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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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序号
名称
数量
品牌
备注
1
潜水泵
2台
博士多
更换
2
多参数分析仪器
1台
HACH
维修
3
氨氮泵管及进样管路
1套
SERES
维修
4
COD泵管及进样管路
1套
SERES
更换
5
总磷泵管及进样管路
1套
SERES
更换
6
总磷光源及测量室
1套
SERES
更换
7
总氮泵管及进样管路
1只
SERES
更换
8
总氮气泵
1套
SERES
更换
9
总氮消解器
COD泵管及管路
1
SERES
更换
8
PH电极
1
WTW
更换
9
PLC控制单元
1
松下
更换
10
溶解氧备件
1
WTW
更换
11
试剂
1
详见站内配置
更换
更换
25
参比点解试剂25ml*5
1
Cogent
更换
26
抛光液
2
Cogent
更换
27
其它试剂
1套
详见站内配置
更换
官厅水质站
序号
名称
数量
品牌
备注
1
供电系统
1
详见站房配置
更换
2
取水单元
1
详见站房配置
维修
3
单向阀
2
环琪
维修
4
传输单元
1
详见站房配置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水质监测运维方案5161

水质监测运维方案5161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方案 1 运行维护总体内容 为保证国家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的数据连续准确可靠,运维单位严格按照招标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全面负责水站(站房、采水、所有仪器设备等)的日常运行维护。

(1)运行维护期间运维单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依照有关规范和

技术要求,本着为招标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水站的运行结果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招标人要求的考核指标要求;使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发挥其效能和作用。

(2)运行维护及管理期间,站房值守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以及水站运行产生的水

电、通讯、采暖费用、试剂耗材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设施设备的年检保养和水站安全保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运维单位负责。如遇水电、通讯条件无法满足运维需要,站房采水等基础设施出现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时,运维单位提前和当地监测站协调解决并报告招标人。

(3)运维单位承诺每年适时对水站站房进行一次修缮,并做好避雷系统的年检工作。

(4)运维单位积极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技术培训以及运维质量的相互监督检查,接受招

标人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的监管和考核。

5)运行维护期间,如遇招标人为水站更换或新增仪器,运维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新仪

器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等工作,以及数据无缝对接到招标人指定的管理平台中。

(6)运行维护期间,水站的全部资产(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水质自动监

测系统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等)属采购人所有。未经招标人同意,运维单位保证不会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7)运维单位保证对水站的监测数据做好保密工作,不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提供

或用于商业用途。

(8)运行维护期间,运维单位会确保水站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为

每个水站配备值守人员,避免出现因被盗、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流失。如出现因运维单位安保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水站资产丢失、破坏的情况,运维单位将负责复原,并尽快恢复运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运维单位承担。并积极协助采购人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国家地表水自动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地表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水源,为了保护地表水水质,确保人们饮水安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得以制定。

该规则旨在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营服务,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监测站设备要求1. 监测站应配备先进、稳定、可靠的水质监测设备,具备自动化监测功能,并能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与共享。

2. 监测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通过质量认证和检测合格。

3. 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二、监测站组织管理要求1. 监测站应建立健全监测站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相关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2. 监测站应有稳定的运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操作监测设备和处理监测数据。

3. 监测站应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运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监测数据质量要求1. 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连续,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要求。

2. 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3. 监测数据应及时报送,并建立数据备份和安全保护措施,避免数据丢失和篡改。

四、质量认证与监督检查1. 监测站应积极参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认证工作,按照认证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监测站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监测站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3. 监测站应保持良好的记录和档案管理,配合监督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数据提供。

总之,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对于保护地表水资源、确保人们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遵守规则要求,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将为地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水质监测站系统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水质监测站系统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精心整理
附件2
水质自动监测站系统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一、系统的宏观检查维护要求
主要是定期对水质自动站整个系统进行维护检查,通过宏观检查了解各子系统运行状况。

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见表1。

2、配水与进水系统
配水与进水系统的检查维护对象主要是配水管路、水泵、电动球阀、仪器采样适配器及采水杯等,其检查维护内容见表3。

表3配水与进水系统检查维护内容
4。

4、辅助系统
主要为供配电系统、空气压缩机等,应定期检查其是否运行正常。

见表5。

表5辅助系统的检查维护内容
5
EC)、
18。

1)
表6Aqualab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GREENSPAN公司)
2
3)五参数(哈希公司)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表8五参数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哈希公司)
4
5
6)高锰酸盐指数(SERES2000COD )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表11SERES2000COD 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8)高锰酸盐指数(哈希公司)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表13DKK-203ACOD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10
11)叶绿素(利达科信公司)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表16叶绿素a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12
13)挥发性有机物(英福康公司)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表18VOC分析仪日常维护要求。

