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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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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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一些侵害后,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这个失效期期满的时候,债务人获得,关于诉讼时效的一个抗辩权。

在我国法律里面,法律上所规定的诉讼时效这个时间内,如果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的时候,人民法院应该强制义务人去履行他自己要承担的责任义务。

如果这个诉讼时间已经到期,法院就不会再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的情况下,被普遍应用的一种时效,这种时效是被普遍所应用的,并不是对某一特殊的情况而特殊的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里面,对诉讼时效的时间是这样规定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普通时效也就是一般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此外还有特别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以及最长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的时间,在我国《民法总则》里面规定了,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法律里面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

长期诉讼时效是一种最长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如今一般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这个诉讼时效时间内。

最长诉讼时效,其时效时间为二十年。

这里需要了解的是,最长诉讼时效的时间计算,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如果时间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会保护其权利。

继承诉讼时效过了应该怎么办

继承诉讼时效过了应该怎么办

一、继承诉讼时效过了应该怎么办1、《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

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继承人即丧失胜诉权。

2、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3、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

4、综上所述,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要是当事人超过了诉讼时效才向法院起诉的,那么法院见不予保护,继承人丧失胜诉权。

二、遗产继承诉讼程序1、立案起诉阶段诉讼的开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过后书记员才能排期和确定开庭时间。

立案时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

(1)整理资料和证据:立案前需要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相关的继承诉讼证据,例如遗嘱公证书、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和赠与扶养协议等等。

(2)书写和递交起诉状:起诉状虽然书写很简单,但要注意信息的齐全和合法,也要注意起诉状的格式,注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诉讼管辖与诉讼时效:无管辖权的法院不能接受该继承纠纷的立案,动产继承的由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继承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诉讼时效的继承案件也不能起诉。

2、庭审阶段立案通过后,法院会发送传票,传票中会记载开庭的时间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项起诉材料,供由被告参考并提出质证意见。

在庭审期间,双方可就针对证据的效力、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等进行法庭辩论。

遗产继承法诉讼的流程

遗产继承法诉讼的流程

遗产继承法诉讼的流程遗产继承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诉讼原被告的确定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

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

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

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

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

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遗产继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是多久

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是多久

遗产继承诉讼时效是多久对于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我们都知道一般都是两年,这个日子是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的权利被侵犯了的那天起开始来计算的,但是继承开始的那天起,如果超过了二十年的话,那么继承人就不可以再提起诉讼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在引起了纠纷的时候所提起的诉讼的期限为两年,那么自己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的权利,在被侵犯的那天起开始计算,但是在继承权开始的那天起,如果超过了二十年的话,那么就不可以再提起诉讼了。

首先遗产继承的诉讼的时效究竟有多久呢,在很长的一段的时间里面,我国的新闻中都没有再出现过遗产的纠纷,因为那时候我们实行了独生子女的政策,但是现在随着国家不断推行了二胎的政策,现在的遗产纠纷也渐渐被大家搬到了台面上来了,因此有关于遗产纠纷,究竟应该何去何从,而遗产继承的诉讼的时效到底有多久呢,这个问题也变成了大家的一个首要的问题,那么有关于这个问题有如下的一些解答。

首先是有关于他的法律的时效,对于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我们都知道一般都是两年,这个日子是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的权利被侵犯了的那天起开始来计算的,但是继承开始的那天起,如果超过了二十年的话,那么继承人就不可以再提起诉讼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第八条规定有这样来解释的,在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的权利被侵犯的那天起开始计算,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一般都是两年,但是在继承开始的那天起,如果超过二十年的话就不可以再提起诉讼。

其次,遗产继承诉讼的时效究竟有多久。

第一,这一点也就是上边我们所说到的我国相关法律的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在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的那天起的两年之内,他的遗产的继承权纠纷,如果在人民调节委员会的一个调节的期间的话,那么这样的话就可以按照中止诉讼时效来进行处理,第三,继承人如果因为遗产的一个继承的纠纷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诉讼的时效就被视为中断了。

然后遗产继承诉讼的费用究竟是多少呢?第一,标的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诉讼费用为五十元。

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其实很多纠纷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最终的处理效果是比较好的。

就房产继承纠纷来看,实践中也有很多人是向法院起诉了的,此时就需要了解清楚法律中规定的▲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下面,小编就来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

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所谓诉讼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生了某种特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限全归于无效,该法定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是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继承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时效。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老人去世遗产分配追诉期是多久

老人去世遗产分配追诉期是多久

⽼⼈去世遗产分配追诉期是多久在⽼⼈去世以后遗产分配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关于⽼⼈去世遗产分配追诉期是多久的问题,下⾯店铺⼩煽为您详细解答。

⼀、⽼⼈去世遗产分配追诉期是多久1、根据最新规定遗产追诉期为3年,⾃继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遗产分配⽐例是怎么规定的1、同⼀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般应当均等;2、对⽣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共同⽣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有扶养能⼒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5、继承⼈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6、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7、继承⼈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遗产分配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民法院或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和诉讼时效

