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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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制度Ⅰ. 前言住宅小区是城市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生活的重要场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内部的生活环境及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Ⅱ. 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维护住宅小区内部的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住宅小区管理过程中应该公平公正,坚决打击利用职权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3. 依规管理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保证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4. 管理参与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应当充分尊重居民意见,加强居民参与,形成居民与管理者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Ⅲ. 管理体系1. 管理层住宅小区管理层由业委会、物业管理处和居民代表组成。

业委会由小区业主进行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处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居民代表由住宅小区的居民进行选举产生。

2. 管理职责业委会负责居民的权益维护和小区事务管理,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内部的保洁、安全、维修等工作,居民代表负责传达居民需求及意见。

3. 管理制度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Ⅳ. 管理工作1. 小区环境卫生小区环境卫生是住宅小区管理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处应当加强垃圾清理、道路保洁等工作,居民也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与美观。

2. 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安全管理是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业委会、物业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加强小区内部的安全教育。

3.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处应当加强小区内部的维修、保洁等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同时,物业管理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住宅小区物业费的使用合理、透明。

4. 居民参与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工作,对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整治方案

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整治方案

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整治方案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整治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住宅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许多人迫于房价高涨、房租高昂等压力,只能选择自建住宅。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整治方案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个人住宅的规划设计是决定其整体形象和功能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个人住宅主体一般为一个房屋,它的外形、结构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有些人基于自身的经济条件,忽视了周围环境的影响,盲目构建起自己比较满意的住宅。

这样,不仅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美观度,而且可能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

因此,在规划设计阶段,应该制定出一些具体的规划方案,包括设计、材质、地理位置等,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人居舒适度。

对于已经建成的住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的装修、园林绿化等措施。

建筑材料的选择也是个人住宅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选择建筑材料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安全防火。

在具体操作中,建议选择无毒、环保且易于维护的材料,例如大理石、特氟龙等。

这些材料不仅有良好的维护性能,而且还能提升个人住宅的整体品质。

此外,还应注意建筑材料的质量,不要选择那些水泥、木材等低质量材料。

要注意,选择材料过于追求低价并非明智之举,因为使用低质量材料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可能会威胁到居民的生命安全。

在施工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比较多。

在这一阶段,施工队伍是重要的保障。

因此,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应该以它们的施工经验和技能为重要参考标准,不要盲目追求低价而彻底儉省劳动力。

一旦施工队伍确定下来,还要组建整个施工团队,这个团队的建设关系到居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团队成员应该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优质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施工方法以及专业的技能,这些要求都是必要的。

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垃圾处理。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理;2、安全防护。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4年8月13日,已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4年8月13日,已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4年8月13日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省建委反映。

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精神,为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市、镇及未设镇的县城或工矿区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城镇个人建房形式包括: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及当地人民政府所同意其他形式。

凡属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所建造的住宅,其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及用地标准第四条城镇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本城异地住宅)。

但为了设计和审批方便,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以户为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甲类标准,适用于四口及四口以下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乙类标准,适用于五口至六口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丙类标准,适用于七口及七口以上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对华侨、侨眷、台湾及港澳同胞个人建房可给予适当照顾,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不超过30平方米为限。

特殊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造别墅式住宅。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业户的建房标准,亦按上述甲、乙、丙三类标准执行,为照顾农户生产特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七条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以户为单位申请,提倡建两层以上的楼房,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甲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乙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规定概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然而,在私人住房建设的过程中,诸如过度填土、非法占地、建筑违章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的建设管理,减少不良影响,制定了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一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的建设管理。

其中,城市规划区,是指经主管部门听证及审批,按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本市城镇开发范围内,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登记并备案的范围。

目的和原则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城市化进程。

基于此,本规定遵循如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划,保障公共利益和居民合法权益;2.突出生态人文特色,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3.增强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建筑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的建设必须获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否则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重新申请。

施工许可证获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内容,向申请机关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不得动工建设。

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建设检测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建成并且符合规定的私人住房,应当依法登记,并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齐规划手续。

建筑基础设施规定建筑与自然环境协调私人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及以上城市规划的规划、设计、建造和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建筑群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面积等规模参数。

