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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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篇范文)

熔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篇范文)

熔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篇范文)第1篇熔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上班时穿戴好安全帽、面罩、手套、护脚等劳保用品,严禁酒后上班。

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地.2、值班期间严格遵守对设备的检查制度,密切注意仪器仪表显示的参数值是否正常,并填入巡检表。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表格和交接班记录。

3、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睡岗,不干和工作无关的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上班期间保持手机开启.4、禁止私下改动操作屏参数,要改动须办理审批手续,由维修人员进行。

进入地下室检查时禁止乱动电器开关及各水系统开关。

5、开炉前确保清除炉坑周围的所有障碍物,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工作场地、炉前坑及炉底不得有积水.6、工作时不允许将密闭的盒子、箱子和管类炉料以及任何潮湿炉料加入电炉.7、在烧结时加入的炉料应防止搭桥。

烧结过程中禁止用铁棍等捅截正在融化中的炉料。

8、出铁水时和罐炉时要穿戴好手套、眼镜等防护用品。

并等周围人员撤离到安全位置。

操作时集中注意力,严禁错按按纽。

严格控制倾炉高度,铁水流速不要过大,铁水倒入包内不要太满,要控制在离出铁口15㎝左右,铁水快接近至规定位置时应减速,控制好倾炉高度.9、放包人员必须将铁水包放在指定位置,如放包位置不准,倾炉人员有权拒绝倾炉.10、送电档次在较大档时,倾炉人员不得大幅度倾炉,如要倾炉,须要降低电压档次,方可进行倾炉.11、倾炉时要检查电炉出铁口有无凝结堵塞,一旦堵塞处被铁水熔化而倾炉过猛,将会引起铁水喷出引发事故。

12、发现出铁口凝结时,必须用专用工具清除。

清除时要注意保持身体重心,以防跌倒。

13、出铁水、测温、扒渣等靠近电炉工作时不得随身携带手机、打火机等物品。

工作时戴好口罩、眼镜等劳保用品。

扒渣时禁止用空心铁管或潮湿物件,应用专用工具。

14、上班刚开始使用的浇包,出铁水人员须检查其内部是否有异物。

15、取样化验时样勺要先烘干。

16、出现紧急情况时头脑要清醒,不可慌乱,在认真处理的同时迅速报告领导以防问题扩大。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铝行业准入条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一、引言铝是一种重要的非铁金属材料,在各个行业都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铝行业的发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铝行业的准入条件,包括必要的资质要求、环保要求以及安全要求等。

二、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铝行业准入的首要条件是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不同规模的铝企业需要具备不同的注册资本。

通常情况下,大型铝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以保证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2. 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许可证是铝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先决条件。

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和生产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3. 进出口资质如果企业有意扩大市场,开展进出口业务,则需要获得相应的进出口资质。

这包括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参加国际贸易展览等。

三、环保要求1. 废气排放铝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其中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为了保护环境,铝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对废气排放的限制要求,安装和使用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降低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2. 废水处理铝行业的生产活动会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各种金属离子和有机物等。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铝企业必须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 固体废物处理铝行业的生产活动还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如氧化铝渣、矾泥等。

这些固体废物需要得到妥善处理,符合国家的固体废物排放标准,避免对土壤和水环境的污染。

四、安全要求1.生产设备安全铝行业的生产设备涉及高温、高压等工艺过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铝企业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职业健康安全铝行业的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接触到铝粉、氟化物等有害物质。

铝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防护设施、员工培训等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3.火灾防护铝粉是一种易燃物质,容易引发火灾。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引导铁合金行业投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布设在工业园区内。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采用全封闭型,容量≥25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

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

原料场要采用料棚、料仓等贮料方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

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回收处理装置。

球团或烧结工序应配备脱硫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须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和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如下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市机械行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提倡按地区(省、市、县)工业发展需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铸造产业园区;鼓励铸造企业由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说明:1.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2. 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的标准主要包括: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

二、铸造工艺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三、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清理)1. 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4〕4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4〕4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4〕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动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为契机,以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及园区循环化改造为支点,加快形成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和生活方式,大力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着力探索具有台州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效益。

