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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本文将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控制权和保障。
GDPR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用途、取得合法同意、尊重信息自主权等。
二、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CCPA规定了组织必须向个人提供关于收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以及提供选择权和删除权的措施。
三、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于2000年生效。
该法律对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PIPEDA要求组织必须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精确性。
四、澳大利亚隐私法(Australian Privacy Law)澳大利亚隐私法包括澳大利亚隐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和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准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简称APPs)。
该法律于1988年生效,适用于澳大利亚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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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bbs基本法

社区论坛bbs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本站国际域名为:,中文正式名称为“bbs 论坛社区”,可以以“bbs论坛社区”、“社区”简称本站。
第 2 条本基本法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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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可随时拒绝接受网络服务。
第 4 条上所有空间皆为公司所有,公司面向网友提供所有的空间服务、相应的网络使用及其网络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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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使用者因违反本基本法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6 条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bbs论坛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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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宗旨本宗旨是本基本法制订的原则(政策),基本法(内)其他条款不能和宗旨抵触,否则自动作废。
第 8 条遵守法律:在本站发生的所有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和法规。
数据隐私保护的隐私权法律法规

数据隐私保护的隐私权法律法规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数据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个人隐私的合法性和保密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隐私权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数据隐私保护的隐私权法律法规。
一、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6年4月27日颁布的一项数据保护法规。
该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EA)内的所有成员国。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定义、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强调个人数据必须经过被授权的合法基础才能进行处理。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于个人数据泄露事件的通知义务,一旦发生数据泄露,相关方必须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数据主体进行通知。
二、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是美国迄今为止最为严格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律,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定义、消费者的权利、商业机构的义务等内容。
根据该法,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公开其收集和销售的个人数据,同时可以要求企业删除其个人数据或停止向第三方出售个人数据。
此外,该法还要求企业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数据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重要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最少化、明确性、安全性等。
此外,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P3P网络隐私保护技术概述

P3P网络隐私保护技术概述1.1网络隐私权1.1.1 隐私权自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轮提出隐私权这个概念以后,隐私权已被国际社会和各国宪法、法律广泛承认,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利。
1.1.2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
广义上讲应该是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侵害、不被公开、不被利用的权利。
其内涵包括:第一是网络隐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权利;第二是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第三是个人数据如有错误,拥有修改的权利。
简单的说: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
1.2P3P技术概述P3P (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 Project)即隐私偏好设定平台,由万维网联盟在2002年4月开发完成。
P3P为隐私策略提供了一个标准的可机读格式,以及一个能使Web浏览器自动读取和处理隐私策略的协议[1]。
也就是说,P3P使Web站点能够以一种标准的、机器可读的XML格式来描述它们的隐私政策,包括描述隐私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的词汇的语法和语义。
这样,互联网用户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用APPEL (A P3P Preference Exchange Language )来对经常访问的Web站点设置隐私偏好参数,而不必耗费大量的时间去阅读又长又难以理解的Web站点隐私策略,也不必领会如何请求Web 站点以有限的方式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基于用户设置的隐私偏好参数,用户代理可以自动或半自动的决定是否接受Web站点的隐私政策。
P3P的制定者——万维网联盟把P3P作为Web站点与它们的隐私策略相联系的标准方法。
P3P可以启用可机读的隐私策略,而该隐私策略可以由Web浏览器和那些能显示符号、提示用户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的用户代理工具来自动获取[2]。
月旦法学知识库

