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治理制度(5篇)

固体废物治理制度为加强固体废物治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改善厂区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固体废物为煤矸石一、联合检查组分工安排洗煤厂洗选矸石的治理和监督由厂主管部门负责。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固体废物治理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副主任担任;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联合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检查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检查行动,协调检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二、联合检查的内容(一)固体废物治理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主要包括:没有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固体废物治理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单位。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三)安全生产过程中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四)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检查的;(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检查的事项;(六)公司或安全生产办公会决定的固体废物、非安全检查任务。
三、联合检查启动机制(一)常规运行机制。
需要开展全范围的、重大的联合检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时,联合检查领导组确定联合检查的内容,联合检查办公室制订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
当涉及固体废物综合办环保室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检查,经联合检查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检查领导组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
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固体废物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检查领导组或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检查领导组。
四、相关要求(一)联合检查活动在联合检查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检查领导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联合检查领导组各成员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检查。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汇编3篇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汇编3篇1 目的规范固体废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在生活、生产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3 职责3.1 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各危险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与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3.2 安环中心负责对公司危险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危险废物集中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此外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3 办公室负责危险固体废物的外联工作。
4 管理规定4.1 固体废物分类4.1.1 危险固体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在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有氯油(HW41)、混凝沉淀污泥(HW45)、废活性炭(HW45)、冷凝废液(HW45)和废包装物(HW49)。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 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一般固体废物堆场采用围墙棚式结构,危险废物堆场采用房屋建筑结构。
危险废物堆场的大门必须保持经常性关闭上锁状态,钥匙由班组、安环中心及生产部各执一把。
4.2.1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集中存放统一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和遗撒工业固废的行为。
1)一般工业垃圾(指不与化学物料直接接触的垃圾)如保温、一般包装物、建筑垃圾等一律按规定及时移至存放在一般固体废物堆场内。
2)阻聚剂的包装内塑料袋为危险废物,班组用完一袋必须及时移至并存放在危险废物堆场内。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固体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环保工作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含相关方)的固体废物管理。
4 术语4.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2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
4.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4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置前集中贮存设施。
4.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6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4.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4.8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9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指施工单位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废物。
5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5.1总经理污染防治工作职责5.1.1总经理是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和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分类处置。
第四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协调机制。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与收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危害程度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一般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并设置专门的分类收集设施。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收集应遵循分类收集的原则,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八条收集危险废物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签。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运输第九条运输固体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实行分类运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泄漏、溢出和污染环境。
第十条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船舶、飞机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运输固体废物应制定运输计划,明确运输时间、路线、方式和应急措施,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法,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处置场所,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和处置能力,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固体废物相关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种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使用、处理固体废物活动中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是“谁生产、谁处理”,即生产者负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条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处理,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和排放标准执行。
第六条固体废物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地方环保部门、固体废物处理机构等。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化工废料等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存放、运输和处理,切实做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十条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应当有相应的标识和颜色区分,并在明显的地方设置分类垃圾箱。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处理机制,开展分类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二条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区域应当配备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方便居民和单位履行固体废物分类的义务。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定期清理、清运,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倾倒、焚烧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接受相关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档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第四章固体废物监管和责任第十八条固体废物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固体废物的责任,积极参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工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程固体废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和监控。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整理,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视和能力。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保证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固体废物处理费用,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按照有害、可回收和其他废物进行区分,制定相应的收集、储存和处理方案。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备合适的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和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固体废物的存放位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测和评估,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和积累,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三章固体废物运输和处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选择合格的固体废物运输公司进行固体废物的运输,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和合规运输。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与固体废物处理单位的合作,推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特性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理过程记录,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开展固体废物监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进行检查和评估。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

一般固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环保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固体废物的产生与收集第六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
第七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第八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负责收集、贮存,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九条收集、贮存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条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场地的用途。
第三章一般固体废物的运输第十一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二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并保证运输工具清洁。
第十三条运输一般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撒漏、渗漏、挥发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章一般固体废物的利用与处理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技术,对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综合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堆放、处置。
第十六条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并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
第四条国家鼓励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与收集第五条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种类、数量和处理方式,将其分为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可回收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并进行分类收集。
第六条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单独收集、运输、利用、处置。
第七条有害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堆放、填埋。
第八条可回收物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固体废物运输与利用第十条固体废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固体废物利用应当采取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废物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污染物排放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填埋固体废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七条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