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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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两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80%以上);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同时,还要继续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的善后工作。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桂政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1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2013年12月16日自治区十届党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日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脱钩,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会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增强自治区本级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为在更大范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加快企业发展创造体制机制条件。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化繁为简、先易后难。
合理把握工作力度和进度,对明确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办理资产、人员等划转手续,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区交易场所监管,保护交易场所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⒛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⒛12〕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内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以及区外交易场所在本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包括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非标准化合约或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采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易方式,以实物交割(交收)为目的的交易:本办法所称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场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场所审核批准,在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或者为参与市场交易者提供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金融办作为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指定监管机构,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自治区金融办、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统称“监管机构”:第四条设立交易场所,必须按照国发〔⒛11〕38号文件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交易场所和分支机构以及提供交易平台服务。
第五条新设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桂政办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加强对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陈武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俞建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梁炳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何柳元南宁海关副关长、缉私局局长成员:尹彤自治区纪委副书记刘政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关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陈富芳自治区交通厅纪检组长林金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李早春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江建伟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黄赤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黄列格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陈普生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耀明南宁铁路局副局长杨辉自治区国税局总经济师谈天江自治区烟草局副局长陈成敏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杨观胜广西军区副参谋长黄湘闽武警广西总队副总队长贾鲁建武警广西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倪耀中防城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俞建华同志兼任。
今后,需要调整组长以外其他成员的,由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桂政办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跃飞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分管和协调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金融等工作。
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周异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政府督查有关工作。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和审核工作以及自治区主席重要活动的安排。
协助秘书长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
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工作。
郭文强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信访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方面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联系自治区政法委、广西军区、驻桂部队、武警、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
张振东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资促进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残疾人工作等方面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桂政办发[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李新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鸿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文起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成员:张红伟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巡视员潘文峰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邱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高枫自治区教育厅厅长纳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蒙旭富自治区纪委常委、正厅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卫福喜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李杰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田凤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冯振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唐标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潘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杨焱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郭绪全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莫一平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林金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唐正柱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潘世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韦树奉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蒙建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宋家浩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陆瑞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剑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邓于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朱日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黎志逘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李明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叶建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陈家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芮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黄显阳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覃武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文东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施汉飞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陈锦祥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副主任余利民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副局长罗永魁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谈爱和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韦慧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劳王枢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文扬思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副局长李国凯自治区海事局局长黄文标广西煤监局局长廖钦南方电监局广西电监办副主任张千里南宁铁路局局长刘卫民民航广西安全管理局局长廖志刚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廖立勇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程践知广西军区副参谋长冯广立武警广西总队副总队长袁建辉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马德文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何朝阳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郑京华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副总经理吴文贾广西日报社副总编辑秦克俊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党委副书记凌华生广西电视台副台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404a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68.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今年以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工商局、边防局、边贸局、口岸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组成自治区清理边贸乱收费工作组,对我区边贸收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了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区边贸收费确实存在着收费部门多,管理不规范,部分收费项目设立不合理,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现象;有的部门无视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收取有关费用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自治区规定的部分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改善我区边境贸易软环境,促进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现就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如下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取消边防部门向边贸船只和人员收取的“船舶管理费”;对违法入境的船只、人员按规定实行处罚等管理。
(二)取消边防派出所在边贸码头、边民互市点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调整部分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一)取消动植物检疫部门对进口废旧钢材检疫收费,修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进出境动植物薰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8〕190号)相应的条款;并将进口废旧物品检疫费改为“进口动植物废旧物品检疫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修改后下文明确。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1]16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1]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3f69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07.png)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1〕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钦州市主城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规划区和滨海新城规划区内,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被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农业户籍的在册人口(以下简称“失地农民”);因政府规划使用海域,导致不能再依靠海域进行海水作业来维持基本生活,以及半渔半农但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渔业)在册人口(以下简称“失海渔民”)。
第三条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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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17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6
【实施日期】2000.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
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7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我区下发的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的领导担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
各地也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