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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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6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

张某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张某一直独自居住在位于我国某市的房产一套。

张某的哥哥和姐姐均已去世,张某的侄子小王是他的侄子,从小由张某抚养长大。

张某一直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王,但由于对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去世后房产无法顺利传承给小王。

二、法律问题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继承的方式有哪些?2. 房屋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3. 房屋继承中存在哪些特殊情况?三、法律分析1. 房屋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屋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定继承:即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即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3)遗赠:即遗嘱人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房屋继承的顺序房屋继承的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房屋继承中的特殊情况(1)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四、案例分析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定继承:张某的侄子小王作为张某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张某的房产。

2. 遗嘱继承: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在遗嘱中,张某可以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小王,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3. 遗赠:张某可以立遗赠,将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侄子小王。

五、法律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以下是法律建议:1. 张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顺利传承给侄子小王。

2. 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在房产继承纠纷中,经典案例层出不穷,其中的纠纷常常牵扯到家庭关系、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来了解房产继承纠纷的一些常见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父母房产继承问题。

小明是一个独生子,他的父母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作为独生子应该是父母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然而,小明的叔叔阻挠他继承父母的房产,声称父母在世时曾经将房产赠与他。

小明因此与叔叔产生了继承纠纷。

针对这种情况,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首先,他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父母并没有将房产赠与叔叔,或者证明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他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通过法院的判决,小明有可能成功继承父母的房产。

案例二,夫妻共同房产继承问题。

小红和小明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在小明去世后,小红却发现小明的父母声称应该继承小明名下的房产份额。

小红和小明的父母因此产生了继承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首先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方式。

其次,她可以与小明的父母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共识,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小红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院可能会依法判决,确认小红作为小明的遗产继承人,继承小明名下的房产份额。

案例三,房产继承纠纷的调解方式。

小明和小红是兄妹关系,父母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该共同继承父母的房产。

然而,在房产继承问题上,兄妹之间产生了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和小红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他们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或律师进行调解,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协商达成继承协议。

通过调解,兄妹双方可以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寻求一种相对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房产继承纠纷,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综上所述,房产继承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

法律继承人案例(3篇)

法律继承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居住在A市。

李某某生前有妻子王某某和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

李某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留有房产、存款、股票等遗产。

在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

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有权利继承部分遗产;小李和小张则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儿子,他们有权利继承全部遗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小李和小张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某的遗嘱、家庭财产清单等。

3.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四、法院判决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 李某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均为法定继承人。

3. 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财产清单,确定其遗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4. 法院判决如下:(1)王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妻子,继承遗产总额的30%,即人民币30万元;(2)小李和小张作为李某某的儿子,每人继承遗产总额的35%,即每人人民币35万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后,王某某、小李和小张均表示接受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均为法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在本案中,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3.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财产清单,确定其遗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对王某某、小李和小张进行了遗产分配。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在房产继承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例如涉及继承权的争夺、房产份额的分割、房产评估的问题等。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经典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继承权纠纷。

小张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小张和他的两个姐姐应该平分这处房产。

然而,小张的大姐却声称自己在父母生前曾经给予了更多的照顾,因此应该得到更多的继承份额。

小张和他的二姐则认为,他们在父母生前也有尽到孝道,因此应该平分继承份额。

最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不断,最终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

案例二,房产评估纠纷。

小王和小李是兄弟,他们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兄弟俩应该平分这处房产。

然而,由于房产所在地区的房价一直在上涨,小王认为房产的价值应该按照当前市场价值来评估,而小李则认为应该按照父母去世时的房产价值来评估。

双方对房产的价值存在分歧,导致继承纠纷不断,最终只能通过法院来进行评估。

案例三,房产份额分割纠纷。

小杨是独生子,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小杨应该是这处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然而,小杨的父母在生前曾经向亲戚朋友借款,将这处房产作为抵押。

父母去世后,亲戚朋友要求将借款的金额从房产价值中扣除,导致小杨与亲戚朋友产生纠纷。

最终,只能通过法院来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

以上案例表明,在房产继承中,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我们需要在父母健在时就对房产进行规划,明确继承人的份额,避免产生争执。

