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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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论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冲突论

《 刑法修正案( 八) 》 ) 中对 盗 窃 罪 、 强 迫 他 人 劳 动
罪 等个 罪 的修 改 , 在 一定 程度 上 挤 占了《 处罚法》 的适 用 空 间 , 加剧 了《 刑法》 与《 处 罚法 》 在适 用 上 的紧张 关 系 , 进 而使 两 者 的关 系这一 传 统 问题 再
张关 系。 理 性 地解 决冲 突 的路 径 在 于 以司法 解释 为先 导 , 以 法律 解释 为补 充 , 在 追 求 司法 效率
的 同时 . 假 以时 日. 推 进 立 法的 完善 。 关键 词 : 刑 法 治安 管理 处 罚法 静 态类型 司法 解释 法律 解释
基 于对 犯罪 分层 理 论在 立法 上 的不 同 体 现 , 我 国《 刑法 》 虽趋 同于大 陆法 系 立法 模式 , 但 并没 有 按照重罪 、轻罪和违警罪 的方式规定 犯罪类型 , 只规 定 了法 益侵 害 严重 的重罪 和轻 罪 . 相 当于 违 警 罪 的 一般 违法 行 为则 由《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治安
上看, 刑 法与部 门法的 关 系体 现 为混 同适 用 、 责任 认 定不 清 。 从 立法 内容上 看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存 在合 理 衔接 类型 、 内容 一 致 类 型和 内容 交叉 竞合 类型 , 在 法律适 用上 , 《 刑 法》 在 一 定程度 上挤 占 了《 处 罚法》 的适 用空 间 , 加 剧 了两者 的 紧

次 成为 热 点下 简 称 《 处罚法》 ) 加 以 规定 。 从 刑法 基 础理 论上 看 , 刑法 与部 门法 的关 系体 现 为 保 护与被保 护 . 刑法 是部 门法 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从 刑 事 立 法上 看 ,刑 法 与 部 门法 的 关 系 体 现 为 衔 接、 竞合 、 交叉 ; 从刑法适用上看 , 刑 法 与 部 门 法 的关 系体现 为混 同适用 、 责任认定 不清 。 《 刑法》 与 《 处 罚法 》 的关 系亦 如 是 。 前 两 种关 系更 多地 体 现 为 学理 、 静 态 上 的状 态 , 而 后 一 种 关 系 则 更 多 地 体现 为 动态 关 系 。 前 两种 关 系特 别 是立 法 上 的关 系若 能 够使 刑 法 与部 门法 处 于 泾 渭 分 明 的理 想 状态 , 刑法 适 用 中 的动态 关 系则 能够 区分 开 刑 与 罚各 自适用 空 间 , 而 恰恰 是 动态 关 系关 涉到 刑 法 与部 门法 的正 确适 用 , 关 涉 到对 相 对人 特别 是 被 告 人权 利 的保 护 。 一 旦 静 态 关 系 出现 冲 突 , 则 适 用 时就 会 出现 以刑代 罚或 以罚代 刑 的后 果 。 特 别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修 正案 ( 八) 》 ( 以下 简 称

治安处罚与刑法多重复怎么处理

治安处罚与刑法多重复怎么处理

治安处罚与刑法多重复怎么处理我国《刑法》惩罚违法犯罪的⾏为,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未构成犯罪但是破坏社会治安的⾏为。

但是,还存在有的⾏为,同时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即,既违反治安处罚法,也触犯了刑法。

那么,治安处罚与刑法重复怎么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治安处罚与刑法多重复怎么处理既要追究治安责任,也要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

我国《⾏政处罚法》第⼆⼗⼋条规定:⾏政处罚可以折抵刑期。

从该法条的规定来看,是可以同时对⾏为⼈施加⾏政拘留的⾏政处罚以及刑罚处罚的。

我们知道,治安处罚属于⾏政处罚的范畴。

因此,已经⾏政处罚的,如果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需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要追究治安责任,也要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违法⾏为构成犯罪,⼈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为构成犯罪,⼈民法院判处罚⾦时,⾏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

⼆、⾏政违法⾏为的追究时效是多久按照我国《⾏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因此,⼀般来说时效是两年。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事实上,⾏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分数不同的责任类型,⾏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者的同时适⽤也并不违反“⼀事不再罚”原则。

⽽且,⾏政拘留是可以折抵刑事处罚的刑期的。

如果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李邦硕【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是公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方面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为全面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与刑罚相互补充,因此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诸多冲突,其中包括法条竞合和衔接漏洞等.这些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都产生了困惑和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借助于遵循适用法律的原则、立法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先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8页(P11-18)【关键词】治安处罚;刑罚;适用冲突;解决途径【作者】李邦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与其他成文法系的国家相比,我国犯罪圈划定范围较小,不仅有“定性”的考量,同时还有“定量”的考量。

