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

合集下载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动迁也逐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

为了给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政府在进行农村动迁时,需要
对居民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补偿。

下面是农村动迁宅基地和房屋补偿
的相关标准。

一、宅基地补偿标准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分为两部分:基础补偿和搬迁奖励。

1. 基础补偿
按照国家规定,宅基地的基础补偿标准为15平方米。

即每户宅
基地的补偿面积为15平方米。

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在动迁方案中明
确规定,由相关部门公示,并经动迁居民确认。

2. 搬迁奖励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动迁,政府还规定了搬迁奖励标准。

标准为每户宅基地的补偿面积的10%至20%。

具体奖励标准应当根据居
民意愿、搬迁距离、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动迁的房屋补偿标准分为两部分:住宅房屋补偿和附属设施
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标准为每平
方米400元至600元不等。

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居民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否通电通气、装修程度、建筑质量等因素进行考虑。

2. 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主要包括厕所、畜圈等,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至150元不等。

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总之,农村动迁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标准不同于城市的补偿标准,
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地区、政策等因素进行考虑。

同时,在动迁过程中,政府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以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近年来,宅基地纠纷呈上升趋势。

在农村,有邻居因宅基地失和,有兄弟因宅基地反⽬,甚⾄还有村民因宅基地纠纷杀⼈……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觑。

其实,发⽣宅基地纠纷何须动武呢?这⾥为⼤家解读⾛法律程序处理宅基地纠纷,切实维护⾃⼰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什么是宅基地纠纷:1、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权属争议⽅⾯的争议。

2、宅基地权属争议主要是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收益过程中产⽣的各种争议或争执。

3、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的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1、⾏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

主要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最终提起⾏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处理决定,否则⼈民法院不予受理。

2、现有利益保护原则。

现有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即在确权之前,任何⼀⽅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有状况,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林⽊及其他附属物现存状态。

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1、协商协商是争议双⽅对⾃⼰权利处理的⼀种⽅式,是私法⾃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在⾃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效;经过⾃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具有约束⼒。

2、调解⾸先,争议双⽅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形式,向相应的⼈民政府或⼟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作。

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由乡级⼈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其次,⼈民政府或⼟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以后,在7个⼯作⽇内进⾏书⾯审查。

最后,⼈民政府或者⼟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当事⼈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调解。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技巧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技巧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技巧“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

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农民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最头疼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影响农村邻里的和睦关系,冲淡亲情、友情。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农村,对于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下面,我就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的角度,谈一下自己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解决方法于技巧的浅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起因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

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但是,其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乱搭乱建、不按批准位置建设、超面积建设、骗取批准、建新不拆旧、影响交通、滴水、排水等。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全民普法活动的积极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和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万顷良田、新农村改造、新市镇建设等相继实施,未批先建、乱搭乱建、超占面积、四址移位、无证建设、建新不拆旧等时有发生。

同时重大项目落户,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

以丹徒区上党镇为例,该镇位于镇江南郊,扬溧高速和沪宁高速纵横贯穿我镇,是镇江古邑南乡重镇之一,2006年底由原上党、上会二镇合并而来,辖有15个行政村,两个居委会。

面积约122平方公里(二调面积),总户数16931余户,总人口52270人(2010年底统计数据)。

上党镇是丹徒面积与人口大镇,也是丹徒四大经济板块之一。

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该镇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当地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创文明城镇带来不稳定隐患。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

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

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宅基地补偿款二、宅基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所以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归村委,房屋的补偿归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宅基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吗宅基地动迁补偿款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宅基地拆迁补偿也是遗产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的“房随地走”原则

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的“房随地走”原则

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的“房随地走”原则房屋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土地权利与房屋权利的关系如何,势必影响到权利变动时权利人利益的分配。

我国法律承认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之原则,但在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房地不可分的一体化原则,即两个权利,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

如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即“房地一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但在土地管理上,我国分为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两条管理体系,这导致以上原则只适用国有土地及其附着房屋,而农村集体土地及其附着房屋,具体地说,宅基地及其上的农民住房,则只能适用“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

因此,农村房产产权变动时,权利人的利益分配与城镇房地产有所不同。

一、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房随地走”原则的内涵农民住宅在所有农村房地产中所占份额占绝大多数,且权利主体涉及面广,就产权所产生的纠纷众多。

同城镇房地产一样,农民住宅也涉及两项权利,其一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二是对房产本身的所有权。

但在涉及房产权利因转让、抵押、继承析产、遗赠而发生变动时,二者就会表现出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产的受让人可以获得该房产的实物,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同时获得该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即使该土地属于划拨土地,房产的受让人也可以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影响其得到房产的实物。

