击检查,经查未发现当班脱岗、当班饮酒以及酒后上岗现象。
2.抓好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V形天窗作业管理,生产技术科组织各工区对管内禁止V停等特殊区段进行了排查,共排查发现558处,并纳入台帐管理,动态进行更新;二是开展V形天窗作业安全风险研判,安全质量监察科组织开展了专项风险研判,共研判段安全风险10项,针对研判出的风险逐项制定了管控措施,明确了风险管控人,一季度安全质量监察科对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了追踪,经查各级风险管控人均能按要求落实风险管理;三是强化临时点外作业安全管理,一季度各工区申请临时点外作业天窗共计54个,为确保临时点外作业安全,段值班领导、生产技术科、安全质量监察科到调度室利用CTC 复示终端、电台监听等手段监督工区行车防护情况,及时督促工区做好行车防护工作,确保了现场作业安全;四是加强现场作业监督检查,一季度安全质量监察科、生产技术科、水电技术科共盯控停电天窗124个,点外作业56个,共计盯控180人次,检查发现问题214个,主要是防护人员对防护喇叭使用要求不清楚、作业人员对V形天窗作业避车要求不掌握、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全、防护人员未按规定显示防护信号、车梯防倾倒措施采取不及时、现场使用的安全带缺少试验合格证、处理鸟巢未佩戴护目镜等,针对存在问题现场指导工区进行了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模版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红线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划定的禁止在其内进行或超过其限度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区域或活动。
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五条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同时,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红线的划定和执行。
第二章红线划定第六条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是:重点划定、适度划定、科学划定、动态划定。
第七条红线划定的重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周边的禁止建设区域;(二)矿山、建筑工地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三)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四)交通要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第八条红线划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和规模、性质、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第九条已划定的红线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红线划定与实际风险相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红线监管第十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红线范围内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红线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红线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动态。
第十二条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不得擅自进入或从事禁止活动。
第十三条发现红线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发生红线范围内的事故或突发事件,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第四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在红线范围内发生的严重事故,追责机构将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进行处罚。
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

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以下是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的范例:第一条红线范围1.1 钢铁公司安全红线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区域、管线等。
1.2 安全红线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并应明确标识和划定。
第二条安全红线管理责任2.1 钢铁公司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红线管理负责人,负责安全红线的划定、标识、巡查和管理。
2.2 钢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安全红线管理负责人,协同进行安全红线的维护和管理。
2.3 安全红线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条安全红线标识3.1 钢铁公司应将安全红线进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示标志、画线、设置隔离设施等。
3.2 安全红线标识应清晰明了,易于识别,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安全红线巡查4.1 钢铁公司应制定安全红线巡查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和内容。
4.2 安全红线巡查应由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整理。
4.3 发现安全红线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安全红线管理措施5.1 钢铁公司应建立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红线管理流程。
5.2 钢铁公司应组织安全红线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红线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5.3 对于违反安全红线管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安全红线改进6.1 钢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红线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6.2 钢铁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红线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钢铁公司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红线的合规性。
7.2 钢铁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安全红线发生突发事件。
以上是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莱芜维管段职能部门、工区岗位职责范围

莱芜维管段职能部门、工区岗位职责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责任划分,规范岗位职责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段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二条安全质量监察科职责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负责段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工作;(二)建立健全段安全、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依据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进行检查与监督;(三)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四)负责编制段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业务培训需求计划,报相关部门并组织实施,对员工的安全技术能力进行考核;(五)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对事故(除机械事故)进行调查,负责伤亡事故的现场处理,组织事故的分析、定责并及时上报;(七)定期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参加设备质量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八)负责段标准化工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九)牵头负责安全、质量、环境体系认证工作;(十)负责段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工作,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汇总、分析、落实。
(十一)根据阶段性安全目标,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月、安全警示教育、安全专项治理和新线安全评估等专项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十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本部门从业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警示、指导;(十四)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内容及流程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十五)参加内部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生产技术科职责范围(一)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段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检修、试验、质量管理工作;(二)根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组织制定相关牵引供电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检修工艺、作业指导书等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三)结合设备运行状况,按规定编制并上报设备检修和试验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设备状态和有关规定提报大修、更新改造计划;(四)负责牵引供电基础资料管理,组织实施牵引供电、远动更新改造和安全专项整治项目,编制并提报行车限制卡和LKJ数据;(五)负责设备故障抢修管理工作,制定故障、事故应急抢修预案,并组织实施。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管理红线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区域或场所,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特定安全标准,其内部应该得到特殊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条安全管理红线包括既有红线和新建红线。
