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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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4.11.24【实施日期】2004.1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2023〕96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2023〕9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B转H的相关业务,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转H业务实施细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境内业务投资者操作指南》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B转H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四条 各类结算参与人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资格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乙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二)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2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21号)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支持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优化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在第一章1.1中增加了续做交易结算原则的规定。

二、在第一章1.2.2中增加了续做交易交收处理的规定。

新版业务指南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附件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中国结算关于就《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结算关于就《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结算关于就《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2.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结算关于就《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等5项业
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整体部署,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5项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面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2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特此通知。

邮箱地址:**********************.cn
*******************.cn
附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附件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附件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附件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附件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1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5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21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起草说明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正文首段“我会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修改为“我会修订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正文第一条中“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7项”修改为“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8项”。

正文第二条中“我会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修改为“我会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认真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删除“我会开展现场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依法立案查处以及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安排专项检查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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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

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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