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讲_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2)、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股东的出资形式

合集下载

公司法最新司法解释三16日施行.doc

公司法最新司法解释三16日施行.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3号(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成立新企业ppt课件

成立新企业ppt课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 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新《公司法》 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个新突破。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 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2020/3/22
6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10)爆破器材; (11)猎枪、气枪; (12)仿真手枪式电击器; (13)剧毒化学危险品; (1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 (15)文物。 4.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
2020/3/22
19
(四)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共 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比较 普遍的企业法律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 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有限公司”字样。
2020/3/22
26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起人承担公司的筹办 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发起设立和募集 设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 开招募。

实际出资人风险防范之法律攻略

实际出资人风险防范之法律攻略

实际出资人风险防范之法律攻略【案情简介】2005年原告王某敏锐的察觉到中药材冬虫夏草隐藏的商机,遂与沈某商议:希望自己以现金出资,沈某仅以其掌握的冬虫夏草中药成分提炼技术专利入股,但沈某不参与公司的正常运营,双方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珠穆朗玛虫草有限公司。

此外,双方约定沈某专利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王某的胞弟王某辉以资金持股45%,王某本人持股40%。

珠穆朗玛虫草公司于2005年2月成立,总股本100万元。

公司设立时王某向沈某做出口头约定如果未来公司效益良好,则考虑增加沈某在公司的股权比重。

2005年7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其胞弟王某辉商议,为公司未来上市做准备,暂时增加注册资本至2000万元。

其中王某和沈某各占增资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15%,被告王某辉个人独占70%。

原被告在家庭聚会中商议如果未来公司上市,则沈某将从中受益不菲。

俗话说得好,肥水不流外人田。

王姓兄弟俩遂私下决定,王某名义上将股份转让给被告王某辉所有,但仍然由原告王某本人控制公司。

双方遂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原告王某“退出”公司。

可王某没想到的是,其胞弟——被告王某辉心里却有另一副算盘。

在取得原告王某转让的股权之后,王某辉以虫草市场行情不好,规避市场风险为由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公司减资至人民币100万元的决议。

被告投赞成票,沈某投反对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决议生效。

2011年,被告王辉再次通过股东会的形式,协同某科技公司向虫草公司注资人民币4900万元,注资后被告王某辉及某科技公司共持股约99.7%,而沈某的股权被稀释至0.3%。

原告见被告在公司内部渐渐做大,胡作非为,一怒之下将被告王某辉告上法院,主张被告投资公司的股金全部由自己实际出资。

要求法院确认其公司股东身份。

【法理分析】深圳股权纠纷网结合本案案情和法律条文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原告王某实际出资且能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是否可以据此确认原告王某是公司股东?如果不能确认王某是公司的股东,那么王某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原告王某出具了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总经理及其他员工与自己的邮件往来,邮件内容关乎公司的运营及其他重大事项;自己父亲证明自己与胞弟王某辉商议代持股的谈话内容的证人证言;还提供了原告与被告间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

商法案例:公司的设立与资本

商法案例:公司的设立与资本

商法第一讲:公司的设立与资本案例1:公司投资、借贷涉及的法律关系2000年1月20日,李某、王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公司,从事汽车配件加工生产,双方定有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

为拓展业务2006年9月甲公司在某市设立分公司,同样生产加工汽车配件,并向当地丙商人借款150万元用作流动资金。

2007年,甲公司利用闲置资金120万元入股大发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占15%的股份。

2008年1月甲公司与戴某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了乙公司,甲公司出资190万,戴某出资10万元。

10月22日,甲公司令乙公司向当地某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开展业务。

2009年8月6,丙商人要求甲公司偿还150万元货款及12万元利息,甲公司无力偿还。

丙商人起诉,请求乙公司为甲公司还债。

问题:1、结合本案分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结合本案分析股东和公司的法律关系。

案例2:设立人拒绝出资纠纷(公司未成立)案情:天娜研究所与金冠公司拟设立上海圣洁医生消毒洗涤液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天娜所以专有技术、注册商标出资,评估2550万元,占51%,金冠公司以货2450万元出资,占49%。

协议签订后金冠公司以对方隐瞒知识产权为由,拒绝出资。

天娜所与金冠公司协商未果,向法院诉讼,要求金冠公司赔偿509.77万元(含违约金、前期费用、可得利益、商誉损失)。

问题:1、天娜所与金冠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双方的投资方式与比例是否合法?3、金冠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该赔偿多少?案例3: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公司已成立)案情:2006年8月,李某、黄某、张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其中李某应出资2.5万元,黄某应出资1.5万元,张某应出资1万元。