同时,在房产继承过程中,需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房产的价值,并尽量避免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房产继承中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经典案例房产继承纠纷是指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通常是由于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分配产生分歧所致。

这类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房产继承纠纷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兄弟姐妹之间的房产继承纠纷。

某市某小区内有一套房产,由于父母早逝,房产成了兄弟姐妹们继承的遗产。

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夺,争议主要集中在房产的归属问题上。

其中一位兄弟认为自己在照顾父母时付出了更多,应该得到更大的份额;而另一位兄弟则认为自己在经济上更为困难,需要更多的支持。

最终,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房产继承纠纷演变成了一场恶战,最终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

案例二,夫妻之间的房产继承纠纷。

某市某小区内有一套房产,由于丈夫在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居住,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执。

丈夫认为房产是他在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应该归自己所有;而妻子则认为自己在婚后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最终,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房产继承纠纷。

案例三,子女与继母之间的房产继承纠纷。

某市某小区内有一套房产,由于父亲再婚,房产成了子女与继母之间继承的遗产。

在父亲去世后,子女与继母之间产生了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房产的归属问题上。

子女认为房产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应该由自己继承;而继母则认为自己在生前照顾父亲,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房产继承纠纷最终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

以上案例展示了房产继承纠纷的一些典型情况,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了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了长期的争执和纠纷。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需要理性面对,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走上不必要的法律之路。

同时,也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继承规划,做好遗产留存工作,避免给子女留下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房产继承纠纷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财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财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4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07年,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

王某的母亲健在,张某的母亲已故。

王某与张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王某称,其父亲生前曾口头约定,房产由王某继承。

张某则称,其父亲生前并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房产应由其母亲和张某共同继承。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享有房产的继承权?2. 王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继承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三、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王某提供了其父亲生前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其父亲表示房产由王某继承。

张某则提供了其母亲生前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王某表示同意将房产由张某继承。

2. 庭审辩论王某认为,其父亲生前口头约定房产由王某继承,张某无权干涉。

张某则认为,其母亲生前同意将房产由其继承,王某无权主张继承权。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其父亲表示房产由王某继承,具有可信度。

张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王某表示同意将房产由张某继承,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录音未证明其父亲在录音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故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亲作出明确的口头遗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确定继承份额。

王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继承的口头约定,虽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可视为双方就继承份额达成的协议。

鉴于王某与张某之间关系良好,且王某已成年,法院认为,王某应尊重张某的继承权,双方可协商确定房产的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生前无配偶、子女,仅有父母和兄弟姐妹。

王某生前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王某于2021年1月1日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兄弟姐妹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王某父母陈述:王某生前有意愿将房产由我们两人均分,并立下遗嘱,但我们并未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2.王某兄弟姐妹陈述:我们知晓王某生前有遗嘱,遗嘱内容是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但我们认为遗嘱内容不公平,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产。

3.王某生前好友陈述:王某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曾将遗嘱草稿交给我,但后来并未再次提及。

三、法院审理1.法院查明:王某生前确实有意愿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立下遗嘱。

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我的房产由我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遗嘱上有王某的签名,但无见证人签名。

2.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签名。

”王某的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王某的遗嘱无效。

3.法院进一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4.法院判决: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四、案例分析1.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的遗嘱因见证人未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继承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本案中,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王某的遗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3.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在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法院根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旨在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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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一、继承所谓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这里主要掌握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正确理解房产继承。

第一、继承从被继承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死亡时开始。

在工作中,我经常接待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子女们为争房产发生纠纷,要求为其中的一些子女在房屋所有权人生前就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律师见证。

可见,许多当事人对继承开始时间的理解是有偏颇的。

第二、继承通常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

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血缘、血亲关系。

第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夫妻之间共有的房产,夫妻一方死亡后,是否所有的房产都属于遗产?例如:张某与妻子王某共有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张某已去世,其妻王某与子女在办理房屋继承见证时时,要求将房屋全部继承到子女名下。

