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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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5.16•【文号】工信计资[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工作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以下称运维能力)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范围指信息系统交付后的日常运行保障和系统维护,主要包括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运行环境等的维护。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范围内运维能力评定的管理工作,部资质办负责运维能力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维能力评定的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赛宝认证中心两家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承担运维能力评定的第三方评审工作。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运维能力评定:(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二)企业原则上须达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运行维护能力评定条件(暂行)》(以下称评定条件)的要求。

四、鉴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业务是信息技术服务的新型业态,暂时不宜用统一的定量标准划分等级,现阶段运维能力评定暂不分级。

同时地方主管部门在推荐企业申报运维能力评定时,可适当放宽部分评定条件要求,但此类企业数量不得超过地方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总数的30%,并须在推荐函中阐明理由。

五、运维能力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以下称集成资质)中一、二级资质认定程序一致。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一、甲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活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丁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乙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两年。

乙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甲级资质申报材料。

企业由甲级资质降为乙级资质,其现有乙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甲级资质申报材料。

2、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测试评估服务。

其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

企业应设置明细科目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单独核算。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二)财务状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2、企业近三年度主业均没有出现亏损,年均净利润率不低丁3%或年均净利润不低丁100万元。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 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一、安全可靠系统建设能力1、企业有能够支撑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组合(包含微处理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的开发平台,在相关组合方案中,微处理器的品牌数量和操作系统的品牌数量;2、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应用系统项目数量;3、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微处理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应用系统项目数量;4、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的应用系统项目中,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整机、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的累计销售金额;5、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开发的软件平台、产品、工具数量,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信息技术相关发明专利数量;6、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即ISO27001)的情况。

二、承担重大项目能力1、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总额;2、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指的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和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下同)数量和项目总额,这些项目涉及的领域数量;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及所占比例;4、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全国性布局项目数量;(注:全国性布局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地涉及的地区(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数量不少于5个,或项目的实施地涉及的地区数量不少于3个且在三级行政区域级别(中央、省、地市)中至少涉及两级的项目。

)5、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数;6、全国性的市场服务体系中,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地区数量。

三、信誉和荣誉1、持续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的年数;2、获得最近年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软件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AAA 等级证书的情况;3、进入最近年度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情况;4、通过最近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发布日期:2013-7-16执行日期:2013-7-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资质资格证书由建设专委会统一印制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

截至2013年二季度,已经取得的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和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的,由原实施机关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到期需要换证延续的,按续办程序向相应的承接组织提出申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一、甲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乙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两年。

乙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甲级资质申报材料。

企业由甲级资质降为乙级资质,其现有乙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甲级资质申报材料。

2、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测试评估服务。

其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

企业应设置明细科目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单独核算。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二)财务状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2、企业近三年度主业均没有出现亏损,年均净利润率不低于3%或年均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考虑到信息系统项目周期较长等原因,正式启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定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确定为四年。

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以下称资质延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3)参加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25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25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4.30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09.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09年第25号)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及首批实验室名单,现将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范围(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备案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
质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09.05.11
•【文号】工信计资函[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备案
的函
(工信计资函[200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同意附件所列各企业资质备案。

特此函告。

附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备案单位名单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附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备案单位名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财建〔2016〕797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6-2018年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6-2018年,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重点解决机械、电子、食品、纺织、化工、家电等行业绿色设计能力不强、工艺流程绿色化覆盖度不高、上下游协作不充分等问题,支持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覆盖全部工艺流程和供需环节系统集成改造。

通过几年持续推进,建设100个左右绿色设计平台和200个左右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150家左右绿色制造水平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绿色工厂,建立100项左右绿色制造行业标准,形成绿色增长、参与国际竞争和实现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领军力量,带动制造业绿色升级。

支持重点领域及方式将结合中央有关要求和部署适时作出调整。

二、重点任务(一)绿色设计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形成联合体,共同建设绿色设计信息数据库、绿色设计评价工具和平台等,在联合体内实现绿色设计资源共建共享,制定一批绿色设计标准。

以产品绿色设计升级拉动绿色设计和绿色工艺技术一体化提升,开发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创建一批绿色设计示范线,提高绿色精益生产能力和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绿色关键工艺突破。

支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生产制造单位、中介机构、科研机构等形成联合体,重点聚焦高技术含量、高可靠性要求、高附加值特性的关键工艺装备,通过绿色制造关键工艺和装备的创新应用,解决关键工艺流程或工序环节绿色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制定一批绿色关键工艺标准,提升重大装备自主保障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工信部软[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

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

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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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取消资质企业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0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取消资质企业
名单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部认证办[2001]30号)以及《关于开展2009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计资检[2009]1号)要求,2006至2008年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企业均须参加2009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自查工作。

并规定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自查材料或拒绝抽查的,视为获证企业自动放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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