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工程施工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的建设活动,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各个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工程施工行为。
本文将对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建筑活动的管理体制、建筑工程的许可、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建筑工程的监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为工程施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是我国专门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等内容。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起施行,是我国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处理等内容。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体制、资质等级的划分和取得、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等内容。
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等规定。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优秀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优秀近年来,工程建设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法律法规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许多专门针对工程建设规范、管理、质量控制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各个环节的建设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及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7年施行至今,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基本法规之一。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工序进行了规定,从而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并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承建项目的质量负责,保证其承建质量满足国家相关管理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建筑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职责,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和健康。
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3.《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工程建设活动中环境保护问题得到了更为全面的规范。
该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优秀法律法规1.《建筑节能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开始施行,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项创新性法规。
该条例要求建筑物必须符合一定的节能标准和要求。
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必须倡导和推广节能理念,减少能源浪费,同时提高建筑及室内环境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2.《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施行,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中的基本法规。
条例以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为目的,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的颁布,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鞭策。
三、对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总结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一些优秀的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推进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一、建筑工程管理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法》该法规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设计程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职责、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城市房屋建筑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有关城市房屋建筑管理的内容,包括了城市房屋建筑的规划管理、施工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其中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接受验收和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标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5.《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招标和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了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写、招标投标流程、合同签订等各方面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单位依据相关认证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证审核。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获得认证标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国家、省、市、县等各级质监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产品、检测、试验等方面的监督。
3.强制性检查制度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同时采取强制性检查措施,对于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建筑工程强制暂停建设。
三、建筑工程风险管控1.风险评估与控制风险评估是指对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风险预测、评估、控制、管理等手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方案,保障建筑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2.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物资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物资的采购、验收、存储、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造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建造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本法旨在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国民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 定义了建造工程范围、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基本概念。
- 规定了建造工程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要求。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 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等。
- 强调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并明确了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3. 《建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建造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建造施工企业的综合实力。
- 规定了建造施工企业资质的准入条件、资质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 强调了建造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要求。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1. 前期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
-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前期评审。
2. 规划审批阶段-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法规要求,编制规划方案。
- 建设单位将规划方案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 设计审批阶段-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 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审批材料提交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4. 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 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
- 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下发施工许可证。
5.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验收。
- 竣工验收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三、建造施工合同法律规定1. 合同的订立-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
-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价款、工期等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法规2024年

建设工程施工法规2024年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
二、建设单位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并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并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三、施工单位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监理单位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监理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对施工单位的不合格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五、设计单位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设计活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资料有关法规

工程资料有关法规
以下是与工程资料相关的一些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立法进行了规定,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
中的安全生产进行了管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组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预防等方面的要求。
3.《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查进
行了管理,包括设计文件的提交、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
规定,包括质量检验、质量监督、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
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资质等级划分、资质申请和评定等方面的要求。
6.《建筑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变更的管理进行了
规定,包括变更申请、审批和变更后的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以上是一些与工程资料相关的法规,具体的法规要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它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规定和准则。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键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以确保在建设过程中依法合规。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这个条例,建筑工程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该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评定和监督制度,包括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质量要求,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该法规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要求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还包括对建筑工程竣工图审查、竣工图变更和竣工验收表的管理。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程序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先获得施工许可证。
该法规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的规定和限制。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违反施工许可规定的处罚和惩罚。
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这个条例,建筑工程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措施。
该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和组织实施。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五、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建筑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并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该法规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求和职责,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以及中标人的评定和确定。
总结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它们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要求,包括质量管理、竣工验收、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和招标投标等。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镇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下面对每个章节的内容进行细化说明。
1. 建筑法: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组织管理、设计施工、质量安全、验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涉及到建筑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建筑物安全、建设工程质量评定等内容。
2.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房屋拆迁的管理程序、补偿标准、拆迁安置、公共设施保障等事项。
包括拆迁补偿、审批程序、征收范围、产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3. 城镇规划法:明确了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及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涉及到城镇规划编制、城镇扩容、用地规划、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等内容。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验、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主要涉及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材料、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等。
5.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建筑业务范围、市场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涉及到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从业人员管理、市场秩序等。
附件:1. 建筑法全文2.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3. 城镇规划法全文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5.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施工许可:指建筑单位在施工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的许可证书,证明其具备进行该项建筑工程的资质和能力。
2. 拆迁补偿:指拆迁房屋的原所有人(或合法承租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与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和使用权相一致的经济补偿或替代性安置的权益。
3. 城镇规划编制:指对城市和城镇的规划进行设计和编制,确定城市发展的总体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划分和建设标准等。
4. 工程质量验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的验收活动,核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系列检查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内容-------后面专题论述。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
主要内容------①、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②、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臵。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二)蹲点带班生产。
③、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2012.11.2起施行。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目的--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②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2012.11.2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亮点1、条例出台的背景《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出台,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型与完善。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这将对于进一步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等发挥重要作用。
最早公开报道开始起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编制工作是在2006年10月27日,当时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首届中国招投标高层论坛上说,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编制《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也即,《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编制工作至少历时5年。
2、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1)增强招投标法及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
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导致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针对以上情况,虽然全国上下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
因此,制定操作层面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法及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2)统一招投标规则,规范招标、投标、评标行为,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因此,本次制定颁布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统一。
(3)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强调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
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
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专增设了“投诉与处理”一章,以解决了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
3、《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的亮点(1)、明确“公开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则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可以邀请招标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2)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收退①取消对投标保证金最高数额的限制。
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但此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并未限制最高数额。
这样一个造价1亿元的工程项目,最多可收取2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立法上取消对投保保证数额的限制,使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增多,意在使投标方的违约成本显著增加,继而会起到敦促投标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的作用。
②新增设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的要求。
此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法规明确要求以支票或现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目的是防止投标人开空头支票,及防止出现陪标、围标现象的发生。
因为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围标、陪标时,帮助围标、陪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会承担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往往是由牵头围标、陪标单位缴纳全部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这一规定会增加围标、陪标单位的违法成本,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围标行为。
同时,也为审计部门核查围标、陪标违法行为的提供了新手段:查看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跟踪投标保证金的来龙去脉。
但实际上仅凭增加规定这一条款,仍无法完全防止和杜绝陪标、围标现象的发生。
比如即使投标保证金都来自不同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但也不能保证其背后的资金不是来自投一投标人;并且有的项目可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是个人,个人是没有基本账户的,对其也无法设防。
也由于考虑到这点吧,所以本条例的51条中未将投保保证金没有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作为法定的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情形之一。
③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也即投标人如果只参加第一阶段投标而放弃第二阶段投标是允许的,并不会因此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招标技术规格是在第二阶段招标时才予以明确的,因此投标人也只有在获得第二阶段招标文件后才能确定自己的能力、产品和服务能否能够实质性响应第二阶段招标文件的要求。
(3)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责任主体范围方面,由《招投标法》中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了所有“国家工作人员”。
在明确“非法干涉”的行为方式方面,既采取列举方式也使用了“兜底条款”:“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这一规定必将对某些官员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起到威慑和惩戒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产生积极作用。
(4)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一直以来,招标投标行业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陪标、挂靠资质、违法转包分包、恶意低价竞争等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很大程度是因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长期缺失,为使“诚信者收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79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42条还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关于“实施施工人”1、法律界定“实际施工人”一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所创设的概念。
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创设的该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对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或施工队的保护,进而达到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目的。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
因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上家结算工程款,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