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管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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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管理办法

标准化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公司效益,根据《标准化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标准内容、标准化实施等规定和办法。

三条公司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在近期内建立起公司的技术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体系的主体,是企业组织生产、技术和营销活动的技术基础。

二章机构与职责

四条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在技术总监的领导下,由标准化计量管理室(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室)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设立兼职标准化员,其业务工作受标准化管理室领导,兼职标准化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条标准化管理室职责:(详见标准化计量管理室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建公司标准化管理组织系统。

(三)承担或指导企业标准文件的拟订和报批工作。

(四)管理公司标准化技术文件。

(五)协助培训部对专(兼)职标准化员进行培训。

(六)承担标准化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

六条专(兼)职标准化员的职责是:

(一)在标准化管理室指导下,协助所在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在本部门内贯彻执行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三)承担或协助本部门负责的标准文件的拟订、报送初审工作。

(四)监督本部门实施有关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标准化管理室汇报。

(五)收集本部门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负责提出本部门修改、增定标准文件的报告。

(六)积极接受标准化培训,努力钻研业务工作。

七条公司标准化管理机构(岗位)图示:

三章技术标准内容

八条技术标准建立的途径与目标:收集国内外有关标准信息,采用或制定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分别拟订标准文本草案,最终由标准化管理室规范文本,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条技术标准的构成:以与质量有关的技术标准为主体,同时包括安全、卫生、能源、环保、定额等技术标准。具体构成见下图:

十条产品标准:公司登记采用轻工业部技术标准"q/cyss-XX香精香料"作为组织公司生产、检验及销售各种产品的依据。本标准是强制

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十一条生产用原料标准:对每种原料都编出相应的原料验收标准,用于验收、使用与存贮。

十二条生产用半成品(料)标准:每种反应香基都编出半成品标准,用于验收、投料或转序。

十三条检

测的通用方法(标准):对不同试样测定相同项目,尽量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方法。

十四条生产工艺类标准:是规范生产工艺的文件,每种生产工艺都应制定标准指导生产过程。

十五条产品包装材料、产品包装质量标准:涉及每种包装材料、器具及使用要求、标识、包装质量要求系列文件,是确保产品外部质量形象的保证。

十六条

公司要适时制定营销、售后服务、生产现场-环境以及安全技术、能源、定额等内部使用技术标准,以便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信誉。

四章产品标准登记与审验

十七条凡符合涵盖范围内的产品已作了登记;凡属生产超出涵盖范围的产品,应增补企业产品标准并依法办理登记,在企业内外执行,是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管理制度

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修改现行产品企业标准。

(一)企业所登记采用的行标进行修改时;

(二)企业产品项目指标普遍不适合市场需求,不适合程度不低于该产品销量的/时;

(三)企业产品质量有突破性改进,需要用新的项目指标表示产品这种质量特征时;

(四)国家或行业对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等产品有新的要求时。

三十条修改程序:有关部门书面提出修改现行产品标准申请,报标准化管理室列入计划,经技术总监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标准文件起草、讨论-审定、批准实施按五章十九条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内部使用标准"的增补、修改,参照五章相应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

三十一条新标准实施之前,以公司名义发文公告:原标准作废、停用、收回时间,新标准实施时间。必要时办理新标准登记手续。

三十二条个别产品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特殊项目指标,只是对特定用户交货、验货的依据,不列为修改现行产品标准情况。公司不允许双重标准对外同时运行。

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制订、登记备案性的产品标准,其费用摊入该产品成本中。

七章附则

三十四条除生产工艺标准外,本制度中确定的标准,由质量管理部监督实施,前者由技术部工艺室监督实施。

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标准化管理室制定和解释,其中涉及技术性内容时,视具体情况由技术部、质量管理部或其它职能部门解释。

三十六条本制度报技术总监审定,由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三十七条本制度施行后,凡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章制度和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废止。

三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规定

职务

.在生产副厂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企业、季、月度生产计划和厂内各项任务的要求,负责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辅助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和考核。

.根据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负责编制本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并领导全厂生产调度工作,定期召开生产作业会,严格按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平衡,搞好均衡生产。

.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督促贯彻执行。

.加强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组织抽查、盘点。

.负责办理全厂工艺性外委协作和产品零件的外委外购合同的签订,承接外来修理加工任务。

.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需要,向工艺、动力、供应等有关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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