律师指出此套房屋不能由子女全部继承,因为此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有一半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另一半产权是其妻王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子女只能继承张某的遗产,所以,如若将此套房屋全部过户到子女名下,实际是一半产权属于继承遗产,另一半产权属于王某赠与子女。

二、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不知道应当在何时可以办理房产继承。

这就涉及继承开始时间的问题。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应如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表示接受继承遗产,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因此,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过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

第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如何处理其遗产?对于这种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工作中曾遇到这种情况:兄弟俩一同来办理律师见证,哥哥说,他们的父母一直跟随弟弟生活。

现在他已经和弟弟协商好,将来由弟弟来继承父母名下的一处房产,他主动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但前提条件是弟弟要照顾好父母的生活,且他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他俩想为此立个协议。

在弄明白兄弟俩的意图后,律师告诉他们这样的协议是不合法的,不能予以见证。

这个协议不能见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子女才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

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

所以,兄弟俩的协议属于无效,故不能办理见证。

三、继承的形式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此条规定,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务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死者的有效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的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在人们的观念中,尤其一些老年人的观念中,是很忌讳谈论遗嘱问题的。

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

所谓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其意义在于保护尽孝道子女的继承权,剥夺不孝子女的继承权。

因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去世后方生效,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修改、变更其所立遗嘱或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遗嘱人虽然立了遗嘱,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仍归遗嘱人所有,遗嘱人可以任意处分其财产,借此约束子女,解除遗嘱人对养老的后顾之忧。

父母生前对自己的财产立有遗嘱,也是避免子女们产生纠纷的较好的方式。

有些人认为立遗嘱不单单是自己的事,需要事先取得子女们的同意,此种观念也是错误的。

例如:刘某与老伴的名下有两套房产,家里有3个孩子。

两位老人怕日后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

以为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自己立了遗嘱也没用。

其实,立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合法、内容真实,遗嘱就是有效的。

因此,遗嘱是否有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还有一些人认为如果儿女们不在场就不能设立遗嘱。

孙大妈现在也为立遗嘱的事而烦恼。

她有5个孩子,其中有两个子女在北京工作,一个子女在国外定居。

孙大妈近来觉得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让她着急的是,孩子们不能到齐,自己的遗嘱没法设立。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其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在现场的,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在场影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

遗嘱的形式不同,其效力也不相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应如何立遗嘱呢?这个问题就设计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

在我国法律中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遗嘱的内容合法,但形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此份遗嘱有可能是一份无效遗嘱。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下列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遗嘱。

2、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4、遗嘱人在设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还应注意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区别:1、主体不同。

遗嘱继承人的主体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

受遗赠人的主体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国家、集体。

2、时效不同。

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视为接受继承。

遗嘱受赠的法律时效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在办理房产继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法律概念:转继承、代位继承。

那么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何区别呢?下面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一下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例如:吕某和宋某有一个儿子,儿子婚后生育一女。

2004年儿子不幸在一场车祸中丧生,2005年4月吕某也因病去世,此时,已经改嫁的儿媳妇要求代其丈夫继承吕某的房产。

那么吕某的儿媳妇能否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呢?谁又有权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呢?根据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例中吕某的儿媳是不能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的,但是吕某的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吕某的遗产。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

转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3、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4、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例如:李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张某共同购置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与女儿共同居住。

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于是李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当她前来房管局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须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办到李某的名下。

而李女士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其本人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笔者认为:这套三室一厅是李女士和丈夫张某两人共同的财产,现张某不幸去世,且未立下遗嘱,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所以,本案中,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一半产权分出为李女士所有,其余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由李女士、女儿和张某的父母继承。

鉴于张某的母亲后于他去世,这就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张某的母亲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由张某的父亲以及张某的其他兄弟姐妹。

李女士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在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后,才能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否则李女士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张某生前未设立遗嘱,张某去世后李女士也没有及时办理继承事宜,导致目前涉及的继承人人数增加,增加了办理继承的难度,这是值得大家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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