而在农民住宅因转让、抵押、继承、遗赠而产权发生变动时,受让人或权利人却不一定获得该房产的实物,即,有的受让人(权利人)可以获得实物,而有的受让人(权利人)则只能获得房产价值形式的补偿。

能否有权取得房产的实物,取决于该受让人能否享有该房产赖以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房产权利就成为空中楼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也就无法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而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决于该权利人是否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即由其户籍而定,而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房子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

房子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

房子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一、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分别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1)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2)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3、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诉至法院的宅基地案件自然不少。

那么,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呢?并且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给农户,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由于其没有商业土地出让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导致其不具备个人财产的属性,而建造在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却是宅基地所有者自己出资建造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是一项“特殊的财产”,由此产生了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本文将分析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一、宅基地权继承权产生的原因(一)立法原因首先,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但具体规范却极为简陋。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于时代的差距,《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限制等问题并未明确。

《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如前所述,《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二)制度原因我国现在实行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在城乡居民各自的权利内容方面,采用了区别对待的方法。

二元化的政治制度导致形成了二元化的经济结构,长期以来,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在资源配置方面,采用了牺牲农民利益而优先发展工业建设的模式。

城市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比农村占有优势。

国家为了保障农村资源的稳定和农民利益,限制农村的资源流进城市,因而规定农民因集体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就成为一项鲜明的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解决途径虽然打破二元结构、放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转让的限制,是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根本途径,但是这一制度的改革终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一)诉讼主体问题。

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权利人都是共有关系,无论是原告、被告都是权利的共有人,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诉的种类问题。

在农村房地析产纠纷中,诉请主要有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

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笼统的要求分家析产,无具体的分割指向。

在事实依据上,应当提供现有房屋的结构、方位及面积状态,以便法官分割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方面合法合理确认原告应分得的房产。

二是要求确认权利份额。

此类诉讼是典型的确权之诉,诉请并不具体指向某一间房,仅要求法院确认其权利份额。

三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搬出某些房屋。

(三)房屋价值评估问题。

由于家庭成员每人在房屋总面积中的权利份额与房屋单间结构面积并不尽一致,而房屋的价值又在于作为独立空间存在于整体房屋建筑中,因此既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又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在析产纠纷中,绝大部份案件涉及到对房屋的货币补偿,从而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但问题常在于:一是评估对象的确定。

在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分割或房屋改建、重建前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货币补偿的房屋往往是拆迁前、改重建前的房屋。

这些房屋已不存在,当然无法评估。

二是现有被分割农村房屋价值认定。

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争议房屋单价,协商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协商不成,要求提出评估,预交评估费,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对评估费由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按权利份额比例承担;如原告无法或不愿预交评估费,法院依政府拆迁安置该类农房的补偿价格确认。

(四)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作用问题。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向农民颁发《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作为体现权利的载体,其中可以证明哪些人享有宅基地以及宅基地面积和地上房屋面积,但实践中,如果该证不具体写明家庭成员姓名,如何判断权利人?因析产需实际测量某间房屋与具体登记内容不符又如何认定?。

农村继承纠纷解决的案例分析与法律援助

农村继承纠纷解决的案例分析与法律援助继承纠纷是农村地区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涉及大量的财产、人际关系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援助在推动法律公正、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基于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农村继承纠纷解决的实际操作,并探讨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与作用。

案例一:农村土地继承纠纷在某农村地区,村民小明为了避免土地纠纷,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土地继承的问题。

小明是家中的独子,根据农村土地继承法规定,他享有对父母土地的继承权。

然而,在其父亲去世后,众多亲戚纷纷提出对土地的继承要求,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和家庭矛盾。

小明找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过相关法律人员的调解和调查取证,援助中心向小明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意见。

最终,法院根据农村土地继承法的规定,确认小明作为独子享有土地继承权,依法判决解决了土地继承纠纷。

案例二:农村房屋继承纠纷在另一农村地区,村民小红因为父母去世后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了房屋继承纠纷。

小红是家中的次女,根据中国继承法规定,房屋应该平均分配给兄弟姐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小红的哥哥为了占据更多的房产份额,阻止小红继承父母的房屋。

面对这种情况,小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小红的哥哥在分配房屋时进行了违法行为,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

援助中心基于个案调查和法律评估,为小红提供了合理的继承权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意见。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基于农村继承法的规定,法官判决房屋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划分给小红及其兄弟姐妹。

通过法律援助,小红成功解决了她与哥哥之间的继承纠纷。

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以上案例表明,农村继承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的参与与支持。

首先,法律援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以确保他们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然后,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在分析案件和调查证据方面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法律援助的作用还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和公正方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司法·案例18/2010
文/邵忠华褚玉兰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案例参考
ANLI CANKAO
■案号
一审:(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
【案情】
原告:陈雪红。

