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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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变形观测规范

建筑物变形观测规范

建筑物变形观测规范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Specifications for Building Deformation MeasurementsJGJ/T 8-97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查研究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通知建标[1997]308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科(84)153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 8-97,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程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1月14日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包括上升)测量和位移测量。

1.0.3 确定测量精度所依据的变形允许值和变形测量所用仪器的检验项目、方法及维护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建筑变形测量应能确切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场地的实际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以此作为确定作业方法和检验成果质量的基本要求。

2.0.2 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

重大工程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项目,尚应进行监测网的优化设计。

施测方案应经实地勘选、多方案精度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选取。

2.0.3 变形测量的实施,应符合下列程序与要求∶1应按测定沉降或位移的要求,分别选定测量点,埋设相应的标石标志,建立高程网或平面网,亦可建立三维网。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对建筑物可能发生的变形进行测量和监测的一套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的重要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建筑物的变形情况,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个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示例,内容仅供参考。

一、总则1. 建筑变形测量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监测要求进行,由专业测量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实施。

2. 建筑变形测量应在建筑工程的各个施工阶段进行,包括地基处理、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

3. 建筑变形测量数据应进行及时记录、分析和汇总,形成测量报告,供工程监理和相关单位参考和使用。

二、测量方法和设备1. 建筑变形测量应采用多种方法和设备进行,包括全站仪、水平仪、位移传感器等。

2. 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和校准。

三、测量点设置1. 建筑变形测量点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形式和变形特点进行设置,包括立柱、梁、板、墙等。

2. 建筑变形测量点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能够准确反映建筑物整体的变形情况。

3. 建筑变形测量点应在施工前确定,并进行标识和保护,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测量数据处理1. 建筑变形测量数据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建筑变形测量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测量和记录,包括每日、每周、每月等。

3. 建筑变形测量数据应进行分析和比对,与建筑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五、测量报告和监测结果1. 建筑变形测量应及时编制测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测量数据、测量结果和异常情况分析等。

2. 建筑变形测量报告应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在工程监理和相关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3. 建筑变形测量结果应作为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为相关单位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实施要求建立了建筑变形测量的标准和规范,能够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可靠性,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的水平。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场地滑坡测量;重要管线的变形测 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变形测量;大 型市政桥梁变形测量等
±1.5
±10.0
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中小型市政桥梁变形测量等
级别 特级 一级
水准观测的限差(mm)
变形测量 级别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
沉降观测 观测点测站 高差中误差
(mm)
±0.05
位移观测 观测点坐标
中误差 (mm)
±0.05
主要适用范围
特高精度要求的特种精密工程的变形测 量
±0.15
±1.0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 量;重要的古建筑和特大型市政桥梁等变 形测量等
级别
卫星截止高度(°)
有效观测卫星数
观测时段长度 (min)
静态
快速静 态
数据采样间隔 (s)
PDOP
静态
快速静 态
GPS 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15
≥15
≥6 30~90

≥5 20~60

10~30
10~30


≤5
≤6
三级 ≥15 ≥4 15~45 ≥15 10~30 5~15 ≤6
1.5
≤3.0 n
≤2.0 n
≤4.5 n
3.0
级别 二级 三级
三角高程测量的限差(mm)
符合线路或环线闭合 差
检测已测边高差之差
≤±4 L
≤±6 D
≤±12 L
≤±18 D
级别 接收机类型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设计等级建筑和地基类型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各种测量限差规范

各种测量限差规范

I角对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于一二级水准观测仪器不得大2、高程控制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mm)S为边长(km),H为基本等高距(m),D为测距边长(km),仪器和觇板三、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1 精密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n—为导线的角度个数,1)角度闭合差允许值wβ=±5,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三、铺轨基标测量1 一般规定1.1根据铺轨综合设计图,利用调整好的线路中线点或施工控制导线点和施工控制水准点测设铺轨基标。

1.2铺轨基标测设时,应首先测设控制基标,后在控制基标间测设加密基标和道岔铺轨基标。

控制基标在直线段每120米设置一个。

曲线线路除曲线元素点设置控制基标外,还应每60米设置一个。

加密基标在直线线路每隔6米,曲线每隔5米设置一个。

1.3铺轨基标一般设置在线路中线上,或按设计要求可设置在线路中线一侧,道岔铺轨基标一般设置在直股和曲股的两侧。

1.4铺轨基标标志按规范要求设计。

2 控制基标测量2.1 控制基标测量方法1)控制基标设置在线路中线上时,应在直线上采用截距法在曲线上采用偏角法测设。

2)控制基标设置在线路一侧时,可根据曲线要素点和控制基标与线路中线的关系,计算出其坐标后,直接按坐标测设。

3)也可先在线路中线上,测定设置控制基标位置的线路法线方向,然后在此方向上按控制基标与线路中线的距离确定控制基标位置。

2.2 控制基标埋设要求1)基标点埋设在结构底板上,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点位牢固,外型美观。

2)以±2mm的精度,调整基标标志螺杆到设计位置,并初步固定。

当控制基标埋设完成后,对其进行检测。

2.3控制基标检测的内容、方法与各项限差应满足下列要求:1)检查控制基标间夹角时,其左、右角各测二测回,左、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较差小于5″,距离往返观测各二测回。

控制基标测设形式为等高等距。

2)直线段控制基标间的夹角与180°较差应小于8″,实测距离与设计距离较差应小于10mm,曲线段控制基标间夹角与设计值较差计算出的线路横向偏差应小于2mm,弦长测量值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5mm。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5.5建筑沉降观测5.5.1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5.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3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执行;4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

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5.5.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

