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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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须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主要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银行贷款及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和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

经营性物业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城市区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县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含)以上;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规范各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抵押房地产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法人发放的,以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租金收入为主、以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为辅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商业性(泛指经营性,下同)营运,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业用标准房等不动产,包括商场、店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及位于工业园区且整体对外出租的厂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
1。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丰富我行贷款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我行开发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品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授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竣工并投入商业运营,通过出租等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获得稳定现金收入的商业房产,包括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酒店、专业仓库、工业厂房等。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中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主(指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发放的以其自有的经营性物业抵押,以该经营性物业的租金收入质押,并以此租金收入和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流程主要分为贷款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合同签约、发放与支付、授信后管理五个环节。

贷款的用途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遵守《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应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价值”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辖分行、中心、总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市场准入申请人为我行中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主,其贷款申请应符合我行公司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基本条件,具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能够与我行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其还款来源为申请企业的租金收入及经营收入。

申请人应将其经营性物业抵押给我行,并将该物业项下所有租金债权质押给我行,并与我行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等法律文本,资金结算通过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营运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第七条抵押物应符合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营,申请前出租率不低于60%;(二)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三)经营该物业可以获取合法的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持续、稳定、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四)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物业资产市场价值相对稳定;商业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成熟繁华地段,商业、商务氛围浓厚;工业物业原则上应位于成熟的工业集聚区,布局合理,交通便利,配套条件好,以规划的重点工业区为主;(五)抵押物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核心商业区除外),且地理位置佳,具备良好的变现能力;(六)能办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和以经营收入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手续,容易处置;(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部分商用物业建成时间较早,随着时间的增长,物业已有较大增值,经评估物业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银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客户发放的,以经营物业收入作质押和主要还款来源,并以该物业作抵押的中长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通过出租等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现金收入的商业房产,包括商场、商铺、办公楼、酒店及出租型公寓、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和仓储设施等。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遵循“严格限定贷款用途、合理匡算贷款金额、专户监管经营收入、动态测评押品价值”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仅可用于以下用途:(一)该经营性物业的扩建、装修和改造。

如工程仍有未结-1-工程款的,须优先用于归还工程款。

(二)归还/置换建造或购买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

(三)购建新物业,但仅限于非开发商类借款人。

第五条开发商以经营物业抵押申请贷款用于滚动开发的,不得办理经营物业抵押贷款,必须按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于我行境内各机构,包括境内分行以及总行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二章业务准入标准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具有拟抵押物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已取得了相关资质-2-和批文。

(五)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具有对物业的独立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无产权及其他法律纠纷,具有丰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可保证物业持续良好经营。

第三方物业抵押原则上不接受。

(六)同意将物业经营收益作为贷款质押担保,同意将物业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归集我行指定账户并接受我行监管。

(七)满足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5.1管理依据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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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物的标准第一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是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产权,因此产生在该产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租金、物业费等)都是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抵押物的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手续;(二)经营性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条抵押物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纯住宅或商业物业;(二)在租赁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综合性商办、写字楼或酒店物业。

(三)在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经营性物业应当是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或承租备案的。

第三章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第四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期限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贷款利率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方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第七条抵押贷款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及权益,并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借款人及其对抵押物的任何损害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贷款安全。

(三)在贷款到期前,应当提前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当贷款到期无法还清时,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追讨欠款。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八条进行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的经营管理规定,制定完整的业务操作手册,并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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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拓宽市场竞争渠道,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所经营项目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和其他合理经营资金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第五条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和经营性物业条件,贷款对象又分为法人类和自然人类。

(一)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法人类贷款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包含贷款逾期、他行不良贷款、受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查处或个人受公安机关处分等;5、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自然人类贷款条件1、个人资信良好。