原告:金妹,1999年12月出生。

被告:陈小芳。

原告陈雪红、金妹系母女关系,被告与原告陈雪红系婆媳关系。

座落于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
109号的房屋在1991年办理了宅
基地使用证,该证登记户主为被告的丈夫金引明,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载有被告陈小芳及其与金引明之子金建东的名字。

2005年,金建东死亡。

2008年,被告丈夫金引明死亡。

被告丈夫金引明生前于
2008年4月9日立下一份遗嘱,遗
嘱将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

2008年,上述房屋因A2公路南侧高压走廊征用而动迁。

2008年11月26日,被告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补偿款共计
410913元。

两原告与被告就上述
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分割并继承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原告诉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属被告陈小芳、金引明及金建东三人共有,金引明、金建东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两原告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亦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

被告辩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系被告与丈夫金引明建造,当时金建东尚年幼,房屋为被告与丈夫金引明所有,不属遗产继承范围,拆迁补偿款只能分割宅基地部分。

金建东死亡后,两原告就离开了诉争房屋,故补偿结算清单中的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及装潢等其他补偿款计45071元,不属遗产继承范围。

且金引明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

故被告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

本案中,原告基于继承关系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主张分割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于法有据。

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审核表登记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诉争房屋的宅基地审核表登记有被告陈小芳、金引明及金建东。

1991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金建
东虽系未成年人,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
【要点提示】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022
人民司法·案例
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故上述三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
权。

另外,本案房屋虽系被告与丈
夫金引明于1985年建造的,但该
房屋装修时金建东已成年,应认定
被告陈小芳与丈夫金引明对系争
房屋具有主要贡献,可予以多分,
对金建东适当予以少分。

据此,对
于该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款及其他
补偿155053元,按照金引明得
35%、陈小芳得35%、金建东得30%
的比例进行分割。

因该宅基地房屋
系家庭共同所有,故对该财产的分
割,除考虑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
小外,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
况等一并予以考虑。

由于金建东死
亡后,两原告即搬离系争房屋,故
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
迁奖共计21731元,理应归被告陈
小芳所有。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
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
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
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
计算。

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
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
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
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本案
中,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人
员,原告并非系争宅基地使用权
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金引明与金
建东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
用权当归属被告陈小芳。

因此,宅
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4129元应
由被告陈小芳所有。

关于金引明遗嘱的效力。

遗嘱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但金引明所立遗嘱却将其遗产
全部处分给被告一人继承,而对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
告金妹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故金引明所立遗嘱无效。

本案中,
金建东先于其父金引明死亡,根据
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
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
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本案中原
告金妹代位继承其父金建东应得
份额。

金引明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
适用法定继承,由被告陈小芳和原
告金妹进行继承。

金建东所得份额
作为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的
顺序由原告陈雪红、原告金妹、被
告陈小芳及金引明继承。

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继承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诉争
房屋动迁补偿款410913元,其中
11628.98元归原告陈雪红所有,
44577.74元归原告金妹所有,其余
354706.28元归被告陈小芳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
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
屋拆迁补偿的矛盾较为突出,拆迁
补偿款的分割继承在农村社会中
也比较普遍。

本案就是此类纠纷的
典型案例。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农
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在遗产
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对本案的处理,首先要明确金
引明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因金
引明所立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金妹没有保
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金引明所立
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适
用法定继承。

由于金建东在金引明
之前死亡,因此本案还要适用代位
继承。

这是本案处理继承问题的一
个基本思路。

在此基础上,需要重
点考虑的是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
分割问题。

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
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
用权补偿两大部分。

地上物补偿即
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明确房屋所
有权人,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
归属。

原告提供的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审核表注明户主为金引明,其他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陈小芳、金建
东。

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
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
重要依据。

因系争房屋系家庭共有
财产,要处理金引明、金建东的遗
产继承,必然要对系争房屋进行产
权分割。

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人对财
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
况等综合考虑,对地上物拆迁补偿
以金引明得35%、陈小芳得35%、
金建东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对
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
速迁奖归属陈小芳一人所有,该分
割合法、合情、合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明
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同理,宅基
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
地使用权人。

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
的身份属性,实践中实行一户一处
宅基地的原则。

系争房屋的宅基地
权利人在1991年审核登记时为金
引明、陈小芳及金建东。

陈雪红与
金建东结婚后,该户人口出现增
加,但陈雪红并未登记为权利人,
因此陈雪红不是该宅基地使用权
人。

当金引明与金建东死亡后,该
户人口出现减少,宅基地由剩余成
员即陈小芳使用。

这符合农村宅基
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原则。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
法院)
02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