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浙交办[2008]34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办〔2008〕343号)省港航局:你局《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港航〔2008〕402号)收悉。
对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和招投标管理等问题,经商省发改委相关部门,现就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开工备案和项目管理主体等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经商省发改委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一)初步设计审批针对交通运输部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文在初步设计审批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港口建设管理职责,凡列入省审批、核准的水运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厅出具审查意见送省发改委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示施工图的批复单位;省审批、核准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水运部分,由省交通厅出具针对水运部分的行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组成部分。
(二)竣工验收针对目前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切实提高港口和航道建设质量,原则同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如电厂配套码头、石化配套码头,修造船配套码头、船坞,粮库配套码头等工程),其港口工程部分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验收。
(三)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示项目业主应采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维护港口安全和顺利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
下面是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1.港口建设规划:要根据港口的需求和发展目标,制定港口建设规划。
规划应包括港口的布局、功能定位、设备配置等内容,确保港口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2.港口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合理规划和建造港口设施,包括码头、堤坝、航道等。
港口设施应具备高强度、耐用、安全、环保等特点,以满足船舶的停靠、装卸货物等需求。
3.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设立完善的港口安全管理机构和标准,加强对港口的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
要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港口事故和突发事件,确保港口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
4.港口运营管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港口运营管理体制和机制。
包括港口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职责等规定,以及港口收费、航运秩序、货物装卸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5.港口环境保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建设过程中,要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要制定港口环境保护措施和标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和治理,确保港口运营对环境的最小影响。
6.港口监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港口建设过程和运营管理的监管。
对于违反规定的港口建设行为和港口运营不当行为,要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港口建设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港口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政策。
只有合理规划、科学建设、严格管理和加强监管,才能保障港口的顺利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港口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港口工程的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建设和管理。
下面是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一、港口规划: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港口工程建设规划,包括港口的规模、功能、布局等,确保港口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港口选址:对于新建或扩建的港口工程,应进行合理的选址,考虑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在满足港口功能和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工程设计:港口工程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布局,考虑港湾水域、码头岸线、机电设施、陆续连接等方面的要求。
四、工程施工:港口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水环境和陆域环境的污染。
五、工程监理: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六、质量安全:港口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环境保护:港口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特别是对于海洋环境和陆地环境的保护。
八、工程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港口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九、运营管理:港口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建立运营管理体制,进行港口物流和航运业务的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
十、监督检查: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确保港口建设的合法合规。
总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推动港口工程建设的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进行,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对于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是必要的,以确保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介绍本文档旨在介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的相关内容。
该条文是对港口建筑工程的建设和设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以确保港口建筑的安全和可靠性。
标准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囊括了以下方面的要求:1. 港口建筑的结构设计要求:包括承载力要求、抗震要求、抗风要求等,以确保港口建筑在各种外部力力作用下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2. 港口建筑的材料选用和施工要求:规定了港口建筑所使用的材料类型、质量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要求,以保证港口建筑的质量和耐久性。
3. 港口建筑的设备和设施要求:涵盖了港口建筑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和设施要求,如起重机械、堆场设备、停泊设施等,以适应不同的港口功能和需求。
4. 港口建筑的安全防护要求:包括港口周边道路、围栏、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要求,以确保港口建筑的安全运营和保障。
实施和应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适用于所有涉及港口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
在港口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应依据该条文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以确保建设过程和运营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相关认证和监管机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的实施和监管由相关的建设管理部门和质量监控机构负责。
他们将负责审核、认证和监督港口建筑工程的合规性,以确保港口建筑的安全和可靠性。
总结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港口建筑部分》2023年版是对港口建筑工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遵守该标准,能够确保港口建筑的结构安全、材料质量和设备设施的合理性,从而提高港口建筑的质量和运营效率。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港口的规划管理,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规划管理是指政府对港口规划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港口的选址、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港口建设的管理等。
第三条港口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港口规划编制第四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宏观经济发展需求、地区发展和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考虑港口的规模、类型、布局、功能和环境因素等。
第五条港口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的发展目标、布局方案、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工程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六条港口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港口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公众等的意见,形成广泛的共识。
第三章港口规划管理第七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核港口规划方案、监督港口建设进度、开展综合监测等。
第八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港口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
第九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控,确保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开发、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审批手续,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运营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港口环境和安全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影响港口环境和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规划施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港口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码头、堆场、仓库等各类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程立项1. 港口工程项目由港口管理机构立项,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2. 立项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方案及实施计划。
3. 立项需经港口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设计1. 工程设计由专业设计机构完成,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设计方案需经港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审定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3. 设计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港口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港口发展规划和需求。
五、招投标与合同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通过合法渠道选定承包商。
2. 承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费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或损害港口利益。
六、施工管理1. 施工前需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报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2. 施工过程中需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3. 施工过程中需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七、工程验收1. 工程建设完成后,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
2.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验收。
八、工程管理制度的执行1. 港口管理机构需制定详细的工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港口管理机构需加强对各阶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按规定进行。
3. 港口管理机构需建立工程建设档案,记录工程建设全过程,为后续运营管理提供依据。
九、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港口管理机构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处罚等。
2. 对于因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3. 港口管理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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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
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
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范围。
《规定》参照《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等关于港口区域的表述,明确港口工程界定为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二)建设程序。
《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对建设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1.工程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应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填写备案信息。
2.初步设计管理:《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施工图设计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的最新要求,《规定》明确施工图审批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4.开工管理:《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5.设计变更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建设行为和指导工程实践,《规定》细化了设计变更管理内容。
根据工程变更的内容,《规定》明确了需要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施工图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自行管理,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管理,制定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6. 试运行管理。
《规定》明确试运行应继续执行现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明确试运行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7. 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明确除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余项目根据投资主体的差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即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三)关于罚则。
《规定》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条款为依据,对设计审批、开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对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适应了新的形势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管理方式和程序。
首先,《规定》将初步设计审批由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逐级转报制度改为直接报送制度,即由项目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其次,考虑到实践中部分港口工程工期较长、涉及专业多,集中报批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困难,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可以分批报批;再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进行,以简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对人。
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监管的要求。
三是完善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是鉴于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管理方
式的变化,《规定》突出了项目单位在港口工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除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是细化竣工验收管理要求,明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以及现场核查组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核查内容和具体程序等;三是明确了对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项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竣工验收的管理要求。
四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推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对岸电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的条款,进一步落实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和要求,推动港口工程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五是加强规章制度的衔接。
《规定》试运行管理、港口经营、质量监督、罚则等方面,以及在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方面,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衔接,保证了规章体系的完整。
四、有关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最新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宣贯。
通过宣贯使各级管理部门和有关从业单位能够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最新要求,尤其是在优化监管方式、简化设计审批流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变化,进一步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二是严格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
要加强依法履职和依法行政,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增强行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把《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