但李某、黄某实际各出资1万元,张某实际出资了0.4万元。

公司成立后,领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后进行经营活动。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法释〔2011〕3号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1、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治制度的发展的影响?①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②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③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与统一的基础④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长久的开放和中国走向世界将产生深远影响2.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私法,而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为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等。

“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由此,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5)商法的国际性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际的活动.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

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贸易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家开始重视对贸易的管制,纷纷制定本国商法.这样,商法才开始成为一种典型的内国法,但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世界贸易的发展.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其一,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正由于此,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4.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法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的使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规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二)公平交易原则(1)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2)诚实信用(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商法以鼓励交易为基本原则之一,目的在于通过最大化地优化和利用资源,最大可能地促成社会经济的交往。

经济组织法教学课件

经济组织法教学课件

2020/3/21
12
第五章 公司法
本章学习有关公司的基本知识,包括:
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资本制度、组 织结构。
2020/3/21
13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本节主要学习以下内容: 公司概念及特征; 公司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的30% 。
2020/3/21
34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如不按公司章程规 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 定价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
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
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
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
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
责任。 2020/3/21
10
石某诉梁某案
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 欠下浙江某地个体户石某15万元债务。石某因多 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 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也未归还。 石某即申请执行。
组织管理关系 ① 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 ② 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 资本运营关系 ① 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关系 ② 公司成立后的资本关系 ③ 公司破产、解散时发生的资本关系
2020/3/21
22
公司章程
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是公司基本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
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新公司法在很多地方确定了公司章程的优先效

电大本科法学《商法》试题及答案2

电大本科法学《商法》试题及答案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 -2 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商法试题注意事项一、将你的学号、姓名及分校(工作站)名称填写在答题纸的规定栏内。

考试结束后,把试卷和答题纸放在桌上。

试卷和答题纸均不得带出考场。

监考人收完考卷和答题纸后才可离开考场。

二、仔细读懂题目的说明,并按题目要求答题。

答案一定要写在答题纸的指定位臵上,写在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三、用蓝、黑圆珠笔或钢笔(含签字笔)答题,使用铅笔答题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0分)1.商事关系主要是指( )。

A.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事经济关系 B.商事交易关系与商事经济关系C.商事经济关系 D.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2.根据《公司法》,下列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人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C.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D.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但已清偿的人3.下列选项中董事会不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B.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D.决定增加或减少监事4.以下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D.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D.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6.破产费用不包括(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单元公司的设立考点05: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案例分析题)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

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被股东”了怎么办?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1·单选题】甲盗用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丙公司出资。

乙被记载于丙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直至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A.乙承担出资责任B.甲承担出资责任C.乙首先承担出资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甲补足D.甲、乙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例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2014年)A.股东名册的记载B.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C.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D.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答案】C【例题3·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

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

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答案】BD【解析】(1)选项AB:实际出资人乙与名义股东甲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2)选项CD:名义股东甲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或者质押,只要受让方丁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该项股权。

考点06: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P157)1.合同之债(1)以发起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公司未成立,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例题1·单选题】在乙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作为乙公司的办公用房。

乙公司成立后,下列关于该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甲承担合同义务B.由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C.由甲和乙公司连带承担合同义务D.先由甲承担合同义务,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例题2·多选题】甲、乙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委派乙负责租赁仓库供贸易公司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贸易公司成立后,下列关于该仓库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丙只能请求乙承担合同义务B.丙只能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C.丙有权选择请求乙或者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D.丙有权选择请求乙或者甲承担合同义务【答案】C2.侵权之债(1)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在搬运为公司购买的办公家具时,不慎将丁撞伤。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丁的侵权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A.若公司未成立,丁仅能请求甲承担该侵权责任B.若公司未成立,丁应先向甲请求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乙、丙承担C.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D.无论公司是否成立,该侵权责任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答案】C3.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二单元股东权利考点01:表决权、分红权与新股优先认购权(★★★)(P165)1.表决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6年案例分析题)(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2.新股优先认购权(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006年案例分析题)(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

3.分红权(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4)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5)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认购出资4万元,乙认购2万元。

1年后公司利润为9万元,甲实缴1万元,乙缴足出资,设立公司时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应分配的利润是()。

(2015年)A.6万元B.3万元C.4.5万元D.9.5万元【答案】B【解析】由于股东未事先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应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可以分得1/3×9=3(万元)。

【例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中,应当列为被告的是()。

(2018年)A.公司B.反对分配利润的董事C.反对分配利润的股东D.公司及反对分配利润的股东【答案】AD.公司会计账簿【答案】ABC3.司法解释(1)股东资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胜诉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3)保密义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考点03: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P168)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考点04:股东诉讼(★★★)(P168)1.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向股东张某分配利润,张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下列关于张某诉讼权利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B.张某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王某C.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王某D.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股东会起诉王某【答案】A2.股东代表诉讼(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