水站运行管理规定

水站运行管理规定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运行管理制度
为确保在系统完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时监测数据,反映地表水水质情况,特制定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1 每周至少一次对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检查各台分析仪器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若发现异常后必须停机检查或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汇报,便于及时排除故障,避免事故发生.
检查自来水供应与泵取水情况,检查系统管路是否通畅,系统进样是否正常,检查各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是否正常.
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试剂.
2 每月维护内容包括:
自动分析仪: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与维护;检查试剂量及废液桶情况.
分析仪表:检查各仪表探头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与维护.
接地、防雷检查: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站房防雷措施.
3 每季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检查自动分析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更换.
4 维护记录
运行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必须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纪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与维护记录.
5 环境卫生
运行人员应打扫现场及设备间的环境卫生,保证运行现场整洁、各种设备清洁并保管好现场的各种设施及工具,避免遗失.
6 其他
运行人员离开现场站房应关闭与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无关的设备,锁好门窗.。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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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上固定平台式和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上固定平台式和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远程维护、现场维护、应急维护。

本规范适用的监测参数为常规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蓝绿藻密度等参数,其他参数可参照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6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7 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8 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9 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0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15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固定式水质自动监测站Stationary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采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与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的定义。

3.2、简易式水质自动监测站Simplified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采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与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的定义。

3.3、小型式水质自动监测站Small water qual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采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与采水单元建设技术规范》的定义。

3.4、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Floating typ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以舱式浮船为载体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3.5、跨度span指适用于所处断面水质的测量范围,跨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的水质类别进行设置。

当监测项目的水质类别为I~Ⅱ类时,跨度值均采用II类水质标准限值的2.5倍;为Ⅲ~劣V类时,跨度值为水质类别标准限值的2.5倍;当监测项目无水质标准限值时,跨度值为监测项目上一周的水质平均值的2.5倍3.6、零点核查zero check指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跨度值0%~20%的标准溶液的示值误差。

3.7、跨度核查span check指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跨度值20%~80%的标准溶液的示值误差。

3.8、24小时零点漂移24 Hours zero drift指水质自动分析仪以24小时为周期测试跨度值0%~20%的标准溶液,仪器指示值在24小时前后的变化,具体示例如下图3-1。

3.9、24小时跨度漂移24 Hours span drift指水质自动分析仪以24小时为周期测试跨度值20%~80%的标准溶液,仪器指示值在24小时前后的变化,具体示例如下图3-1。

图3-1 24小时零点漂移和跨度漂移检测方法示例3.10、集成干预检查Integrated interference test指系统开水采水时在采水口处人工采集水样,沉淀30 min后取上清液摇匀待系统测试完毕后,直接经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与系统自动测定的结果进行比对,检查系统集成对水质的影响。

3.11、多点线性核查Multipoint linear verification指水质自动分析仪以24h为周期测试跨度范围内4个点(含空白、低、中、高4个浓度)的标准溶液,根据测试结果进行线性拟合,用以判定数据可靠性的措施。

3.12、过程日志Process logs指水站进行采配水、分析、清洗至流程结束整个监测过程的状态信息,应至少包括各步骤启动时间、工作状态、分析过程等信息。

3.13、维护区间Maintenance period指仪器进入更换试剂、更换部件、人工校准等维护至满足质控要求的区间。

3.14、失控状态Out of control state水站仪器设备维护期间及不满足质控要求的区间均属于失控状态。

3.15、无效数据Invalid data指系统处于失控状态、中心平台未获取到等未通过审核的数据。

3.16、水质自动综合监管平台Comprehensive Monitoring platform for automaticmonitoring of water quality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数据采集、存储、远程控制,并具有运维管理、质控管理、数据综合应用等功能的软件系统。

4、运行维护基本要求4.1、运维单位运维单位负责整个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应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运维船只、备用仪器、备品备件等,同时应具有水站监测项目的实验室分析能力。

4.2、运维人员运维人员应持证上岗,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独立运行维护水站。

4.3、水站维护手册运维单位应根据水站的仪器配置、仪器性能和系统配置情况,结合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编制水站维护手册。

4.4、运维计划与运维报告4.4.1、运维计划每周制定下周运维计划,内容包括维护时间、维护人员、维护内容(试剂更换、耗材更换、仪器校准、部件清洗)等。

4.4.2、运维报告每月第一周编制上月运维报告,内容包括维护水站名称、水站参数配置、维护人员、实际例行巡检日期、维护内容、维护情况等。

4.5、质控计划与质控报告4.5.1、质控计划每月最后一周应制定下月质控计划,内容包括水站名称、水站各监测项目标准溶液浓度、质控措施及计划质控时间等。

4.5.2、质控报告每月第一周应编制上月质控报告,报告模板见附录二,内容包括水站名称、质控日期、维护人员、仪器配置、各监测项目标准溶液浓度、已实施的质控措施、质控时间、质控技术指标要求、质控情况说明、校准措施、数据有效率等。