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和诉讼时效

---------------------------------------------------------------范文最新推荐------------------------------------------------------ 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即,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否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进行财产分割;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十年前,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名下的财产。

妻子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却不被承认,孙伯1 / 3继承妻子财产困难重重,最后还要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

“灵感”来自母亲的遗嘱孙伯说,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

虽然和儿子关系较好,但为了稳妥起见,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还是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对方继承。

去年4月8日,妻子病逝。

5月的一天,妻子的单位打电话给孙伯,说他妻子名下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要家属前去领取。

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

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

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一、父母双亡房子如何继承?一、父母双亡房子如何继承情况一:如果父母所拥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婚内所购,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婚内协议,夫妻将各拥有该房产各50%产权。

(无遗嘱情况下)如果夫妻共同在一次事故中身亡,则互相不发生继承。

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会由一顺位继承人获得,并且对于这些人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配偶,其次是儿女,较后就是父母。

因此,父母各自的50%的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由各自父母、共同的子女等份继承;若死者没有以上的亲人,那么财产将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关系必定较为亲近的。

比如死者的亲兄弟、爷爷奶奶以及外公外婆等。

情况二:如果夫妻二人先后身亡,则先亡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等份继承,后亡的则把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和继承先亡人的份额一同发生法定继承,由后亡人的父母、子女等份继承。

当然,以上一切的前提都要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要是父母双方在生前已经立下了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来办。

不过不论怎样孩子都拥有继承权,只是继承的份额的不同,结果还要综合考虑父母死亡次序,同一顺位其他继承人的数量决定!二、房产继承的方式方法有几种房产继承方式有继承公证和继承诉讼两种方式。

1、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优点:材料要求较简单,对继承房屋不存在争议,出证周期较快,费用较低。

2、继承诉讼。

房产继承中,如果全部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存在分歧,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公证的,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缺点:周期至少3-6个月起,材料较多,流程繁琐,费用相对较高!如果不得不选择诉讼继承这一步的话,较好委托律师参与,因为一般人不清楚流程、不懂专业法律知识,很难独自操作整个流程!3、房产交易中心直接办理,该种方式办理对材料要求严格、成本低只需80元登记费、缺点周期长,可能需要一年左右,适合各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房屋没有争议且对办理周期没有要求的情况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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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周明娥等诉周学新共有权确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2月7日)
裁判要旨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
周明娥、周学根和周学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97-3号房屋一幢,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

1986年周学根搬离该房屋,由于周明娥已外嫁,该房屋自此由周学新居住并管理。

1989年,该房屋经过周学新的修缮、翻新,用途由住宅用房转为营业用房,由周学新对外出租并收益。

2000年,周学新在未取得兄、姐同意的情况下,向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房管处)申请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10年下半年,周明娥、周学根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房管处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学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房屋的共有份额。

周学新一审答辩称,本案应属继承权纠纷,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且周明娥、周学根未放弃继承权。

因遗产未分割,故已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

本案系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故周学新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

但考虑到周学新居住、管理及贡献情况,酌情可多分10%。

法院判决:周明娥、周学根各享有房屋面积的30%,周学新享有房屋面积的40%。

一审宣判后,周学新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且遗产尚未分割,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分配具体份额,而非继承权受到侵害,属于共有权确认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周学新对共有物进行了管理与添附,但该行为不能变更物权的共有架构,且长期以来的使用、出租收益由其独享亦应考量,故原判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点在于,本案是共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权纠纷?是否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性质的确定基于对纠纷所侵害的权利对象的认识。

继承权虽因身份而产生但具备取得遗产的权能,因而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当遗产为物时,就存在与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

但实践中,由于放弃继承情形的存在,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

而我国法律设置的拟制继承,显然有助于消除此种权利的不安定状态。

申言之,通过法律的拟制,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加快了遗产物的继承过程,将待定的物之或然性取得变更为确定的物之必然性共有。

在这一过程中,以“取得”为特征的继承权纠纷也被技巧性地转化为以“确认与分割”为特征的物权纠纷。

此过程大致存在三大步骤:一是继承的拟制接受或称继承的拟制完成,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从而结束继承。

二是确定继承之物的权利状态,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有物默认推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等情形的确定为共同共有。

也正是基于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被废止,而较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
处理问题的批复》却因当事人间具备家庭关系仍然可以适用。

三是依照一般物权纠纷的相关法律,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相应裁判。

在案件性质被确定为物权纠纷后,时效的探讨已失去实践意义。

这是由于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约束债权请求权,目前立法未对物权进行特殊时效限制,并且也欠缺取得时效制度。

但若进一步讨论,各类物权纠纷不适用时效的原因则不尽相同,常见的物权确认诉讼与物之分割诉讼,分属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分别对应权利体系中的支配权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其性质使然。

而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是我国制度的立论基础不同,域外立法明文规定时效制度同时约束物、债两类请求权者并不鲜见。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

又因双方系姐弟、具有家庭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与收益情况,最终确立了相对合理的物权分配比例。

因案件属于共有物的确认诉讼,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本案案号:(2011)湖长民初字第1260号,(2012)浙湖民终字第307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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