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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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7项)注:C0802一般会议项目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该项目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50万元的,实行协议定点服务。

除定点会议服务单位外,部门(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有会议接待服务能力的,可接受本部门一般会议的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通用类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由市财政局选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文号:粤财采购〔2006〕25号颁布日期:2006-12-22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印发给你们,相关问题说明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号)执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以下原则做适当调整。

一、根据需要,《目录》中的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可进行合并,也可将部门集中类目录中的部分品目调整为通用类目录。

《目录》范围可适当补充,原则上不得删去。

二、《目录》中有关品目的起点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规模情况在一定幅度内调整。

三、根据需要,可对《目录》中所列的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协议供货限额进行调整。

附件: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广东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部分一、从通用类目录调到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1、A02 建筑物A0201 办公用房A0202 宿舍用房2、C02 专业咨询、工程设计、监理3、C04 维修保养C0402 专用设备4、C15 中介、审计、评估服务二、从通用类目录中删去的品目:1、A030199 其他电器设备2、A0404 U盘3、A0407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4、B09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工程5、C99 其他服务三、从部门集中类目录中删去的品目1、A11 交通工具中第二项A110105 专用汽车2、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四、修改的品目1、A030213 其他软件修改为:A030213 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2、A100499 网络配套设备修改为: A100499 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3、A030399 其他家具(包括教学用家具、科研、医疗等专用家具)修改为: A030399 教学用家具、科研用家具、医疗用家具4、A1099 其他专用设备(包括: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修改为:A1099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5、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含刑事勘察车)修改为: A11010599 刑事勘察车6、B09 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房屋(含宿舍)修缮和装修工程修改为: B09 修缮装修工程7、C06 租赁服务(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通讯线路、网络租用等租赁服务项目)修改为:C06 办公用房租赁、宿舍用房租赁、通讯线路租赁、网络租赁8、C99 其他服务(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保安清洁等专项服务项目)修改为:C99 保安清洁服务五、增加的品目部门集中类目录C 服务类增加:C14 网络集成六、协议供货限额标准调整1、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印刷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2、协议供货品牌汽车台数由10台以下(含10台)调整为20台以下(含20台)七、部门集中类服务类的政府采购起点金额调整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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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09年4月1日实施)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5项)(一)通用类项目(55项)编号品目名称采购起点金额货物类(37项)建筑物(2项)A0201 办公用房A0202 宿舍用房电器设备(5项)A030101 电视机 20万元以上A030102 电冰箱 20万元以上A030103 洗衣机 20万元以上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10项)A030201 计算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A030202 打印机A030204 传真机A030205 复印机A030206 速印机A030207 碎纸机A030208 投影机A030209 扫描仪A030210 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 20万元以上A030211 UPS(不间断电源) 20万元以上家具(2项)A030301 办公家具 20万元以上A030302 宿舍家具 20万元以上专用材料(1项)A0708 服装及相关用品(包括工作服、制服等) 20万元以上网络设备(5项)A100401 服务器A100402 路由器A100403 交换机A100404 调制解调器网络配套设备(包括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10万元以上A100499墙、加密设备)专用设备(5项)A1013 消防设备 20万元以上A1018 档案设备 20万元以上A1027 电梯 20万元以上A1028 厨房设备 20万元以上A1029 锅炉 2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7项)A110101 轿车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A110103 卡车A110104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A11010504警车A11010507皮卡A110106 摩托车 20万元以上服务类(18项)系统网络(2项)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含多媒体系统) 20万元以上B11 监控、监测系统(设备、设施) 20万元以上印刷(1项)C01 印刷 10万元以上软件(2项)C0301 信息软件开发 20万元以上C0302 计算机通用软件 20万元以上保险(1项)C05 保险(不含车辆保险) 20万元以上维修维护(1项)C0404 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维修、维护2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3项)C070301 车辆保险C070302 车辆加油C070303 车辆维修会议(1项)C0802 一般会议(住宿、会场租用)5万元以上物业管理(3项)C1002 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20万元以上C1003 单位环境绿化 2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4项)C9901 出国机票C9902 资产评估、评审 20万元以上C9903 审计服务 20万元以上C9904 法律服务 20万元以上注:“C0802一般会议”项目,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穗府法[201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09年度经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穗府法〔2010〕8号)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发布。