同时,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建筑底部结构设计私人住房建设的底部结构,应该符合地质、地貌条件,要求坚实耐用,按照地图和实地勘测数据,综合分析区域地质条件,规划出合理的建筑群组和建筑高度。

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整治方案

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整治方案

个人住宅建设规划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个人住宅建设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一些个人住宅建筑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隐患,给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个人住宅建设进行规划整治。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规划整治,促进个人住宅建设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居住品质,推动城市发展。

2.原则:(1)统一规划:建立统一规划的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体系,统筹考虑城市规划、社会需求和生态环境。

(2)科学设计:倡导科学的住宅建筑设计理念,注重人居环境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3)合理布局:合理规划住宅建设的用地分布和空间布局,避免不合理集中和过度密集。

(4)资源节约:倡导合理利用土地和能源资源,推广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活方式。

(5)规范管理:设立相应的住宅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管和指导。

三、整治内容1.建立统一规划管理体系(1)制定和完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住宅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性。

(2)建立城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审批、监管和监测。

2.倡导科学设计理念(1)鼓励住宅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推广绿色建筑理念,注重材料的环保性和生态性。

(3)加强建筑安全设计,确保住宅的结构安全和防护功能。

3.合理布局个人住宅建设(1)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划定个人住宅用地,避免过度集中和过度密集。

(2)合理规划住宅的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居住者的需求和居住环境的舒适性。

4.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1)提倡住宅建筑的节能设计,推广节能灯具、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设备的使用。

(2)倡导住宅建筑与自然环境的融合,营造一个绿色、健康的居住环境。

(3)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动住宅小区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5.规范管理(1)设立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审批、监管和指导。

(2)加强对住宅建设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范文(2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范文(2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

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土地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个人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二)规划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察。

(三)建设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个人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建设与监察管理工作,但限额以上个人建房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限额以上指投资额在____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上;限额以下指投资额在____万元以下(含____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

第五条规划审批凡在我县个人建房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2.向县城乡规划建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在乡镇、村庄规划区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2.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条村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最新-个人住房建造管理规定 精品

个人住房建造管理规定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管理。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强控区和新区。

本规定所称强控区范围是指新区规划控制范围、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区控制范围、公园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举水河两侧道路红线以外100米范围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调整城市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因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本规定适用范围也随之调整。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全市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主管部门。

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管理工作。

协同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房产、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林业、公安消防、交通、审计、监察、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规定建房条件的村居民个人建房。

只准在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禁止零星建设单栋独户个人住宅。

提倡和鼓励城镇居民和村民购买商品住宅。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

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功能齐全,配套建设,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笫二章个人建房基本规定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按照统一规划、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

并据此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其他相关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

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依据外,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本、副本制度。

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2020修改)【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实施日期】2021.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2015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

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业务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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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危住房翻改建规划审批及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审批委托的批复》(厦府〔2014〕19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为同安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系指同安区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住宅建设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根据厦府〔2014〕195号文的批复,由同安区建设局负责同安旧城中心区范围内(422.3公顷)个人申请危房翻改建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大同街道办、祥平街道办负责辖区(除同安旧城中心区)范围内个人申请新建、扩建、危房翻改建和加层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危房翻改建和加层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竹坝华侨农场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由五显镇受理;凤南农场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由新民镇受理;白沙仑农场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由莲花镇受理。

同安国土房产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和调整、农转用审查报批等工作;负责新建、扩建住宅“一户一宅”情况的审核及村(居)民住宅登记发证工作。

同安规划分局负责村庄规划的技术审查,村(居)民集中建房用地选址和建设方案审查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做好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则,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和推广等工作。

镇(街)、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及村民建房申请审核、规划许可办理和批后监管等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

第六条对个人住宅建设管理要加强组织保障,严格监督检查。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要求落实监督和检查责任,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八条个人住宅建设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属于大同街道、祥平街道辖区范围的私危房翻改建申请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后,再报送区建设局;其他的个人住宅建设申请,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报送相应的镇政府、农场。

