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新编版)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第283条
【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 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 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 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 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 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 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 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283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 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第283条
【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 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标准。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第285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煤矿井下防治水是煤矿安全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其目的是保障煤矿井下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防治井下水患,煤矿需要制定相应的防治水规程。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
一、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将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
2. 预防为主原则。
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预测并预防井下水患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
结合井下水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井下水患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井下水患的监测和预警机制1. 监测系统的建设。
煤矿需要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系统,监测井下矿井水位、水质和水压等参数的变化。
2. 预警机制的建立。
煤矿需要建立健全的井下水患预警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并预警井下水患的可能出现。
三、井下水患的防治措施1. 严禁乱挖乱掘。
井下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的管理制度进行作业,避免瞎挖乱掘造成井下水患。
2. 加强巷道排水。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巷道排水系统,保证井下巷道的畅通,同时要保证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转。
3. 加强井下抽水。
对于井下水患比较严重的区域,煤矿要采取适当的抽水手段,将水位降低到安全范围内。
4. 提高井下对水患的应急处理能力。
煤矿要组织井下工作人员进行水患的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
煤矿要定期检修和维护井下的排水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井下水患的应急救援1. 组织人员疏散。
一旦发生井下水患,煤矿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疏散,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 提供应急救援物资。
煤矿要提前准备好应急救援物资,并及时提供给受困人员,确保他们的基本需求。
3. 组织抢险救援。
煤矿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工作,迅速控制井下水患的扩散,并将受困人员安全转移出井下。
七、井下水患事故的事后处理1. 事故调查。
对发生井下水患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隔离、排除、监测、应急处理等五大要素进行。
第二章防范措施第五条井下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了解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水泵、排水设备,并且保持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使用电力设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水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患发生。
第九条对于有可能导致水患的井下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治水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隔离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防水、阻水设施,确保工作区域与排水区域隔离。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水、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有可能进水的巷道、井筒等地点,应进行围堰或设置封堵措施,阻止水的渗入。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导致渗漏的设备、管道等需要加强隔离防护,确保不发生水患。
第四章排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水能够及时排出。
第十六条对于井下积水情况,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保证操作区域无积水。
第十七条排水设备的维护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导致堵塞的管道、设备,应进行清理和维护,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五章监测措施第十九条在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随时监测水位的变化。
第二十条对于水位异常波动的情况,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井下突发水患,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为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健康进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井下工作面作业环境安全,防止矿井水害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应用于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遵从“防备优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执行属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矿山水文地质评价与推测计划,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矿山水文地质防治措施规划、施工方案,并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水文地质信息管理,适时更新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并建立和完善矿山水文地质信息库。
第三章井下管理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管理。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将井下防治水工作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中。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防治水技术培训,确保井下防治水技术人员把握必要的井下防治水学问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水文地质监测,动态把握矿井水情变化,适时预警和处理祸害事故。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防治水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井下泵站、放水井等防治水设施的保养、检修和管理制度,确保防治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地下排水管网的防堵、清理和管理,确保排水通畅。
第四章应急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应急责任和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井下应急水泵站和应急电源,保证应急抢险设备适时供应。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安全规程
煤矿防治水安全规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51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252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253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254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255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256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
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
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地质类型划分的规定。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
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
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
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每年
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
12
第286条
【解读】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
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
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
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
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
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和山洪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 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 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 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实填死。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一、总则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加深和采煤工艺的不断更新,煤矿井下水害的发生和严重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矿井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程。
二、水害的分类和防治措施水害可以分为地下水涌出和地表水涌入两种情况。
根据水害来源的不同,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地下水涌出的防治措施:(1) 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地下水涌出;(2) 加大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增加井下排水能力;(3) 配置水泵和管道,及时排除井下积水;(4) 进行地质勘探和预测,提前采取防治措施;(5) 严格控制采煤工艺,减少地下水涌出的可能性。
2.地表水涌入的防治措施:(1) 建设排水系统,及时排除地表积水;(2) 增加地下排水设备的投入;(3) 建设堤坝和护岸,防止地表水涌入井下;(4) 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地表水侵入巷道;(5) 加强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地表水涌入情况。
三、井下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井下排水设施的建设:(1)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合理的井下排水系统;(2) 设置合适的排水区域和排水井口,便于排出井下积水;(3) 配置高效的排水设备,提高排水能力。
2.井下排水设施的管理:(1) 定期维护和检修井下排水设备,确保正常运行;(2) 配备专业的排水人员,掌握排水设施的操作和维修方法;(3) 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监测,及时发现故障并进行修复。
四、水害应急处理与救护1.水害应急处理:(1) 发现水害时应立即上报,由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理;(2) 迅速关闭泄水阀门,阻止水源进一步涌入;(3) 疏散人员,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4) 加强现场指挥和协调,迅速组织抢修工作。
2.水害救护:(1) 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2) 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3) 送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五、安全培训与宣传1.加强矿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2.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特殊水害应急演练和救援预案;3.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普及水害防治知识,提高员工的防灾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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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新编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新编版)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
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
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
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
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
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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