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犯罪的认定多依据其行为本身的性质进行,不考虑程度数量的问题,犯罪依据“量”的程度可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①违警罪也叫秩序违反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有《秩序违反法》予以规范,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类似。

例如,国外在认定盗窃罪时,仅判断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为盗窃行为,不考虑盗窃数额问题。

而在我国,盗窃罪的成立还有数额上的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在定性上必须是盗窃;其次,盗窃的金额或者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对于定性符合盗窃罪但定量不能达到标准的行为,则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范。

因此,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大多是“量”的差异。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在其法律适用上不免会与《刑法》产生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衔接问题在其新修改之后得到了改善。

之前,当某行为因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而理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并无规定,这种衔接不当的情形并不少见。

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大量的弥补,例如,维护铁路安全、有违善良风俗、计算机违法等规定与《刑法》形成了对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之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之研究
20 0 9年 第 3期 ( 总第 19期 ) 0
福 建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 ) RNAL (F FUjAN (U ) 1 POLI CE ACADEM Y
NO 3 2 9 . 00
S r 1No 1 9 ei . 0 a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与刑 法 竞 合 之 研 究
是 最 高司 法机 关 出 台司法 解释 , 根据 不 同的罪量要 素 , 明确 罪与非 罪的界 限 。 关键 词 : 治安 管 理处罚 法 ; 法 ; 刑 竞合 中图分 类号 : F 4 DF D 3; 6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44 5 ( O 9 O 一 0 7O 1 7 —8 3 2 O )3O 5 一7
t e l s h ie o e a a c i n W h n t e e i a c n u r n e h a tc o c f lg l s n to . e h r S o c r e c 。S c rt m i it a i n Pu ih n t e u iy Ad n s r to n s me t Ac
lw s,w hih r s t n c os o h ud c a n o c m e nd p a tc . T h t a s o i e a i s p be a c e ulsi ha ft e i i ile f r e nta r c i e e na ur lhit rc r l ton hi —
( . p rme to bi e u iy u inPoieCo lg ,Fu h u 3 0 0 , ia 1 De at n fPu l S c rt ,F j l le e c a c z o 5 0 7 Ch n ;

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与协调应对——以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为视角

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与协调应对——以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为视角


即我国的刑法建立在 “ 结果本位” 的基础上 , 这就导致我 国刑法独 有的犯罪概 念兼具定性 与定量 因素的特 点。就是说 , 行 为在
客观上不 达相 当的量便不构成犯罪 。尽管行为人的主观恶习较深但 客观恶行不重 , 刑法对此只能表示无奈 。见 储槐植 : 《 议论 劳动教养 制度改革 》 , 载《中国司法} 2 0 0 9年第 3期 , 第2 8页 。


刑 罚 与行政 处罚 的衔 接
在我 国 的责任 体系 中 , 行 政处 罚和 刑罚 是其 中最 重要 、 最基 本 的组 成部 分 。刑罚 的 目的是惩 治 和预 防犯 罪 , 是 基 于行 为 的严 重社 会危 害性 对行 为人施 加 的惩罚 ; 行 政处 罚 的 目的在 于保 障行 政管 理 目的的 实现 , 是基 于行 为人 对行 政管 理秩 序 的违反 而施加 的行政 强制措 施 , 二者 是适用 前提 和运 作机 理各 不相
4 0
莫洪 宪
马 东丽 : 刑 罚 和 行 政 处罚 的衔 接 与协 调 应 对
同的两种强制措施 。二者共同作为我国责任体系的实现形式 , 是有机衔接的。 我国《 刑法》 第十三条规定 : “ ……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即犯罪是具有严重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由于其在量的方面未达 到相当的严重程度 , 因此 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 中的犯罪概念表明犯罪成立要件是行为侵害法益的质的构成要件与表明行 为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4年第 1期( 总第 1 4 1期)
刑 罚和行政处 罚的衔接与协调应对
— —
以劳动教养制度 的废 除为视角
莫 洪 宪 马 东丽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特征是,具有公法的特征,刑事法的特征以及强行法的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

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具体说,刑法具有以下四个作用: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四﹑维护社会秩序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了此项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所查资料看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之间从内容上讲相近,但在程度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两者之间,一个是“依法”的问题,一个是“行政”的问题。

《刑法》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主体则是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者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进行处罚的依据。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顺利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提条件。

