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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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按程序用中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填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四)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 (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号码顺序同填开日 期顺序应当一致; (六)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联)均应加盖发票专 用章;
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方、应税行为接受方以 及合同中对方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上述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 税发票,开票员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经办人更正。
第十四条 开票员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 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按照如下要求 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票税率
开票金额(价税合计)
发票备注(项目所在地地址)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会计审核:
11 / 11
财务审批: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 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公司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 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 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 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 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 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设专人(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员”,可兼任)负责 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的领购和保管,设专人(以下简称“开票员”,可兼任) 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设专人(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员”,可兼任)负 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 续,由财务管理中心部门经理负责监交。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2024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本文将详细阐述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旨在揭示其内容和作用。

增值税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企业核算、税收征管和法律监督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分析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点和规则。

【正文】1.发票种类分类管理1.1增值税发票种类1.1.1普通发票1.1.2专用发票1.2发票开具流程1.2.1发票开具的申请和审批1.2.2发票开具的控制和管理1.3发票领用和管理1.3.1发票领用的规范1.3.2发票存储和监管2.发票开具的要求和注意事项2.1开具发票的主体要求2.1.1纳税人资格2.1.2注册信息的准确性2.2发票开具的技术要求2.2.1发票格式和内容要求2.2.2发票编码和防伪处理2.3开票人员的要求和培训2.3.1开票人员的资质和要求2.3.2开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发票使用和保管3.1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限制3.1.1发票用途的合规性3.1.2发票使用的限制条件3.2发票的保管要求和责任划分3.2.1发票的保存和归档3.2.2发票保管人责任的约定4.发票验真和查验机制4.1发票验真的方法和流程4.1.1纳税人自查自验4.1.2税务机关查验4.2发票查验的要点和要求4.2.1查验的时限和方式4.2.2异常发票处理方式5.发票管理的监督和违法处罚5.1发票管理的监督机制5.1.1税务机关的监督职责5.1.2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5.2发票违法处罚的类型和程度5.2.1发票违法行为的分类5.2.2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总结】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发票种类分类管理、发票开具要求和注意事项、发票使用和保管、发票验真和查验机制以及发票管理的监督和违法处罚等五个大点阐述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通过全面了解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合规运营,并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的概述增值税发票是企业进行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时开具的一种凭证,也是企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开具、存储、使用等环节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规范。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1.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内容标准填写。

2.发票的格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发票种类、发票编号、开票日期、购方信息、销方信息、商品服务信息、税率、税额等。

3.发票必须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开具,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囤积发票,也不能私自销毁、毁损发票。

4.发票的开具必须由纳税人自行操作,不得委托他人帮忙操作。

5.对于同一购方的同一商品或服务,发票只能开具一次。

增值税发票的存储要求1.发票必须为原件、连续,且不得涂改、塞隙、挂号标记等。

2.发票必须按照开票日期、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顺序进行存储,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3.发票的存储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得遭受火灾、水灾等意外灾难。

4.对于因设备损坏、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发票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纳税人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要求1.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活动产生的交易相符,不得随意制造、提供、使用虚开发票。

2.对于因业务活动延迟所需开具的发票,纳税人应尽快办理开具手续。

3.对于因其他原因未能开具发票的情况,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补开发票。

4.发票的使用应遵循发票不得作为无关交易的货款、预算资金使用、变易用途等原则。

增值税发票的注销要求1.发票开具有误或者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发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

2.对于已开具的发票,如经商银行核实为伪造发票,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

增值税发票的稽核要求1.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税务申报的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可以在稽查时要求企业出示相关的发票。

2.对于使用虚假发票、超额抵扣等违法行为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罚款、缴纳增值税、上报公安机关等处理。

总结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开具、存储、使用、注销、稽核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的公正合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1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

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

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

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发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管理归口部门财务部。

第二章发票管理的范围和意义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发票管理的范围仅指本公司购买的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的意义: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管理无论对经营业务、财务活动、内部控制,还是对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资格评定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第五条公司目前购买的发票,主要包括:㈠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是在发生销售行为、提供应税劳务时经金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