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举,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合力推动循环经济快速有序发展。

坚持全面部署、示范带动,推动循环经济点、线、面互动发展。

(三)主要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5年,资源产出率比2010年提高15%。

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10年下降13.5%。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到0.397吨标煤,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完成各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任务,通过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验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一、引言铸造行业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机械、航空航天等领域。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也逐渐加强。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设备要求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详细介绍铸造行业的准入条件。

二、政策法规1.环境保护方面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铸造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2.安全生产方面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铸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同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3.质量管理方面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铸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并进行产品检验和监管。

三、技术标准铸造企业必须掌握先进的铸造工艺,包括模具设计、熔炼、浇注、冷却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掌握铸造材料的性能和特点,以确保产品质量。

2.产品质量方面铸造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包括材料强度、硬度、耐磨性等指标。

同时,还需要进行产品检验和监管,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四、设备要求1.生产设备方面铸造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包括熔炼设备、模具设备、浇注设备等。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经过定期维护和保养。

2.环保设施方面铸造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废气处理装置和废水处理装置。

同时,还需要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并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理。

五、人员素质1.管理人员方面铸造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经理、质量经理、环保经理等。

这些人员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生产。

铸造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的操作人员,包括熔炼工、浇注工、检验工等。

这些人员需要掌握先进的铸造技术和操作方法,能够熟练地进行生产。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四)企业应依据GB/T28001-2011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九、人员素质
(一)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
(二)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二)除铝合金、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表1中所列铸件材质“其他(有色)”],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产值。
(三)二类区、三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及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五、产品质量
(一)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或ISO/TS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噪声
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五)环境管理
企业应依据GB/T2400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六)清洁生产
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八、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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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金属熔炼铸造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熔炼铸造、金属压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2011.6.1;(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三)《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四)《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六)《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 2011年第7号公告);(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九)《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十)《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 4号);(十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十二)《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1〕383号);(十三)《关于印发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台环保〔2011〕113号);(十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十五)《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十六)《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二、指导原则(一)总体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严格准入、装备提升、末端治理、全程监管为措施,根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国家“十个不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促进金属熔炼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产业发展原则:控制发展台州汽摩配、水暖阀门、五金机电等主导产业所需配套的熔炼产业,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搬迁技改,采用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三)区域发展原则:台州市范围内(不包括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原则上禁止新建废旧有色金属熔炼企业、铸钢和铸铁企业,搬迁项目需进入专业金属熔炼园区;有色金属铸造企业须进入工业园区。

各县(市、区)应当编制熔炼产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应得到台州市环保局认可。

(四)审批权限原则:废旧有色金属熔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建设项目属于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审批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压延加工、废铁(钢)为原料生产铸铁(钢)。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的常用有色金属铸造(包括有色金属合金制造)、以废杂金属为原料的常用有色金属熔炼(包括铜、铝、镁、锌、铅)、铸钢、铸铁行业、金属压延加工,不包括贵金属熔炼和个体户金属饰品加工。

根据定义、使用原料成分的不同具体分为如下几类:四、生产规模(一)废旧有色金属熔炼项目1、新建再生铝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不得小于3万吨/年。

2、新建再生铜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铜项目不得小于1万吨/年。

3、新建再生锌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锌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

4、新建再生铅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

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

5、新建再生镁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

改造、扩建再生镁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

(二)有色金属铸造项目新建有色金属铸造项目不得小于1000吨/年;改造、扩建有色金属铸造项目不得小于400吨/年。

(三)铸铁和铸钢项目新建铸铁项目不得小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铸铁项目不得小于5000吨/年。

新建铸钢项目不得小于8000吨/年;改造、扩建铸钢项目不得小于4000吨/年。

(四)金属压延项目新建金属压延项目不得小于2000吨/年;改造、扩建金属压延项目不得小于1000吨/年。

五、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工业园区选址及总体布局鼓励金属熔炼企业较多的地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金属熔炼加工园区(工业集聚区)。

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企业入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再生金属工业园区。

