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标 签】市场中介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文日期】2008-01-30【实施时间】2008-0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5-09 08:50:17信息来源: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开发区职能部门以外的入驻中心的所有窗口单位(含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三)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四)规划建筑设计、审图等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要具备合法设立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才能在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并将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管理原则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中心批准,中介机构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中介服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管理内容(一)规范执业行为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杭市管〔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市管〔2021〕91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8日杭州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原则,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的商事登记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商事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四)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人员,以经营为目的,一个自然月内受托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数量超过5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与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中介机构的名义执业。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构组织,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特色小镇等投资创业平台的管理单位,以及依法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资料]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资料]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fd87acb7360b4c2e3f64be.png)
[法律资料]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古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凡在古县辖区内从事测绘、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从事国土资源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在实施项目前,需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资质并登记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其工作成果资料不予审查报批。
第四条中介机构报送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包括:1、法人资质证书或法人委托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4、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证书以上资料验原件存复印件第五条县局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2、是否有以其他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3、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资质的行为4、是否有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5、中介机构单位信用情况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服务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备案。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进行执业活动时,由县局相关股室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进行有偿服务时,应为县国土资源局无偿培训技术人员,并及时提供数据资料。
第九条采矿权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揽活转包、质量低下、效率滞后等行为,其今后将不得在本辖区内开展任何业务,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服务的行为,确保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保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是指为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是指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使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活动。
包括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使用和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聘请由集团统一考察、选定、管理,子公司应接受集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未经集团考察选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聘请。
第二章部门职能第六条法务审计部是集团法务服务中介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完善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相关的制度。
(二)负责监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高集团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党建综合部是法务服务中介的选聘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律师的资格条件,科学确定选聘方式,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
(二)负责明确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三)负责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常用合作单位备选库),完善备选库备选库(常用合作单位备选库)动态评估机制。
第八条法律服务需求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就具体项目提出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需求,配合、协助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二)推荐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监督所聘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
(三)跟踪、评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工作及成果。
第三章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九条拟申请在经营活动或专项工作中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由需求经办单位提交招标采购需求(立项)审批流程。
第十条需求经办单位提交的招标采购需求(立项)审批通过后,由党建综合部根据相关采购要求进行法律服务中介结构的选聘工作。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一、概述房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
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管理要求1. 经营许可•房产中介机构在设立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经营许可证是房产中介机构合法经营的凭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2. 经营范围•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等服务,不得从事与其许可范围无关的业务。
3. 诚信经营•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不得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事实,故意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保护消费者权益•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在房产交易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遵循合同约定,不得强制干涉消费者的决策。
5. 资金管理•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客户资金需专门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与机构自身经营资金混为一谈,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安全。
三、监督管理1. 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行业协会•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促进房产中介机构更好地遵守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经营管理办法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经营管理办法违规较为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 吊销许可•对严重违反规定,影响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公布其违法违规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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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凡在古县辖区内从事测绘、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从事国土资源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在实施项目前,需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资质并登记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其工作成果资料不予审查报批。
第四条中介机构报送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包括:
1、法人资质证书或法人委托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4、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证书
以上资料验原件存复印件
第五条县局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是否有以其他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3、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资质的行为
4、是否有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5、中介机构单位信用情况
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服务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备案。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进行执业活动时,由县局相关股室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进行有偿服务时,应为县国土资源局无偿培训技术人员,并及时提供数据资料。
第九条采矿权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揽活转包、质量低下、效率滞后等行为,其今后将不得在本辖区内开展任何业务,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