月旦法学知识库1. 简介月旦法学知识库是一个专门收集、整理和分享法律领域相关知识的平台。
它致力于为法律从业者、学生以及社会大众提供权威、全面和深入的法学知识,并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2. 目的和意义2.1 目的月旦法学知识库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应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支持,推动社会稳定与发展。
2.2 意义•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学知识:通过收集、整理和分享权威的法律文献、案例分析、学术论文等内容,为用户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学知识。
•辅助法律从业者工作: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从业者提供实用性强、权威可靠的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各类案件。
•帮助学生学习和研究:为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其他法学爱好者提供学术研究资料和学习指导,帮助他们深入理解法律理论和实践。
•推进法治建设: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支持,推动社会稳定与发展。
3. 内容组成月旦法学知识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文献月旦法学知识库收集并整理了大量的法律文献,包括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献既包括国内的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也包括国际上的公约和条约。
用户可以通过搜索功能快速找到所需的文件,并在线查阅或下载。
3.2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月旦法学知识库的重点内容之一。
它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典型案例,并提供详细的事实背景、争议焦点、裁判结果以及相关评论和解读。
这些案例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3.3 学术论文月旦法学知识库还收录了大量的学术论文,涵盖了法学的各个研究领域。
这些论文由权威的法学专家和学者撰写,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研究价值。
用户可以通过检索或浏览来获取自己感兴趣的论文,并进行阅读和引用。
3.4 法律常识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月旦法学知识库还提供了一些简明易懂的法律常识。
这些内容包括基本的法律概念、常见的法律问题、司法流程等,适合广大社会公众阅读和学习。
法律知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1. 介绍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
2. 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是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一项数据保护法规。
它涉及到所有处理欧洲公民个人数据的组织,无论这些组织是否设在欧洲境内。
GDPR 强调了透明度、合法性和目的限定原则,并要求组织提供更详尽和明确的隐私政策与用户进行明示同意。
3. CCPA(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CCPA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一个数据隐私法案。
该法案旨在确保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拥有更高程度的控制权,并要求被约束企业提供关于收集以及出售他们个人信息行为清晰而详尽的信息。
4. 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一项法规。
该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明确目的和合法性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最小数据原则等,同时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
5. 数据保护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数据保护指令是欧盟1995年通过的一项立法措施,旨在规范欧盟成员国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的行为。
尽管该指令已经被GDPR取代,但其依然对互联网公司和其他涉及跨境数据流通企业有着重要影响。
6. 隐私权法案许多国家都有各自具体的隐私权法案来保护公民的隐私,例如美国的《隐私权保护法》、欧洲各国不同形式的隐私权相关法律等。
这些法案旨在规范组织收集、使用和传输个人信息,并为公民提供救济机制以维护其隐私权利。
以上只是一部分与保护个人隐私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国还会根据需求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来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法律法规出台,用于维护和保护个人隐私。
mdsap法规培训内容

mdsap法规培训内容MDAP法规培训内容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据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然而,数据的利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数据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数据保护法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MDAP法规培训的内容。
一、什么是MDAP法规?MDAP法规是指数据保护法规和隐私法规,其中MDAP代表数据管理、分析和隐私。
这些法规的目的是确保个人和组织在数据管理、分析和隐私方面的合法合规。
通过遵守这些法规,个人和组织能够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也为数据的合法使用提供了指导。
二、MDAP法规的种类MDAP法规有很多种类,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保护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关注个人数据的保护,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存储方式。
例如,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合法使用原则、数据主体的权利以及数据处理者的责任等。
2. 隐私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关注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了个人隐私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例如,美国的《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规定了个人通信的保护原则和警察获取通信内容的限制等。
3. 数据安全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关注数据安全的保护,规定了数据的安全措施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例如,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以及网络攻击行为的处罚等。
三、MDAP法规培训的重要性由于MDAP法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个人和组织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来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
MDAP法规培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规性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个人和组织在数据管理、分析和隐私方面必须合规。
通过接受MDAP法规培训,个人和组织能够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合规。
2. 风险管理:数据管理、分析和隐私涉及到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敏感信息,一旦泄露或滥用将带来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MDAP法规培训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识别和管理相关的风险,从而减少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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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积累宣告死亡一、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
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
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
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 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仍为1年。
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如果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因此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但甲仍在外地生存几年后去世,留有遗嘱。
该遗嘱处分了家里财产,且与法定继承相冲突。
此例中,甲的财产的继承应以遗嘱为准。
另外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申请对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如下效力: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
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要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办理复婚手续。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请求返还原物。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
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
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存在着复杂客体犯罪,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例如抢劫罪,立法者主要保护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予以保护。
对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缺少其中一个,就不能构成某种犯罪。
例如抢劫罪,如果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没有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只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没有侵犯到公私财物所有权,都不能构成该罪。
同时,在具体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到行为对主要客体的侵害,而且也要考虑到对次要客体的侵害。
例如,对抢劫罪的量刑,不仅要考虑到抢劫财物的数量的多少,还要考虑行为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为此合伙企业法第8条作了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一方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个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适用于法律规范的规定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指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在于前者只针对具体人、事,效力只及特定对象,无普遍适用规范性,不可反复适用。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一定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流动的制度。
其方式是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内容(一)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
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
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
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
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
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
这是调任(调入)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
调入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
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
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第三,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第四,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审批调入。
第五,到行政学院或其他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培训是调入人员任职的一个重要程序。
第六,经培训合格后的被调人员,由任免机关正式任职,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
不合格者,另行安排。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如属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办理调出手续;如属国家公务员主动提出调离国家行政机关,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调离申请,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报请任免机构批准。
经批准同意的,办理调出手续。
这两种方式离开国家公务员队伍均不再保留其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国家公务员转任制度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