各地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可在优化准入、重点准入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不得在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区域建设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原则上各县(市、区)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布局不得超过2个。

(二)企业选址及总体布局1、新建、技改、改扩熔炼造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熔炼企业。

2、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布局合理规划,用地面积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总平面布置要求,按照功能要求对生产区、原物料储运区、办公区合理布置,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废旧有色金属熔炼企业、铸钢和铸铁企业必须进入金属熔炼加工园区,新料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压延企业可搬迁进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园区或其他工业园区。

4、防护距离要求(1)废旧有色金属再生熔炼——不得小于1000米。

(2)铅铸造——参照铅酸蓄电池行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500米。

(3)铝铸造——不得小于50米。

(4)铜铸造a、低铅铜(铅含量≤0.2%)——不得小于50米。

b、铅铜(铅含量>0.2%)——不得小于100米。

(5)锌铸造a、精锌——不得小于50米。

b、粗锌——不得小于100米。

(6)钢铁铸造a、采用冲天炉(焦炭)——不得小于200米。

b、采用冲天炉(天然气)——不得小于100米。

c、采用感应电炉——不得小于50米。

(7)废钢铁铸造a、采用冲天炉(焦炭)——不得小于300米。

b、采用冲天炉(天然气)——不得小于200米。

c、采用感应电炉——不得小于100米。

(8)加热的金属压延——不得小于50米。

已经环保审批确认的企业防护距离,在企业产品、工艺、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执行原审批文件中规定的防护距离要求。

六、技术装备水平(一)对各种废杂铝、铜、铅、锌、镁原料,宜采用干燥器中热处理除油、介质分离和磁选去除含铁物质、表层碾磨处理(须有有效的收尘系统并回收其他金属)、风力或密度分选、离心分选等预处理工艺,分离混杂在废金属中的塑料、橡胶、钢铁、树脂、油污、油漆等其他物质并尽量综合利用,减少后续熔炼过程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产生。

(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有色金属熔炼铸造、金属压延禁止使用燃煤或焦炭,宜采用感应电炉,或采用轻柴油或天然气、煤气等清洁燃料;钢铁铸造宜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或采用感应电炉熔炼,推荐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t/h)、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

(三)新建熔炼项目禁止采用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等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已淘汰设备。

(四)金属熔炼过程中应选用环保型的覆盖剂、熔剂、精炼剂等,降低添加剂可能带来的污染。

(五)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系统。

(六)铸造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在常规粘土湿型砂铸造工艺基础上,合理选择负压铸造(如V法铸造、消失模铸造等)、无砂少砂铸造(如压铸、金属型、金属型覆砂等)或高溃散性型砂铸造工艺(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等)。

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熔模铸造的造型、制蜡、脱腊工序及采用树脂砂造型的工序必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铸造过程应配有相应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和除尘等设备。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行配套砂回用处理装置,并配有相应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七、污染防治措施(一)水污染防治措施1、加强企业的废水收集和处理。

实现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治,并配套合适的废水处理设施。

冷却水应循环使用,预处理废水经过沉降池澄清之后返回使用,废气喷淋水、堆场渗滤液、初期雨水、场地冲洗水和生活污水应纳入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符合相应的纳管标准,对重金属污染需要严格控制,废水排放应达到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2、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应设置检查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应设置在线监控;清下水排放口应设置检查井,水质应达到所在地管理部门限定值要求。

3、应有效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

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宜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废气排放均应分别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采用火法对废金属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应当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2、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金属中的塑料、橡胶、树脂以及其他杂质;禁止废旧原料等露天堆放。

3、废金属原料熔炼的企业在预处理过程中须将含氯的有机物有效分离,降低烟气中二噁英的产生。

4、金属熔炼、精炼、浇铸、清理和废旧金属原料的预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应安装良好的负压集气系统,并配备建设旋风除尘器、沉降室、水喷淋和高效布袋收尘器等各种单一或联合工艺处理的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5、废旧金属熔炼过程应提高燃烧效果,产生二噁英的企业应在熔炼炉的下端建设二次燃烧室与骤冷室,使烟气经过充分的高温燃烧,控制二噁英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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