既有红线是指在规定时期内已经存在的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或场所。
新建红线是指在规定时期内新建的,经过风险评估确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或场所。
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对于特别重要的区域或场所,可以增加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权限。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划定第五条安全管理红线划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人员密度和流量。
(二)重要设施或设备的数量和分布。
(三)自然灾害风险。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
(五)社会安全风险。
(六)恐怖活动、犯罪事件、突发事件等安全风险。
第六条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整体效益和社会成本,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生产,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条对于已经划定的安全管理红线,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红线内安全的实现。
第八条安全管理红线的调整应当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并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第九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是指依法依规划设计和进行监管的系统,涉及风险评估、安全监察、红线规定、安全控制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二)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标准和程序。
(三)安全保护措施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实施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主体责任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应当由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履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莱政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莱政发〔2006〕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1.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各级政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把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关键措施,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莱城大道等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莱政办发[2007]68号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莱城大道等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莱政办发[2007]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d5be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8a.png)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莱城大道等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8.24施行日期2007.08.24文号莱政办发[2007]68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莱城大道等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莱政办发〔2007〕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完善我市城市道路网络,搞好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于近期编制完成了《莱城大道等十一条城市道路线型规划》,包括莱城大道、长勺南路南段、凤凰南路南段、鲁中西大街西段、龙潭西大街西段、铁安路六条城市主干道线型规划,汇河大道东段、西外环、南外环、北外环四条城市快速路线型规划,凤城西大街西段线型规划,道路总长90公里。
同时,对这些道路进行了穿线定位,并埋设了道路中心桩。
这11 条道路是城市道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将逐步建成投入使用。
由于这些道路是规划道路,尚未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道路的规划管理,并控制好沿路两侧的建设,对于保证道路建设的有序进行,减少未来因道路修建拆迁造成的损失,构建顺畅完善的道路交通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道路两侧新报建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在满足道路红线要求的同时,必须后退红线进行建设,后退红线距离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禁止占压道路红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道路两侧的规划执法,对违法建设项目要及时依法查处,确保规划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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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维管段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安全责任追究行为,重点防范因违反安全红线规定引发人身和列车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步提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莱芜维管段范围内安全“红线”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莱芜维管段。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济南铁路局关于重新印发<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安发〔2016〕357号)、《路局供电处关于印发<供电系统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供安函〔2014〕76号)、《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电运安〔2018〕49号)、《关于下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电运安〔2018〕176号)和《济南维管处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电运鲁安〔2019〕35号),结合段实际制定。
第五条“红线”即底线,指最低容忍程度;安全“红线”指安全管理和行为不容触碰的底线,具体指因员工违章违纪,可能引发人身伤害(重伤、死亡)和列车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事故的行为。
安全“红线”是强化安全关键环节卡控,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基本要求,是对“两违”行为的警示,是作业过程中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第六条安全“红线”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全员对铁路安全,特别是对人身安全和列车安全的敬畏意识,强化安全风险关键环节控制,促进现场作业标准化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科是本细则的制定部门,负责本细则的修订、补充、更新工作。
第三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八条通用安全“红线”范围(一)发生设备故障、接触网倒杆塌网、异物侵限报警等问题,未按规定处理,盲目申请放行列车。
(二)作业人员在天窗点外违规进入线路防护栅栏内,或在线路防护栅栏内遗留作业机具、材料。
(三)违章进行施工、检修、故障处理,天窗点外违规上道或违规使用机具上道作业,危及列车安全。
(四)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销记,冒险放行列车。
(五)列车径路上的轨旁设备、防护设施、工具材料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六)不按规定对停留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采取防溜措施,危及列车安全。
(七)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
(八)漏装、错装LKJ控车数据,漏写、错写LKJ临时数据,列控系统控制速度数据设置错误。
(九)班中饮酒;酒后上岗。
(十)主要岗位作业人员擅自离岗或单人作业岗位空岗。
(十一)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系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登高器具状态不良。
(十二)不具备上岗资格顶岗作业。
(十三)违章指挥或强令其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未确认作业范围,超范围作业。
(十五)无计划、不登记、无调度命令或未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进行营业线施工和维修作业;不登记,未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处理故障;未接到驻站联络员通知进入防护栅栏。