5、运行维护质量管理目标5.1、系统运行及质控要求常规五参数、叶绿素a、藻密度应按照每小时1次的频次进行监测,其他参数应按照4小时1次的频次进行水质监测,必要时可进行加密监测。

5.2、运行目标通过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运行维护并采取必要的质控措施,保证水站监测数据质量,水站每个监测因子月数据有效率应≥80%。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6.1、质控措施技术要求6.1.1、总体要求1)当监测断面水质数据每月有20天以上在Ⅱ类水标准限值以下时,水站质控措施按照Ⅰ类水、Ⅱ类水水体标准执行;否则,水站质控措施按照Ⅲ类水及以上质控要求执行。

2)当监测断面水质浓度连续超出仪器当前跨度时,应启用备用跨度,并进行备用跨度值50%浓度的标样进行核查。

3)当水质自动分析仪相关质控核查结果数据接近质控要求限值时应及时进行预防性维护;4)当水质自动分析仪相关质控措施失败一次后,应立即进行人工或自动校准并加密相关质控措施频次;5)当水站质控结果连续3个月全部通过时,运维单位可申请降低该水站质控测试频次,经核准后实施;6)每月对备机进行一次标样核查;7)所有维护及质控测试均应形成记录并上报;6.1.2、质控措施实施频次水站按照表6.1.2规定的质控项目开展水质质控措施,实施频次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表6.1.2 水质自动分析仪质控措施及频次注: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零点漂移核查时不允许屏蔽负值。

6.1.3、质控措施技术要求6.1.3.1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自动分析仪质控措施技术要求表6.1.3.1 水质自动分析仪质控措施要求6.1.3.2常规五参数质控措施实施要求表6.1.3.2常规五参数质控措施实施要求6.1.3.3叶绿素a、蓝绿藻密度表6.1.3.3叶绿素a、蓝绿藻密度水质自动分析仪质控措施要求6.1.4、维护后质控措施实施要求1)更换试剂以后,应进行校准和标样核查。

2)当水质自动分析仪器关键部件更换后,应进行多点线性核查,必要时应开展实际水样比对。

3)当水质自动分析仪长时问停机应进行多点线性核查和实际水样比对。

6.1.5、其他质控要求1)当水质自动分析仪相关质控核查结果数据接近质控要求限值时应及时进行预防性维护。

2)24 h零点/跨度核查与漂移未通过后,维护后应进行零点/跨度核查与漂移,通过后再进行其他质控措施。

3)多点线性核查未通过时,维护后应进行零点/跨度核查与漂移,通过后再进行多点线性核查。

4)水体当实际水样比对未通过时,维护后应进行零点/跨度核查与漂移,通过后再进行多点线性核查和实际水样比对测试。

5)每月对备机进行一次标样核查,标样核查结果应上传平台。

6)当水质监测数据超过河流正常水平20%后应启动一次留样,当河流水质劣化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后应启动一次留样(浮船站除外),留样后应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

7)水质自动分析仪斜率k、截距b、消解温度等关键参数修改须通过审核;待审核通过后进行更改,否则参数更改后的测试数据将视为无效数据。

6.2、监测数据有效性评价6.2.1、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自动分析仪监测数据有效性评价1)当水质自动分析仪24小时零点漂移和24小时跨度漂移的示值误差和漂移均满足表6.1.3.1中要求时,则前24小时获取的水样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有任意1项不满足要求水质自动分析仪则处于失控状态;2)多点线性核查、实际水样比对结果不满足表6.1.3.1时,之前数据全部无效,按6.1.5的相关要求质控测试合格至7日(到月末不足7日时可不做第二次)后此两项质控测试再次合格,期间及至月末的数据可参与有效性评价,否则当月数据全部无效。

3)水站维护、水质自动分析仪故障和质控核查期间所有缺失的水样监测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4)加标回收率自动测试、集成干预检查结果不参与数据有效性评价,当此两项质控失败后应立即进行维护直至通过。

5)质控核查时如水质自动分析仪出现故障则视为质控核查失败,此时水质自动分析仪处于失控状态,应及时进行维护直至下一次质控通过;6)质控措施失败后应从校准或维护后质控通过的数据重新对数据有效性进行评价,质控合格的数据经审核通过后才视为有效数据。

7)不满足日均值计算的数据将视为无效数据。

6.2.2、常规五参数、叶绿素a、蓝绿藻密度分析仪监测数据有效性评价。

1)当水质自动分析仪标样核查结果满足表6.1.3.2、表6.1.3.3相关要求时,则前一周获取的水样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否则水质自动分析仪处于失控状态;2)水站维护、水质分析仪故障和标样核查期间所有缺失的水样监测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3)标样核查时如五参数、叶绿素a、蓝绿藻密分析仪出现故障视为标样核查失败,则分析仪处于失控状态,应及时进行维护直至下一次标样核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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