㈡出口专用发票沈阳市出口专用统一发票:是发生出口业务过程中所开具的发票。

第六条出口专用发票由财务部税务会计购买,购买的发票由税务会计妥善保管。

第七条增值税发票由财务部税务会计购买,增值税发票应在使用完毕后才能进行购买。

第八条发票的使用:购买后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专用发票由税务会计统一管理,建立发票使用登记簿,进行发票的开具和记录工作(详见《发票开具流程》)。

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存根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由税务会计进行妥善保管,并按开具顺序及购买发票的批次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第九条作废发票应收齐作废发票所有联次,标记作废字样,并将密码区图画作废。

作废发票按月装订,和发票联统一存档。

第十条发票的保管:所有未开具的发票要进行妥善保管;每月对留存发票进行盘存并与开票记录核对一致。

第十一条发票及存根联未按规定保管,发生丢失现象,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后,为规范本行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针对本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便于对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作废、修改、丢失、以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考虑分(支)行)第二条财务专管人员凭《增值税发票领购薄》、金税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专用发票,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第三条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

第四条发票应由分(支)行财务主管进行领用,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发票号码、份数或本数,并签收。

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写授权书,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

第五条分(支)行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发票安全库存量,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第六条分(支)行财务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已领发票、已开发票、作废发票、红冲发票等。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第七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由总行、分支行财务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务部门专管人员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请看操作手册)根据业务类型、客户类型、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并实际收到金额时,开具发票。

第十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

若有特殊情况,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结算,财务人员可以考虑先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本行可以实现系统开票和手工开票。

系统开票时,请核对客户信息是否完整、开票金额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真实等。

手工开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行内发票专用章。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第十二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业务款项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文档旨在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保障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和打击偷漏税行为,维护税收安全。

二、发票种类
1. 普通发票:用于纳税人向购买者开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电子发票:电子数据形式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统一颁发。

三、发票开具
1. 发票开具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方式等。

2. 应当准确填写发票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不得虚报或漏报。

四、发票认证
1. 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需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生效。

2. 购买方在接收发票后,应当认真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发票保管
1.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开具的发票及相关备案材料,按时进行归档。

2. 发票保管期限根据税法规定执行,逾期需及时销毁或提交给税务机关。

六、违规处理
1. 凡有偷漏税、伪造发票等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税法规定受到处罚,最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 税务机关将定期开展发票管理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纳税人应加强对发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税务机关将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鼓励纳税人主动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以上即为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够共同遵守,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减少无谓的经济纠纷,避免企业的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向本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本公司),及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销货单位为本公司)。

第三条税务机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长有效抵扣期为90天,超过90天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进行抵扣。

第二章进项税发票处理第四条公司采购员采购商品(原主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委毛坯、产成品、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该先对供应商送来的商品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固定资产如含包安装条款的,应该在安装结束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30天内将发票、合同和《物资验收单》第三、四联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五条检修、维修工程、运输任务应该在工程、任务完工后,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确认。

合格后,经办人员(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才能通知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办人员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天内将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送交财务部。

第六条经办人员与材料会计办理交接时必须有清楚的签收记录,否则视同未办理交接。

第七条材料会计在月底之前将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编制明细表并以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税务会计移交。

第八条税务会计在收到材料会计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到税务局办理进项税抵扣手续。

如果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有问题不能抵扣,应及时向材料会计反映。

第九条材料会计在收到税务会计反馈的信息后应立即与送交发票的采购员、设备员、调度员沟通,要求他们及时与开具发票的供应商联系并更换发票。

第三章销项税发票处理第十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人员、废旧处理人员必须将购货单位详细税务资料(第一次)送交财务部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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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

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四)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七条(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十三条有本规定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条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十九条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二十条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 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

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税率或征收率)(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 在XX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 具体步骤是:(一)XX月日起, 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 自XX月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XX 月日起, 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月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 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 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 要依法予以严惩.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 属于扣税范围的, 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已经抵扣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五十五条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五十六条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

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

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

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五十七条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 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五十八条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十九条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六十条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六十一条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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