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09.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为无效,但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
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 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 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 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 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 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 伙人权利的不同点,依据《合伙企业法》 70-73条。
11.甲系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乙系有限 合伙人,现甲、乙二人均想转换身份,则下列说法 中正确的是? A.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财产份额的出质
(1)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2)有限合伙人-可以,除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外
五、合伙企业人执行/第三 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
注: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处理 2.非执行合伙人的权力 监督、建议、查阅权等
(3)退伙时的财产处理 按协议约定或共同协商 货币/实物/分担亏损 (4)退伙前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无线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2.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2005年〕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资时间按约定
注意与公司不同
二、合伙企业财产
构成、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
共同共有
1
财产的管理
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份额质押
2
共同共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均应当依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 2、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3、法院强制转让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缺乏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方案,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清偿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A D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 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 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入伙
入伙条件与程序:
办理登
记手续
经过全体
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 协议
原合伙人
应当履行 告知义务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2、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
配和分担;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
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 出资
以合伙名 义取得的
收益
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执行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 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 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企业财产 (2)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欠H--20万 企业财产8万 企业还8万
(1)个人自有财产 (2)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或强制执行该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
其余由ABCD负连带责任
ABCD 险。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以
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 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5-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2)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是:①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太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D.企业法人 E.北京市人民政府〖析〗在我国,仅有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同时对外国人未予限制。
正确答案:AB。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
《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第三章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念和特征
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 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 非法人,无限连带责任
T博士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并没有完全分离, 因此不能像法人那样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是 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 其出资之外的财产(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2)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义务, 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合伙人权利
合伙人的义 务
合伙企业的 损益分配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合伙人全体 一致同意的事项:P63(相对一致)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 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 理人员
(四)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 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 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 或自然人。 (“不知情 的”)
(五)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合伙人的个人其他财产(对外无限连带,对内按约定比例)
选择题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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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 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 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 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 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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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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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 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 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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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 础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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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 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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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 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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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 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 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 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 三人。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 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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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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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 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 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 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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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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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 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 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 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 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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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 从事合伙业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 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 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
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
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 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 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Hale Waihona Puke 退伙生效日。20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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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方式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 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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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 监督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 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本法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
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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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 (七)入伙与退伙; • (八)争议解决办法; •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十)违约责任。
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
20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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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 员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 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 活动。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 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 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 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 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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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 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 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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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 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 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 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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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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