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森林资源补偿监管办法2则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公园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森林公园实行保护优先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景观的传承。
第五条森林公园实行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升公园的环境教育和旅游观光功能。
第六条森林公园实行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
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决策和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公园的可持续管理和发展。
第四章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和文化传承的要求,合理划定公园的边界和分区,并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注重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台和生态展示中心等设施,提供自然观赏和环境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游客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倡文明观光和环保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修复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森林公园的自然资源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改版]
![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bf6008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0e.png)
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00管理办法00第一章总则0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00第二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我省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0第三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贵州省境内,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经省林业厅审查认定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0第四条地方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0第五条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履行管护责任。
0(一)省林业厅直属经营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与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或林农个人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0(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责任书;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0(三)县(市、区)林业(绿化)局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00(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与村组集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再由村组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0(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乡镇委托村集体与个人或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一)补偿对象。
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
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近日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
这意味着,今后谁要享受“前人”留下的绿阴,就要交“乘凉费”了。
4月1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全省将有550万亩重点公益林得到先期补偿,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70个乡(镇)、1286个村。
其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其中,4.5元为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国家此次的补偿范围仅限天保工程区外,且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有林地。
划入补偿范围的有林地,今后将停止商品性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 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 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一)补偿对象。
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
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
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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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森林资源补偿监管办法2则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篇为切实加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森林资源保护,保障林农合法权益,维护核心区社会稳定,借鉴外地景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补偿管理办法。
一、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二、补偿办法(一)补偿范围。
建设部《关于武陵源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准的核心区217.2平方公里?即32.58万亩?范围内的林地。
按五个景区门票站以内和以外分类进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
1.五个门票站以内。
集体林地补偿标准为21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
国有林地补偿标准为10.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
2.五个门票站以外。
集体林地补偿标准为17.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
国有林地补偿标准为8.7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
三、扶持村(居)集体经济核心区及周边村(居)民委员会为景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维护景区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扶持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在核心区内有林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按林地面积给予5元/年?亩的扶持。
其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景区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支付。
四、补偿资金管理设立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森林资源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林业局负责管理,区财政局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五、发放使用办法国有林地补偿资金发放到国有单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补偿资金发放到村、组集体,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补偿资金发放到户,在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到位。
补偿资金凭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村(居)集体扶持资金的使用,由村(居)申报项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广泛宣传,做好服务。
各乡镇处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核心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使核心区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了解各级政府在核心区林改工作中所作的努力,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
区林业局要配合各乡镇处做好政策解释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核心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损害林农利益。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核心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月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为切实保护、培育好明月山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态景观,推进明月山旅游升级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林业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从事林业管理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辖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各乡镇、林场、景区管理处负责好本行政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一切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林业局负责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第五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局每年与乡镇、林场、景区管理处签订保护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并每年对签订责任状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区。
第二章封山育林第六条从2009年开始,将温汤镇、温汤采育林场、景区管理处全境划为封山育林区,封育期限为5年,封山育林后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洪江乡和明月山林场禁伐一切天然阔叶林,木材采伐限额每年下降10%,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封山育林。
辖区内的毛竹凭计划按程序审批采伐。
第七条我区封山育林实行全封方式,禁止一切除合理育林措施以外的人为生产活动。
第八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等形式流转的封山育林范围内的林地,由经营使用权人承担管理和保护义务。
第九条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封山育林所需资金,用于人工辅助育林、护林设施设置以及封山育林区的管护等。
第十条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负责封山育林法律法规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负责将封山育林年度计划的具体范围、方式和年限等予以公告,并在封山育林范围周界明显处设立标牌,督促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第十二条封山育林期间,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和国家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的规定,组织林地经营权所有人采取间伐、补植、套种等育林措施,促进森林植被的恢复。
第十三条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护林网络,配齐护林人员。
护林员由各封山育林实施单位聘任,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护林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封山育林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封山育林区从事下列活动:1、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2、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3、放牧或者放养牲畜;4、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5、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管理设施;7、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乡镇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封山育林地区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第十六条管理局将对封山育林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对封山育林效果进行评估。
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封山育林期满,由林业局按照国家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组织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报管理局批准,可解除封山育林并公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报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并公告。
第三章森林防火第十八条林业局负责加强森林火险、火警的预测预报,根据明月山实际情况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公布森林火警电话。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管理局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和景区管理处要成立森林防火机构,建立应急机制,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进入林区主要路段设立森林防火警示牌,各村、组书写两条以上永久性森林防火标语;乡、镇防火责任要落实到户,国有林场防火责任要落实到(护林)员,景区管理处防火责任要落实到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期内禁止在林区用火;建立森林防火巡查制度,核心景区为重点预防区,由巡查员全天候反复巡查,做到“冒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
第二十一条鼓励依法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提高抵御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四章野生动植物保护第二十二条林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野生动物、珍贵树种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保护,森林公安要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国家、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采挖、移植、运输珍贵树种以及有特殊价值植物的行为。
第五章森林病虫害防治第二十三条林业局负责制定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应急预案,划定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对重点预防区要组织专人定期巡查,发现灾情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林场和景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林业局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特别是松材线虫病的入侵。
在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防治,防止蔓延。
第六章征占用林地管理第二十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根据占用、征用林地补偿制度,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森林公安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积极举报、制止林业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奖励。
凡举报林业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给予罚没收入10%的奖励;举报并与执法机关共同处理林业违法行为的,给予罚没收入50%的奖励;当场抓获林业违法者交由执法机关处理的,给予罚没收入60%的奖励。
奖励由执法机关直接发放。
第二十八条乡镇及其下辖集体组织、林场、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发生的林业违法行为,不配合林业执法部门对违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理的;2、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区域内林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发现或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不依法查处或超出委托范围查处的;3、因工作不到位或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利用职权非法干涉、阻挠封山育林工作实施的;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森林资源补偿监管办法2则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