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王云峰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王云峰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王云峰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王云峰

发表时间:2019-05-22T11:11:52.063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10期作者:王云峰张旭东[导读] 网络时代的来临,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种新型证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技术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基金情况: 2018年甘肃省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类)项目(18YF1FA083),2017年甘肃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项目(甘财教[2017]62号),2016年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

摘要:网络时代的来临,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种新型证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收集;证据认证

1 电子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规则除一般证据规则(如证据构成规则)外,还有自身的特定规则,这些特定规则包括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规则、证明力规则,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规则,如电子证据的采集、提出、审查、质证、认证规则等[1]。

证据是司法裁判、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化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当前,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于司法实践中,但是电子证据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需要构建一系列的规则。电子证据规则构建的滞后,无疑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前行的绊脚石。电子证据如何归类和定位,如何采集、鉴定,如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和认证,如何采信和衡量其证明力,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民事程序法所必须解决的。

2 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的审查

2.1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从逻辑上来说,电子数据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才有资格进入诉讼发挥证明能力,才需要进一步判断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大小。而电子数据是否有证明能力取决于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和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2]。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电子数据本身依赖于高科技而存在,其真实性、合法性判断争议是电子数据证据适用陷入困境的关键原因。

2.2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

电子数据是高科技的产物,因为技术本身的问题,电子数据的篡改不算艰难,所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往往受到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电子数据在存储介质、产生的平台或软件、传输技术等形式上可能存在人为的修改;第二,电子证据所传达的信息可能存在删减拼凑伪造修改等情况;第三,以聊天软件记录的对话信息因为地域性对话主体可能出现冒名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活动中就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规定一系列的真实性证明规则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民诉证据中属于免证事实,若公证机关在诉前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科学和合法的公证,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可以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

(2)鉴定。电子数据本身的技术性往往需要专业的工作来辨别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鉴定或法院依据职权自行委托鉴定,邀请具有专业资质和技能的机构和人员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人在需要时应当出庭对电子证据的事实性问题作出说明。

(3)专家辅助人。电子数据信息的获取方法因依托高科技存在,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两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证据的收集和获取制作过程作出说明,甚至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就电子数据的某些问题进行对质。

2.3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二是证据的调查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就电子数据而言,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合法证据种类,在形式上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就调查收集程序而言,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电子数据的产生、存储、收集过程中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极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造成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庭运用一定的规则对电子数据的收集获取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在某些情况下,适当排除非法证据。

(2)电子数据的收集合法性。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对于收集的主体要有特别的要求。此外,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独立证据,其收集的程序与步骤在原有传统证据的基础上需要进行细化规定[3]。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被删改、和原复件难于区分等特点,收集的方法也要明确规定,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公正保全,注意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

3 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分析

3.1电子证据同民事诉讼案件的关联程度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决定因素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而这种区分的标准就是电子证据同民事诉讼案件的内在联系程度。作为电子证据,比如说,一份数据电文能直接证明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合同,那么它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它就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自然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说在民电子证据运用到民事诉状中,需要结合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察,并结合相关的考察和评判经验,来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而推进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4]。

3.2电子证据自身的真实可靠性是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核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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