(十六)未落实防护措施或违反作业标准,人员提前上道、晚下道或施工料具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十七)营业线施工或设备故障后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办理销记手续同意放行列车或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十八)天窗点内作业内容天窗点外实施。
(十九)不检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装置失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十一)未经审批在消防重点部位动用明火作业。
(二十二)故意损坏或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二十三)未与承揽单位签订工程外包合同、安全告知。
(二十四)未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失职、渎职。
(二十五)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专业安全“红线”范围(一)供电专业1.未确认停、送电条件,错误停、送电。
2.未确认停电措施、程序,未按规定装设地线、等位线或装设、拆除地线、等位线程序错误。
3.接触网支柱、隧道吊柱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4.未办妥停电手续或未确认供电设备停电、未确认采取安全措施,登上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顶部或攀登支柱作业。
(二)机械专业(自轮运转设备、机动车)1.漏接、迟接、漏传、错传、迟传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2.接触网作业车行车安全装备不全上线运行或运行途中擅自关闭、解除监控装置功能。
3.接触网作业车司机未按规定确认信号、未执行车机联控、间断瞭望、错误操作、臆测行车。
4.接触网作业车未按规定设置或撤除防溜装置。
5.超时、超员、超重驾驶机动车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条违反安全“红线”行为的检查(一)各级领导干部跟班作业时,要按照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现场标准化作业的通知》(电运政电〔2015〕71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步骤”进行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红线”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制止或停止作业。
(二)各级管理人员深入一线检查时,要加强对人身和行车设备安全风险控制的指导和检查,将安全“红线”管理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行为的监督(一)所有员工有权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制止、监督和举报,对于举报的行为,经核查无误后,应给予一定奖励。
(二)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有疑问的命令有权提出质疑;员工对不清楚岗位作业标准、流程和要求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红线”行为的考核(一)触碰安全“红线”,未造成事故的,根据性质严重程度,经段研究决定,给予直接责任者2个月至6个月的内部待岗处理。
(二)触碰安全“红线”,造成责任一般C类及以下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同时给予不少于3个月至不超过处分期限的内部待岗。
(三)触碰安全“红线”,造成责任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触碰安全“红线”,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莱芜维管段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电运鲁莱人〔2015〕109号)相关规定办理。
(五)触碰安全“红线”构成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参照以上相应条款处理。
(六)触碰《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电运安〔2018〕49号)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安全“红线”条款的(见附件),对责任人员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
本细则中规定安全“红线”与公司安全“红线”界定范围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要求,以较严格的考核标准执行。
(七)触碰安全“红线”的责任人,要记入年度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并按照第一次触碰安全“红线”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第二次触碰安全“红线”的给予调整岗位或者撤职进行处理。
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作风建设,将落实现场标准化作业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深入一线,采取蹲点、跟班作业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安全“红线”的人员,要坚决按考核办法执行,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红线”内容纳入员工学习培训范围和任职资格考试,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经常性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对员工讲明违反安全“红线”的利害关系,讲明触犯“红线”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的后果,使全体员工牢记有关本职工作的安全“红线”,筑牢人身安全的思想防线。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员工触碰安全“红线”问题的,由主管安全领导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工区分析,深入查找管理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落实考核追责,并在全段内进行通报、警示,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针对安全“红线”问题,安全质量监察科及责任部门、工区要做好“一事一档”,按照“分析会签到-调查报告-处理通报-责任人反思材料”顺序归档纸质材料。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执行中如与国家、上级单位发布的新规定相矛盾,以国家、上级单位发布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引用公司、处、段各部门文件的规定和文件号发生变化时,以新规定和新文件号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莱芜维管段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电运鲁莱安〔201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运管公司安全“红线”内容一、通用部分(一)严禁违章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飞乘飞降、钻车,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
(二)严禁作业人员在车底坐卧、避雨、乘凉、休息,除线路检查人员外严禁在钢轨,枕木头和道心中行走。
(三)严禁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遇到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失去联系时,禁止继续作业。
(四)严禁作业人员坐在运行中平板车上或坐在端板上,严禁在高出车帮、易窜动货物上站立、行走、坐骑。
(五)严禁施工人员随意跨线避车、抢越线路、跨越未封锁的正线抬运笨重物件。
(六)严禁在遇大雾、大雨(雪)、雷电交集、扬沙,能见度不足200m,或遇到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进行露天登高或上道维修施工。
(七)严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未采取防滑、防坠、专人防护制度等进行登高作业。
(八)严禁作业人员及携带物品距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不足2m(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九)非专职司机、无证上岗或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机动车辆。
(十)严禁点前提前上道、点后滞后下道,单人单岗作业。
(十一)严禁防护员脱岗、扎堆、聊天、兼做其他工作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二)严禁工、机具未随人下道,作业后机具、材料未清出限界,危及行车安全。
施工作业完毕后,达不到放行条件禁止盲目放行列车。
(十三)严禁作业人员在两线间行走停留及放置工器具、材料(邻线未停止行车)。
(十四)严禁上线作业私自使用手机。
(十五)严禁酒后上岗和在岗饮酒。
(十六)严禁车辆分解、连挂不按规定执行或作业平台(吊车臂)未复位就动车。
(十七)严禁动车前不进行制动试验。
(十八)严禁自轮运转设备不按规定设置防溜或在车站停留不按规定信号。
(十九)严禁汽车司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开车打电话和发信息、超速行驶、违章超车。
(二十)严禁不执行吊车作业“十不吊、八禁止”。
(二十一)严禁超范围作业、超项目作业或不按工作票中分工,超越职责作业。
(二十二)严禁擅自关闭GYK设备、人为延长接车进路和违章解锁等造成GYK失控。
(二十三)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二、供电专业(一)严禁起重机从事运输生产作业时,在臂架式起重机臂架下,回转式起重机回转区域内,吊起的货物下站人。
(二)严禁未确认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接触网设备就通知拆除接地线。
(三)严禁未确认停、送电条件,错误停、送电。
(四)严禁任何人员在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天窗”、封锁时间外上线作业。
(严禁“非法上道”)(五)严禁停电作业未执行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技术措施。
严禁未按规定装设地线、等位线或装设、拆除地线、等位线程序错误。
(六)高铁作业完毕,机具料遗留在线路护栏内。
(七)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使用不具备防护资格的人员担任防护;上道前现场防护员未与驻站联络员确认,作业过程中未执行联控规定。
(八)严禁签发、审核工作票不按规定,造成地线设置错误或关键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