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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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整治项目的规模与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制定与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设不仅可以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确保项目的高效推进和顺利实施,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科学决策原则项目管理应基于充分的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目标导向原则项目管理应以项目实施的目标为导向,通过有效的计划与执行,实现项目的目标要求。

4.信息共享原则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5.风险管理原则项目管理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和管理,实现项目的可控性与稳定性。

6.绩效评估原则项目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及时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与经济效益。

三、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1.项目管理委员会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委员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项目规划和决策,对项目的进展与成果进行监督与评估。

2.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土地整治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与协调工作。

其职责包括项目计划制定、资源调配、进度控制、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

3.项目组项目组是具体的项目实施团队,由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项目组成员负责根据项目计划完成各自的任务,并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

四、项目管理的程序与实施步骤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项目管理的起点,包括项目的背景调研、可行性研究、项目构想和项目目标的确定等。

同时,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交给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和批准。

2.项目规划项目规划是对项目目标、资源、进度、风险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设计和安排。

项目规划需要制定项目的执行计划、组织结构和分工、资源调配计划等。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为依法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采取行政强制、集体劳动等技术和经济措施,把荒山荒地、残基治理得功不浅的洪泛地、塌方坡、弥漫滩、废弃矿山等复垦地,开垦成为可供农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使用的土地。

二、开展安排1、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安排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2、土地整治项目由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聘请土地整治方面的专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实施的落实情况。

4、对于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村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村民,会同相关的农技推广机构、合作社等组织,制定具体的土地整治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体系、人员安排、民主协商机制等。

三、项目规划1、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遵循地区一品政策,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项目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可行。

2、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考虑整治面积大小、水土保持效果、资源遍及效益等主要指标,确定相应技术措施和工程任务,合理安排土地整治材料、设备、储备资金等资源。

3、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制定项目推进计划,科学确定项目期限开始、完成的时间,细化工程作业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并结合规定的安全监测,加强对项目的把握。

四、管理措施1、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按照规范的管理监督要求,结合市场、技术、环境等因素,采取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项目安全指标,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可持续发展。

2、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准确申报相关支出,及时按照财政的规定执行报销,加强对土地整治费用的使用效益的检查,防止资金的浪费、盗用。

3、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准确记录各项指标,详细地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形成完整的整治项目档案。

五、权力和责任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落实,实施的工作中要重视村民的参与,把与整治有关的讨论与决策纳入村民民主决策机制。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地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 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

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

第五条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

第七条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督查考核,落实奖惩兑现,实施责任追究。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提高效益,保障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验收等,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效管理”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第一步是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明确项目的任务目标、工作内容、执行周期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按照审批程序逐级推进,保障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第七条项目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或变更需求,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调整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第九条项目建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验收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合格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十条项目建设后的维护和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项目的长期使用和效益。

第三章监督检查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和高效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主要针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应有关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确保监督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坚持监督检查和管理有关程序和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和擅自处理,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如果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记录,以便后续处理。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政策,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施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依法治理、公开透明、协调推进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良好效果。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利益最大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并出具严格审核意见。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项目责任单位等内容,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的项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文件应当建立档案并归档保存,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和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进行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监理,保障施工质量,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浪费。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进度控制,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导致进度延误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组织机构1. 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领导,成员包括项目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干系人,负责决定项目的重大事项。

2. 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3. 项目团队:由项目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三、项目管理职责1. 项目领导小组(1)决定项目总体规划和方案;(2)审定项目投资预算;(3)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 项目管理办公室(1)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2)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3)协调项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4)组织项目进展会议,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3. 项目团队(1)负责具体项目实施中的工作;(2)按照项目计划完成各项任务;(3)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1)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2)制定项目计划;(3)评估项目可行性。

2. 项目策划(1)编制项目详细规划;(2)制定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3)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3. 项目实施(1)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2)定期进行进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确保项目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4. 项目验收(1)制定验收标准;(2)进行项目实地验收;(3)出具验收报告。

5. 项目收尾(1)整理项目档案;(2)总结项目经验;(3)提出项目改进建议。

五、项目管理制度落实1. 管理资料归档(1)各类项目管理资料按照规定归档;(2)建立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库。

2. 项目经费管理(1)项目经费支出均需经过审批;(2)严格控制项目经费支出。

3. 项目风险管理(1)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2)制定应对方案,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4. 项目人员管理(1)合理安排项目团队工作;(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奖励优秀人员。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PPT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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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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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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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 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 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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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 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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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遵循“先兴后治,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先民惠民,环保先行”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合规合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规划评估,可行性研究后方可立项。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提供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变更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市土地资源局审批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征收标准等。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土地资源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施工图纸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落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土地资源局和市土地资源局的相关要求,做好土地利用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土地资源局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章项目运营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做好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流转后,由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土地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单位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单位应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项目的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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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变迁
按项目类型分
按管理方式分
国家级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
5、2014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 号)
这一系列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土
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制度,既包括总量平衡项 目也包括占补平衡项目。
三、现行的项目管理制度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 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全面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修订 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 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 还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 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 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 68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共5章 30条,分别是总则、立项、实施、验收、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 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 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 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 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53页)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办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 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 土地复垦。
对于河北平原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
(三)土地复垦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 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 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 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定义是,指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 活动。
《补充耕地验收规程》(冀国土资发 〔2000〕27号)
《河北省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冀国土资发〔2000〕32号)
《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耕字〔2000〕90号)
2007年,随着新增费分配方式的变化, 国土资源部不再安排国家级投资项目,转由 省级统筹安排。为此,我省参考国土资源部 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工 作,制定了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制度。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项目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进 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验收时,耕地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为项目通过 验收的条件之一。
核实时,耕地质量等别为核实的主要内容。
〔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 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 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土地开发 未利用地
土地整理 低效利用土地、基本农田
土地复垦 废弃地
冀政〔2014〕55号规定:
对农民有过耕种现象、在第二次土地调
查图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上都标示为 未利用地的地块,通过土地整治达到规定耕 地质量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用于耕地占补平 衡。
本办法所称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
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 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 平衡项目。
总量平衡项目 占补平衡项目
使用新增费、用于农业的土地 出让金收入 使用耕地开垦费、自行补充耕 地资金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 363号)
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1013-2000)
省级项目
《河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和抵顶暂 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3号)
(一)土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 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 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 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 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 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1、 2007年,《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 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2、2008年,《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8〕26号)
3、2010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0〕17号)
4、2013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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