5.5.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3. 1. 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3.2.2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7 3.2.2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沉降监测点位移监视~点等级测站高差中误差坐标中误差主要适用范围 (mm) (mm)特等 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等 O. 15 1. 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 ;重要的基坑二等 0.5 3.0 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 -般的基坑三等 1. 5 10.0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照变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四等 3. 0 20.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注: 1 沉降监测点 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 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

7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沉降监测点位移监视~点等级测站高差中误差坐标中误差主要适用范围 (mm) (mm)特等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等 O. 15 1. 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 ;重要的基坑二等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IJ; -般的基坑三等 1. 5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照变形测量;风振变形测量等四等 3. 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注: 1 沉降监测点 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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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窗
普通凸窗向阳台或花池内突出时,凸窗所占用的阳台或花池的空间仍计入阳台 或花池的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⑴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的共有部分。 ⑵建筑物内的公用核心筒、楼梯间、电梯间(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 楼梯等垂直移动空间及各种管道井、垃圾井道。
⑶建筑物内公用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走廊、檐廊、内外廊、门廊、入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套内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 平投影计算。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 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与备案。
策划培训系列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范
参考规范标准文件
《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房屋面积测绘
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 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栋进行。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 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 高大于2.20米(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凸窗
凸窗以其窗台高度分为普通凸窗和落地凸窗。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米时,为普 通凸窗;窗台高度小于0.4米时,为落地凸窗 。
凸窗
(1)对普通凸窗,当凸窗高度小于2.20米或凸窗进深不大于0.60米时,凸窗部 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凸窗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⑵对落地凸窗,当凸窗高度等于或大于2.2米时,无论其进深如何,凸窗部分 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公共(消防)通道
花池、空调机位
⑴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⑵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 与室内不连通且宽度小于 0.6米的平台式花池和空调 机位(无围护,或围护物 高度低于阳台围护物0.6米 以上)不计算建筑面积。
⑶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 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 机位,应与阳台一体计算 建筑面积。
相关计算细则
层高
一个楼层外墙以 内的建筑空间中, 因结构梁等形成 的局部高度不足 够2.20米的部分, 其层高仍取所在
楼层的层高值
阳台
阳台按结构形态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 连续对外开敞面的阳台视为凸阳台;只有一个对外开敞面的阳台 视为凹阳台;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视为凸凹复合型阳台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 ⑵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 雨篷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⑶房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⑷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不计算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面积。 ⑸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 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半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按其围 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⑵无柱的门廊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⑶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 收费站等,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均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 面积。 ⑷有顶盖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建筑面积。 ⑸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等于或大于2.20米的,按其围护结构 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
阳台
对凹阳台,当其对外开 敞面宽度(阳台宽度) 小于2.0米时,其凹入 深度(进深)不应超过 2.0米;当对外开敞面 宽度大于或等于2.0米 且小于5.0米时,其凹 入深度不应超过2.5米; 当对外开敞面宽度大于 或等于5.0米时,其凹 入深度不应超过3.0米, 否则,无论上盖高度如 何,阳台进深超过允许 值以内的部分均视为内 廊,一律计算全部建筑 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⑹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⑺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建筑面积。 ⑻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
间伸缩缝,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⑼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⑽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走廊
⑴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 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三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 A.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B.走廊虽有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另一深度大于0.6米的建筑空间; C.一条走廊仅局部段一侧或两侧开敞,其余部分两侧均封闭。 ⑵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⑶外走廊按其开敞侧是否有围护结构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 ⑷有柱走廊不论其层高,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走廊当层 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及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层 高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 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臵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 用的空间层。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臵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 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让。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 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阳台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 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 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无连接横梁,
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
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该阳台按一层高对待,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建筑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层数:
层高等于或大于2.2米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9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 建筑面积的八分之一者; 2、实心女儿墙高度自墙顶往下小于1.5米者; 3、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合外墙者。
⑹ 建筑物内设臵在地面以上的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设备层。
⑺建筑物地下用于人防、公共停车、放臵设备的建筑空间; ⑻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为小区内多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 ⑼符合核增面积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建筑面积; ⑽为它栋建筑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缺少的共有部分;
阳台
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向结构内延伸的方向与阳台开敞面不一致时, 该延伸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当阳台开敞宽度小于其宽度的1/3时,该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 全部建筑面积。当阳台封闭宽度大于其宽度的1/3时,封闭部分计 算全部建筑面积。
阳台
进深不大于0.6米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最高一层或退层的阳台未设盖板或所设盖板宽度不大于0.6米的,视为露台,
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⑴相关权利人合法协议约定的不分摊的共有部分; ⑵建筑物底层、顶层或裙楼顶层架空用于公共通行、停车、绿化、休闲使用的 公共空间; ⑶建筑物屋面设臵的人防报警(控制)室等建筑空间; ⑷建筑物内某些层中设臵的用于消防避难的公共建筑空间; ⑸建筑物内设臵的结构转换层建筑空间;
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
口大堂、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间。 ⑷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墙体面积的一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 ⑸地面以上为本栋服务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设备间、工具间、 值班警卫室等。 ⑹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备工具间等。 架空层内的大堂、值班警卫室、门厅、设备间、电梯间、楼梯间等。 ⑺地面以上层高超过2.2米的消防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内的电梯间、楼梯 间、设备间等。
走廊
楼、电梯前室
⑴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⑵与走廊相连的楼、电梯前室,当走廊与前室一体、且前室只为该走廊的较少部 分时,前室可不用单独划分,计入走廊并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当前室两端的走廊 较短,小于前室长度时,两端走廊可不单独划分,计入前室并一体计算建筑面积
连廊、架空通廊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层高: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楼层净高: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标准层:
指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臵相同的各楼层。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
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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