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60条工商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法人实体。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范围、营业期限等依法登记,并经登记部门颁发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信息服务等活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金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资金合作社、劳动合作社、资源合作社和互助合作社等形式。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出,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并设立合作社经理。
第八条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并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并任命合作社经理。
理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社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协调合作社各项工作。
第四章准入与退出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条件包括符合合作社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并能按章程履行义务。
入社申请需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社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的退出规则办理。
第五章分配的方式和原则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分配,可根据社员的出资额、劳动投入、资源贡献等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社员的贡献和经营业绩进行分红,社员可以通过购买合作社股权等方式分享经济收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起来的农民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年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的宗旨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作社对外经济合作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下列管理机构:1. 理事会2. 监事会第十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___________名会员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_____________名执行成员,由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其中一人担任合作社的主任。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权益包括:1. 共同享有合作社经营利益;2. 有权参与合作社决策、监督和管理;3. 享有合作社服务和支持。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下列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2. 按照规定认购股份;3.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4.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合作社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退出合作社应提前_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算其在合作社的权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决议,损害了合作社利益的,理事会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与会计管理第十九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1. 会员认购股份;2. 盈余的提取;3. 贷款和投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条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为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商业伦理,保护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股权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民事法人,由农民自愿参加,按照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合作社的股东是农民,每个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按照其投入的产出、劳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决定。
第七条合作社的股东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红利分配。
第八条合作社的股权可以根据股东决定进行有偿转让,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九条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设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职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理层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层负责,负责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
并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股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并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红利分配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的宗旨是:遵循农民利益,发展农民经济,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发展宗旨是:自愿入股、平等自治、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发展共享。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合作社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第八条合作社在扩大生产、增加收入、共同提高农民福利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相关政策,发展多种经营方式。
第九条合作社根据农民的资源、能力和市场需求,充分依靠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要素,组织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体经济,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
第三章合作社的成员和权益第十条合作社的成员由自愿加入并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条件的农民组成。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均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平等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等活动。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利按照自愿原则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通知合作社。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劳动报酬权,其中收益分配以经济效益为基础,劳动报酬按照合作社规定和劳动贡献分配。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有权利提出对合作社决策的质疑和建议。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第十五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合作社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的人员担任理事会主任。
第十七条合作社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决策事项需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合法性。
第十九条合作社监事会的产生和选举方式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监督理事会和主任的工作。
第二十条合作社设立经理,经理由理事会选聘,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成员的行为,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
农民专业合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合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社名称:[合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社的住所:[合社所在地]。
第四条本合社的宗旨: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第五条本合社的业务范围:(一)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等服务;(二)开展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业务;(三)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四)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五)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本合社成员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二)承认本合社章程;(三)自愿加入本合社。
第七条成员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缴纳入社费;(三)经合社理事会审核批准;(四)领取成员证。
第八条成员权利:(一)参加合社的民主管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享有合社提供的服务;(三)分享合社的盈余;(四)监督合社的工作;(五)退出合社。
第九条成员义务:(一)遵守合社章程;(二)履行合社决议;(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合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五)维护合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合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合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合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本合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合社的财务状况和理事会的决策。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合社的经费来源:(一)成员缴纳的会费;(二)合社经营收入;(三)国家扶持资金;(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责任的原则,成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服务,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益,为农民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第五条本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组织形式,资本主要由农民出资组成,亦可吸收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投资,从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本社的资本构成包括:农民出资、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资金出资。
具体实行“两头倒”的经营模式,确定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由社员共同出资,并由本社管理。
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或被解散时,本社的所有资产归所有原投资人分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八条本社执行会员代表制,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社员大会是由全体社员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
社员大会议程由理事会提出,或由1/3以上社员共同提出。
第十条社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决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和通过本社的计划、预算、年度经营报告等;(四)审议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分红和利润分配方案;(五)决定社员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六)决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资产和负债;(七)制定本社规章制度和执行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的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性质为:由[发起人名称]等[发起人人数]人发起,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住所地址]。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本合作社为[合作社性质]。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
第九条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三)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是全体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执行全体成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三)向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四)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六)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理事人数]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理事人数-2]人。
第三章成员与出资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成员入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加入合作社;(二)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四)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
第十六条成员出资比例按照出资额计算,出资额由全体成员大会确定。
第十七条成员出资后,取得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三)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四)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社的盈余;(五)退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现代化而设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成员第一条:成员资格。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条:成员权利。
成员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参与合作社管理、享有合作社服务、获取合作社盈余分配等。
第三条:成员义务。
成员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参与合作社活动等。
第三章组织形式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组织架构第一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五章入社与退出第一条:入社程序。
申请入社者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二条:退出自由。
成员有权随时提出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告知理事会,并按照合作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八章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本章程自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仅为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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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合作社注册名称:第四条合作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五条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出资额()身份证号:(),出资额()身份证号:(),出资额()身份证号:(),出资额()身份证号:(),出资额()身份证号:(),出资额()身份证号: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000000元),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种苗、种植、农资等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产品、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一)果疏、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苗、种植、产品销售及相关农资购销。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成员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果疏、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是证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承担成员权利义务的充分证据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凡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享有合作社统收统购统销产品的优先权。
(六)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经营和改善建议。
第十七条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成员,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受有二票的附加表决权。
(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八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合作社利益。
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清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清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合作社的亏损。
第十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二十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结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合作社社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成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合作社的权益及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上一条)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一节成员大会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视员;(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理事长和理事会、经理第二十七条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写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监事第三十二条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监事。
第四节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二个月的十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