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关系,是因为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竟合。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可以看出,一切行政处罚都要以该法为依据。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毫无疑问,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处罚一个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一问题必须解决。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公安机关应当以谁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即《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如果持这种观点,按照基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就能得出《行政处罚法》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结论。

第二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会优于《行政处罚法》。

第三种就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其结论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优于《行政处罚法》。

这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因此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在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引起争议,从不同的标准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初探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初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通过非政府力量和途径满足自己需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逐步在国家的政治社会范畴外形成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的出现对政府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范围、管理手段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之一的治安管理,面对公民社会的出现,也应该主动的转变思路,通过改革和规范现有的工作观念、体制、方法来应对新形势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满足公民社会背景下公民对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多元化需求,从而更好地发挥治安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法律武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由于各地对该法关于裁量部分的问题认识、理解不统一,加之有权解释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不具体、不透彻,出现了各地裁量标准不一、裁量随意性不断膨胀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该法裁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析。

“治安”的“治”是治理、整治;“安”是安全,即治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亦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法就是调整治安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两种性质不同的治安法律关系,一种是治安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治安行政法律关系。

治安刑事法律关系当然应由刑法调整,治安行政法律关系才应由行政法来调整。

我们这里所说的治安法,仅指治安行政法。

规定治安法律关系主体——公安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维护治安秩序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的法。

公安机关有权行使治安管理职权,但必须履行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治安秩序,配合、接受公安机关就治安问题所作的处理。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刑事罪名立案(定罪)标准一览表

本罪必须具备聚众形式,且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1款)
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治安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还包括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1、扰乱单位秩序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5、破坏选举秩序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
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立案(定罪)标准:依据最高法、最高检1999年10月30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抢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志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比较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比较作者:王家庆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9期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情况,因此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熟练使用更成为人民警察的必备素质。

同种行为得到同样的处理,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针对同种行为,在牵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时,处理结果会存在差异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的称谓,确实从规范内容、编排体系以及法律后果的形式而言,这两部法律看起来“很像”。

以致一般国民甚至司法工作人员都难以分清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到底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还是应该按照刑法来处罚。

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针对同样的行为而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

本文就通过两法基本原则对两法处理问题的内涵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法基本原则概况分析1、《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与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治安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治安处罚法,提高民众对治安处罚法的法律价值的认识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水平,也便于指导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些法律原则对指导该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为此,研究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抽象、提炼并概括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和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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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行政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主讲人:裴兆斌 主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 协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12-4-19 1

序言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的衔接与冲突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的争论 ;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解决的几点建议 。
7
立 与 衔 接 问 题 的 争 议 法 过 程 中 对 与 刑 法 冲 突
一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 突与衔接问题其实早在《治安 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拟定和审 议阶段就引起了重视和争论。
8
在 与 冲 突 问 题 的 争 论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刑 法 衔 接
2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并已于2006年3月1日实

施,总体上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将发 挥更大的作用。然而也从来没有哪部法律 象《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样与刑法出现了 众多法条的衔接与冲突,而引起司法理论 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二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一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刑法; 用刑法; 二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9
( 法 》 与 刑 法 冲 突 的 认 识 ) 笔 者 对 《 三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亟待立法或 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避免执法的 随意性。 随意性。同时对立法过程中发现这种冲 突矛盾,但没有在立法过程中充分研究 突矛盾,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对于有些人提出两法冲突条款简单地优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法》 罚法》都不赞同
建 议
三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笔者认为, 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冲突已经形成的情况下, 冲突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作为司法实践部门一方 面积极吁请立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面积极吁请立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另一方面也不应对这种冲突坐视不理, 另一方面也不应对这种冲突坐视不理,而应采取 一种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一种积极的态度去应对,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应在 冲突的条款中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冲突的条款中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而准确地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使两法在冲突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条款中也有一个有效地衔接。 条款中也有一个有效地衔接。同时对于区分不同 性质的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司法执法人性化, 性质的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司法执法人性化, 促进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促进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5
法 》 与 刑 法 的 冲 突
二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1、界限模糊 ; 2、条款交叉 ; 3、内容重合 。
6
与 刑 法 冲 突 的 争 论
二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过 程中对与刑法冲突与衔接问题的争 议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 过程中与刑法衔接与冲突问题的争 论 ; (三)笔者对《治安管理处罚法》 与刑法冲突的认识。
3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 、 衔 接 与 冲 突
刑法的衔接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法的冲突 。
4
法 》 与 刑 法 的 衔 接
一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1、情节轻重 ; 2、数额(量)多少 ; 3、后果大小 ; 4、主观故意 ; 5、对象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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