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单选题45. 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
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 )A. 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B. 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C. 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D. 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如法官的中立性。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例如,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选项A、B符合)。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选项C符合)。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处理要适当。
选项D是执法为民的体现,与司法公正无关。
46. 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 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 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 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C说法正确。
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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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前言总论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分值分布表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概要(一)结构与重点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每年考核12分,根据历年考题,以及近几年的考试趋势判断,重点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部分。
(二)学习方法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分论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完整版)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八—冃U 言总论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分值分布表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概要(一)结构与重点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每年考核12分,根据历年考题,以及近几年的考试趋势判断,重点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部分。
(二)学习方法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 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分论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2013年司法考试十四门部门法的轻重主次大排行

2013年司法考试十四门部门法的轻重主次大排行作者:黄甦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心主任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分值分布司法考试考核14门部门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们尝试给14门部门法依照主次、备考中的重要性、对考生命运的主宰力以及部门法之间的微妙的辩证关系来排排坐次。
司法考试的内容分类: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实务、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职业道德。
考试形式采取闭卷、笔试。
分四卷,每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选择试题,试卷四为案例分析、简答题、论述题及法律文书写作。
部门法在各卷的具体分布: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属于公法范畴)。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属于私法范畴)。
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案例分析、简答、论述、文书。
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司法考试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2012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及四卷分值分布十四门部门法层次划分:第一层次:刑法、民法通民刑者通司考,主要是从民刑法在14门部门法的引领地位和对14门部门法的潜移默化的渗透力来谈的,大家不能机械的理解、较真:民法加在一起到不了200分,怎么能这样说呢?民刑掌握好了,其他部门法就触类旁通不能把握了。
就民法而言是考生间差距最微乎其微的部门法,可以这么讲14门部门法考生整体上差距最小的是民法。
与此同时我们说:刑法是考生间差距最大的部门法。
所以每年因为民法拖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人最少,而受刑法拖累落榜是最多的。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通行法者才可以通司考。
民法在考生中属于深入人心的,凡是学法的人民法都曾经下过大工夫、大气力,大家在民法中拉不开差距。
民法和刑法属于备考14门部门法的第一核心梯队。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备考提示】本部分的分值基本维持在10分左右。
由于2006年新增了司法制度的内容,考查的重点也集中在该部分内容。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命题往往综合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题目数量虽有减少,但知识点却没有减少。
考生在复习时仍然要熟练掌握《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
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基本法条进行记忆。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是综合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通常在一个真题中综合考查涉及各章的多个知识点,题目设置灵活。
建议考生横向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所涉及相关法条,结合司法制度基本理论,理解记忆本部分内容。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1.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变动较大处见【新增考点详解】。
【新增考点详解】考点1 律师宣誓制度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12]19号)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的要求包括:(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3)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4)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5)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功能 1.惩罚功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
2.调整功能。
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3.保障功能。
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
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
4.服务功能。
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努力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5,教育功能。
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
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
司法制度的概念: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司法效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
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
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
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7、我国司法的特征(1)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3)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名师讲义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功能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制度的概念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四、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五、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六、司法效率司法机构的精简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七、司法独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八、司法考试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政治属性、法律属性、行业属性、专业属性。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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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目录第一章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2)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2)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3)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4)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5)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 (5)第二节审判机关 (6)第三节法官 (11)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14)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 (15)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17)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 (17)第二节检察机关 (18)第三节检察官 (19)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 (22)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 (23)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25)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25)第二节律师 (26)第三节律师事务所 (28)第四节律师职业道德 (31)第五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32)第六节律师职业责任 (36)第七节法律援助制度 (36)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39)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 (39)第二节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39)第三节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42)第四节公证员职业道德 (45)第五节公证职业责任 (46)第一章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
(二)司法的特征:1.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
2. 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3. 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检察,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成。
4.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在政治体制上借鉴前苏联的经验。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5. 我国的司法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特点: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民主性——作为一个司法机关,构成上具有民主性,产生以后作为一个机关具有独立性,在管辖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在受理具体案件上具有被动性,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具有交涉性,最终的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终局性。
二、司法的功能(一)解决纠纷(二)调整社会关系(三)解释、补充法律(四)形成公共政策三、司法制度(一)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二)广义上的司法制度,不仅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还包括其他相应的制度,比如: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等。
四、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 程序公正:(1)主体要求: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2)其他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 实体公正: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五、司法效率(一)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 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 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 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 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 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 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 效率和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二者在很大程序上是相辅相成的。
2. 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3. 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当做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六、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
(二)我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七、司法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职业(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1. 广义上的法律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2. 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1)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2)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二、法律职业道德(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1. 主体的特定性: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职人员。
2. 职业的特殊性: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
(2)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
(3)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
3. 更强的约束性: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一)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必须遵循的职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里,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在反映法律职业道德共同具有的规律的同时,也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
二、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以事实为根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形式的法律实践都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根本保障。
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基本原则。
(三)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1. 严明纪律是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如审判、提起公诉、辩护、代理、公证等,都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这些纪律要求是完成职业任务的基本保障。
2. 保守秘密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法律职业的特点使得法律职业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直接接触到各种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四)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1. 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表现在:(1)法律职业中同一行业之间的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如法官之间、检察官之间、律师之间、公证员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2)法律职业的不同行业的相互配合,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之间的相互配合。
2.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格执行职业纪律,依法执业,而不能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
3.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的法庭礼仪。
(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尽职尽责,这是对法律职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六)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七)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做到遵纪守法、一身正气、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事司法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只有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持清正廉洁,才能秉公执法,取信于民,维护法律职业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一)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二)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 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2. 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般都认为我国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审判,而不包括法官独立审判。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在既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又逐步实行法官独立审判。
(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
(四)审判及时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
三、主要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1.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
2.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辩护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1. 回避制度概念,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