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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厦人社[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为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多措并举,引导、促进本市居民就业(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启动“银发教学计划”招募优秀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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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工作模式,并在全国推广。为解决考往省外高校河南籍学生的 贷款难问题,在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基础上,河南 全面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建立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并行、“双轮驱动”的工作机制, 实现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省内高校学生和考往省外高校河南 籍学生的全覆盖和“应贷尽贷”。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部 门落实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贷款学生 救助制度,形成了完善的贷款管理工作机制。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 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
山东要求,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 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集中对城镇居住区配套未规 划幼儿园、规划幼儿园不足、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 位五种情况进行整治。2020 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对无证园 的专项整治工作,要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部门协 作,实行齐抓共管,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 批、取缔一批”的原则,“一园一案”妥善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郑立峰表示,这一改革为实现师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均衡提 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将实现更大范围内优质教育资源的调配,满 足兵团职工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为义务教育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石家庄:配建教育设施须 移交教育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日前印发 《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 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开发商建设的配建教育设施, 经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意见》明确,正式聘用的银发教师,中级职称可享受工作补 助每月 8000 元,高级职称每月 1 万元,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及 正高级教师每月 1.2 万元。厦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 小学、幼儿园因缺编、教师产假及病休等特殊情况,造成从事学 科教学工作专任教师不足的,可在市、区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人员 控制数内招募退休教师。每年 6 月底,厦门市将征集银发教师岗 位需求情况,随后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招聘岗位涵盖中小学、 幼儿园各个阶段多个科目,只要是政治可靠、品行端正、身心健 康、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的国内中小学、幼儿园、进修院校、教科 研机构退休教师,都可以应聘相应岗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厦人社〔2019〕241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9〕24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招工招才政策,做好我市服务产业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了《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11月27日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规定筹集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等人力资源要素保障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和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厦人社[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确认,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补缴时执行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持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登记表、招干登记表、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原始档案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保中心进行确认。

曾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社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6月27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精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发技能培训课程(工种)、提高培训质量,精准服务我市产业企业发展,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和促进就业的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特定群体、特定企业实施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资金从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出。

(二)列入政府补贴支持范围的企业或群体,可自主选择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补贴政策。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企业或个人。

(三)凡依法举办的技能培训机构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补贴的企业培训项目,接收列入政府补贴范围群体人员培训。

(四)有意愿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事先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受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五)人社部门定期汇总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企业名录、群体情况和有意愿承接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信息,向社会发布。

(六)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的施训情况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七)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或参加培训。

严禁虚假组织或虚假参与培训。

对骗取培训补贴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二、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一)各类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二)重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三)就业困难群体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9]76号));(四)企业优秀青工培训项目(单项计划项目);(五)乡村振兴示范村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办([2019]38号));(六)其他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加强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加强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厦思政〔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加强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思明区加强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13日思明区加强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厦门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委〔2020〕18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厦门市临夏州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办〔2019〕28号)等工作要求,更加有力、更加精准地做好我区与甘肃省临夏县、临夏市劳务协作工作,现就加强我区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社会保险补贴(一)扶持对象:吸纳初次来厦务工的临夏县、临夏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辖区企业(二)扶持措施: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深化临夏州劳务协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225号),给予企业招用初次来厦务工的临夏县、临夏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企业和个人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实施食宿补贴(一)扶持对象:吸纳初次来厦务工的临夏县、临夏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辖区企业(二)扶持措施: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深化临夏州劳务协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225号),辖区企业招用初次来厦务工的临夏县、临夏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其就业期间采用自建清真餐厅、改造清真食堂、外包配送清真餐或就餐人员伙食补助等方式解决其饮食问题,并安排集中住宿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食宿补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厦人社〔2019〕27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精神,决定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相关事项如下:一、放宽缴费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二、放宽证书要求参保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工信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国家卫健委中国卫生人才网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得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其中,属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询到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证书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含1日)后(以发证日期为准)。

三、补贴标准(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查询证书的,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2017〕338号)规定标准进行补贴。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厦发改社会[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发改社会〔2011〕47号)各有关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和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床位在200床以上的专科医院等高端医疗服务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并重点支持其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厦人社[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53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有关规定,市、区财政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提资金,用于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扶持本市人员自主创业。

为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运行规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扶持资金的支付项目(一)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补贴项目1、补贴对象: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提供创业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的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4)城镇复退军人。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计算,即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

(二)创业扶持项目1、扶持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对象2、扶持标准(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专家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授牌后,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基地内本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人员不少于40%;基地内后勤管理岗位包括设备维护、值班、车辆保管、治安巡防、绿化、卫生清洁等岗位40%需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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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厦财教[2012]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
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
(厦财教〔2012〕6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今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将实现学费全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政策基本内容
(一)实施对象
在原有对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学生、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
免学费基础上,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市、区所属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下同)的正式学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专业学生。

(二)主要做法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学费。

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相应专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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