第九条申请新建、扩建、翻改建、加层个人住宅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表格印制。

个人住宅建设申请所需的表格、许可证、存根由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档案管理。

区建设局、镇、街道须建立村(居)民住宅建设档案,规划许可实行一事一卷,报送材料应全部归档,档案袋由审批单位按统一格式要求印制。

同安旧城中心区范围内(422.3公顷)的住宅规划审批档案每年十二月底统一整理后移交区建设局城建档案室存档;镇、农场辖区内的住宅规划审批档案每年十二月底统一整理后移交区档案局存档。

第十条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类控制制度。

(一)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或拆迁公告)的用地范围内。

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翻改建和加层。

(二)同安旧城中心区(422.3公顷)范围,即东至凤山路、埔前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银湖中路和旧324国道,北至环城北路的用地范围内。

具体包括大同街道的城西社区、西安社区、三秀社区、同新社区、后炉社区、溪边社区、凤山社区、朝元社区(环城路内),祥平街道的陆丰社区、西溪社区、祥桥社区的较场、莲湖、三香、后沟、古溪,阳翟社区的西亭、昭辉、双溪口等社区范围内和已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地块(地段)(具体以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界线为准)。

该区域范围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和加层,但经鉴定危险等级属D级的危房户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危房翻改建,并报区政府审批。

(三)同安旧城中心区(422.3公顷)范围外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和征用计划的区域范围内(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或拆迁公告前)的用地。

经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发文明确本类项目范围后,该区域范围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和加层,对于经鉴定危险等级属B级(仅限石结构、预制板房)、C级或D级的危房户(以下简称危房户)可按相关拆迁政策申请提前拆迁安置,进入拆迁程序。

提前拆迁安置条件不具备的,经鉴定危险等级属C、D级的危房户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危房翻改建,并报区政府同意。

(四)以上三类控制区域外的用地范围。

该区域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危房翻改建和加层。

第十一条申请新建、扩建、危房翻改建和加层的审批规模控制。

(一)新建、扩建住宅的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翻改建,原产权建筑面积小于或超过270平方米的,翻改建原则上按不高于新建批建标准上限控制标准审批翻改建。

(三)同安旧城中心区范围内(422.3公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翻改建原则上按原性质、原基地、原规模、原层数控制标准审批。

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如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危房翻改建申请准予翻改建审批的,在拆除重建时权属证书的管理:该区域内私人住房批准拆除重建时,审批部门应在申请人权属证书上加盖“已批准重建”字样的印章,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属集体土地的,应同时抄告国土房产分局),告知单应明确批准拆除重建房屋的权属人、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等内容。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国土房产分局)接到告知单后,在登记信息系统中对该权属注记“该房屋已批准拆除重建,暂不受理转移、抵押登记申请”,停止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登记,并不得补办土地房屋权证。

私人住房拆除重建项目竣工,经相关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通过后,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权属人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土地房屋测绘后,凭原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和测绘成果向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地籍调查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测绘成果审核通过后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国土房产分局)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受理后,登记机构应取消登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注记,收回并注销原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下列地区禁止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一)第十条第(一)类用地控制区范围内;(二)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三)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第二章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建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个人住宅翻改建、加层建设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核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

个人住宅建设者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的翻改建住宅未改变用途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但如超出原有用地范围,其超出部分应按新建住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一)个人住宅建设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1.《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三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现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4.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5.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应当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居)委会见证或依法公证;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7.规划管理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村(居)委会接到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建房户现居住房屋的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公告栏公布,公布期限为30日,对公示情况应予拍照并做好记录。

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户的现居住房屋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住宅建设的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街道办、区建设局审核。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应当在收到个人住宅建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申请户的现居住房屋用地情况、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和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通过村(居)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户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属第十条(二)、(三)类范围的还需报送区建设局审查,并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第三章个人新建、扩建住宅建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常住居民,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旧城(村)改造需要拆迁、搬迁,按有关规定可新建个人住宅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其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用地申请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四)申请的用地位于第十条的(一)、(二)、(三)类控制区范围之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原则。

应尽量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实行统建、联建建设住宅。

第十九条农村常住居民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住宅建设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1.《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提供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已拆除的证明材料或已转给村委会的权属证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居)委会接到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召开村(居)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公告栏公布,公布期限为30日,对公示情况应予拍照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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