在我行及他行未发生过逾期和不良记录,社会形象佳,未受过公安和行政部门处罚,个人及家庭负债与其经营收入相符;2、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个人名下物业可为与他人共有,但须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3、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4、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我市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己投入商业运营或准备进入商业运营;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区中心商业区、农村集镇中心区、工业集居区等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氛围浓厚的繁华地段;3、经营性物业已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营性物业用地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4、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已投入运营且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较好,在贷款期内现金流足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5、经营性物业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6、经营性物业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7、经营性物业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除提供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产权证书;(二)租赁的物业。

须提供真实的租赁合同原件,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三)物业用于出租的,须提供真实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承租方营业执照、承租方知晓物业抵押给本行的声明等。

若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时,调查人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不能提供的理由及对抵押权实现的障碍,如无影响可不提供上述资料;(四)物业用于经营的,须提供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五)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以城区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以农村地区经营性物业抵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0%,以土地抵押部分均不得超过土地评估价值的50%。

第八条贷款期限。

根据物业项目的还款进度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具体还款期限,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同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和房地产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

按照不低于央行发布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1.3倍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调查和评估第十条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客户: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4、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出具董事会决议的企业还须提供股东大会关于成立董事会的决议或相关证明材料;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相关授权委托书;7、公司同意借款决议;8、当期、上年末、同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9、主要发生资金往来银行账户对账单和本行银行账户对账单,如重复只提供一份;10、经营性物业权证(房产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11、租赁合同、装璜装修合同及自营的收益性证明;12、相关抵押担保材料,如抵押物清单、评估报告、保单、同意抵押决议等;13、本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1、借款人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共同借款声明(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2、申请人简易资产负债表;3、经营性物业权证(房产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4、租赁合同、装璜装修合同及自营的收益性证明;5、相关抵押担保材料,如抵押物清单、评估报告、保单、同意抵押证明等;6、本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调查和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个人收入等)及综合还款能力进行评价;个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及综合还款能力进行评价;(二)物业的权属,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产权证;物业的出租经营情况、实际建造成本、市场价值情况、变现能力、年度大修及日常维护成本等;(三)物业的运营时间,是否属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四)物业的完整性情况,是否物业中的优质部分已出售,或是仅是部分物业用于抵押,抵押权是否分散等,综合判定是否会造成整体处置的困难或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不足;(五)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水平和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情况,租金收入是否与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相匹配等;(六)租赁合同(协议)情况。

租赁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其内容是否存在损害本行利益的约定,特别是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等对本行使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

同时,为防止借款人与承租人双方合谋以租赁权恶意对抗本行抵押权,必须对租赁合同备案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认定;(七)承租人的情况,包括其资信、经营状况、租金支付能力及违约情况等。

第六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第十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审批权按照本行《贷款授权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补充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前,根据贷款人需要,可对经营性物业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贷款行应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审核支付方式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七章担保方式第十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并投入正常运营的经营性物业的房地产同时作抵押担保,必要情况下,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并确保本行作为第一抵押权人。

第八章贷款偿还第十七条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收入实现时间来决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以月租方式或日常经营实现收入的,可选择按月还款;以季租、半年租、年租或其他实现收入周期超1个月的,可选择按季还款。

第十八条等额本息还款,把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或季中。

作为还款人,每个月或季归还固定金额,每个月或季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第十九条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下列事项(一)若借款人有三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本行即有权依法追偿处置抵押物;(二)若借款人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本行有权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九章贷后管理第二十条经营性物业用于自营的,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承诺物业经营收支及其他相关结算全部通过该结算账户办理,经营(出租)收入归行率不低于80%。

第二十一条及时掌握出租状况,准确估算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量,动态调整还款计划,现金流量充足时可提前偿还贷款。

借款人将抵押的物业出售时,须经本行同意并相应归还本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在贷款期内要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动态监测,确保抵押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若出现抵押物贬值、租金收入下降等可能危及本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预警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应指定专人加强贷后管理,严格按照我行《贷款“三查”实施细则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及时掌握项目租售情况,准确估算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量,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还款计划,如发生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期间如遇信贷人员变动的,必须做好交接工作,重新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就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未尽事宜执行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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