未经审查而发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2009年度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名单公布如下: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16号)印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20号)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穗科函字〔2009〕34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性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字〔2009〕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43号);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穗科函字〔2009〕21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3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3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函字〔2009〕256号)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09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号);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违法外国人奖励试行办法;关于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77号);关于公布《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的通告(穗公〔2009〕117号);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穗公〔2009〕118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第106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40号);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车陂路隧道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279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纺织路、草芳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320号);关于对长寿西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穗公交〔2009〕90号);关于调整中山大道BRT工程路段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2009﹞131号);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9〕183号);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穗民〔2009〕22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2009〕21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市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申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穗民〔2009〕286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教〔2009〕171号);广州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经〔2009〕11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批发市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09〕286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发〔2009〕10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3号);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9〕1号);关于印发《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综〔2009〕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诱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6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1号);关于非广州市城镇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184号);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13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09〕1280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发布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指引等范本的函(穗建质函〔2009〕56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455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50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中试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通知(穗建筑〔2009〕685号);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承包业绩信息库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050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编码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9〕1034号);〔预公开〕关于发布《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的通告(穗建法〔2009〕1196号);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9〕159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349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函〔2009〕312号);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穗交〔2009〕346号);关于北环高速岑村立交至广清立交段双向全封闭大修施工和交通管制的通告(穗交〔2009〕485号);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穗交〔2009〕537号);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证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交〔2009〕77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74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穗交〔2009〕105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09〕96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9〕96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6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58号);关于东南西环丫髻沙大桥维修施工期间禁止15吨(含15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通告(穗交〔2009〕10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穗交〔2010〕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外观技术条件的通知(穗交函〔2009〕177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乘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0〕3号)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水〔2009〕90号);关于加强流溪河干流及两涌一河(广州段)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17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办理2009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法规〔2009〕22号);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0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穗水河道〔2009〕34号)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穗农〔2009〕98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9〕2号)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中海贫血出生缺陷群体干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基〔2009〕7号);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穗卫疾〔2009〕32号);关于印发《免疫规划疫苗与同品种自费疫苗的选用指引》的通知(穗卫疾〔2009〕3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穗卫基〔2009〕20号);广州市预防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缺陷产前筛选工作规范(穗卫基〔2009〕12号);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穗卫〔2009〕26号);广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15号);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穗卫基〔2009〕28号);广州市卫生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卫函〔2009〕802号)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众举报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穗环〔2009〕102号)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延长《关于适度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意见》有效期限的通知(穗规〔2009〕66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政园林函〔2009〕1510号)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农家书屋管理暂行办法(穗新广〔2009〕13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新广〔2007〕204号)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任制度实施办法(穗质监法〔2009〕1号)广州市旅游局: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穗旅发〔2009〕42号)广州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定我市落实侨房政策中有贡献、有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通告(穗府侨〔2009〕34号)。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59项)编号品目名称备注年度采购起点金额货物类(40项)计算机设备及软件(11项)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包括掌上电脑A02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上网卡、调制解调器等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A02010301 计算机安全设备防火墙A02010502 磁盘阵列A02010508 移动存储设备闪存盘(优盘)、移动硬盘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A02010601 打印设备A02010604 显示设备指显示器。

包括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其他显示器等。

A020******* 扫描仪A020108 计算机软件通用软件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办公设备(8项)A020201 复印机A020202 投影仪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A020207 触控一体机A020209 文印设备速印机A020210 销毁设备碎纸机A020216 传真机A020217 摄影摄像器材车辆(6项)A02030501 轿车含新能源汽车A02030502 越野车 A02030503 商务车A020306 客车含新能源汽车 A02030701 厢式专用汽车 皮卡A020309 摩托车警用摩托车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图书档案设备(1项)A020401 图书档案装具 包括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防磁柜等。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机械设备(1项)A02051201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电气设备(5项)A020******* 电冰箱A02061802空气调节电器空调机、空气净化设备、调湿调温机等 A020******* 洗衣机 A02061812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A020619 照明设备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通信设备(1项)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1项)A032501 消防设备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1项)A033101 执法船艇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家具用具(4项)A0601 办公家具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A0602 宿舍家具 A0603 教学家具 A0604厨卫用具被服装具(1项)A070301制服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制服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工程类(1项)B0602 智能化安装工程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保安监控和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广播系统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等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服务类(18项)信息技术服务(3项)C0201 软件开发服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C0206运行维护服务租赁服务(3项)C0402 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403 车辆和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车辆、船舶、飞行器等 C0408 办公用房租赁维修和保养服务(2项) C05030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1项)C0601 会议服务大型会议服务、一般会议服务等。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粤财采购〔200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2006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6年起,省不再授权各地市制定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则只公布调整部分,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五、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

2.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我省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四、采购执行规定(一)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应结合实际采购需求,按照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预算支出项目细化编制为可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原则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具体适用范围、采购起点金额标准等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四)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五)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但涉密采购项目应执行《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200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由我厅另行发文。

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另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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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09年4月1日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5项)
(一)通用类项目(55项)
注:“C0802一般会议”项目,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该项目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80万元的,实行协议定点服务。

除定点会议服务单位外,部门(单位)下属有会议接待服务能力的,可接受本部门一般会议服务项目。

“C01印刷”项目,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80万元的印刷项目,实行定点印刷服务。

部门(单位)下属有印刷厂的,可接受本部门印刷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通用类项目(55项):“零起点金额”或达到“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供应)的品目,按有关协议供应规定程序操作;未实行协议供应的品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三)部门集中类项目(30项):达到“采购起点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的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万元以上的,无论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项目所属的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2006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穗财采〔2006〕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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