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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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动迁也逐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

为了给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政府在进行农村动迁时,需要
对居民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补偿。

下面是农村动迁宅基地和房屋补偿
的相关标准。

一、宅基地补偿标准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分为两部分:基础补偿和搬迁奖励。

1. 基础补偿
按照国家规定,宅基地的基础补偿标准为15平方米。

即每户宅
基地的补偿面积为15平方米。

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在动迁方案中明
确规定,由相关部门公示,并经动迁居民确认。

2. 搬迁奖励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动迁,政府还规定了搬迁奖励标准。

标准为每户宅基地的补偿面积的10%至20%。

具体奖励标准应当根据居
民意愿、搬迁距离、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动迁的房屋补偿标准分为两部分:住宅房屋补偿和附属设施
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标准为每平
方米400元至600元不等。

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居民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否通电通气、装修程度、建筑质量等因素进行考虑。

2. 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主要包括厕所、畜圈等,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至150元不等。

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总之,农村动迁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标准不同于城市的补偿标准,
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地区、政策等因素进行考虑。

同时,在动迁过程中,政府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以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对被征
地农民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益用权人的土地、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合法权益的补偿标准。

2022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
格的50%进行补偿。

对于非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80%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收
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特定类型的土地,补偿比例有所不同。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
东省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对于被
征收的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这些调整
和变化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到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装修折旧、
居住折旧、补偿用地等几个方面。

1、宅基地补偿:按市场价格补偿宅基地现值,建成年限不足20年按3000元/亩计算,建成20年以上且已满足当地宅建新建要求的,每亩按4000元计算补偿。

2、土地使用权补偿:按土地规定的使用权计算,以剩余期限的5%计算,期限不少于20年的按10000/亩补偿,期限小于20年的按期限剩余
年限百分之5计算补偿。

3、装修折旧补偿:按拆迁办确认转移宅基地家庭装修折旧情况,补
偿折旧金额。

4、居住折旧补偿:按拆迁办确认的宅基地家庭居住折旧情况,补偿
折旧金额。

5、补偿用地:按拆迁办确认的宅基地家庭无法转移的用地,补偿对
应的金额。

其中,拆迁补偿金额不低于100元/亩,在补偿用地方面,拆迁家庭
还可获得相关用地替代安置补助等。

拆迁补偿总金额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小编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小编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国家农村宅基地拆补偿标准

国家农村宅基地拆补偿标准

一、国家农村宅基地拆补偿标准
1、农村的宅基地被征收一般会分成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也就是根据当地的地价等情况来照价赔偿;另一种则是给与一定的安置费用,在其他规划区内重新划一块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的置换补偿。

2、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来决定,而且如果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一样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一般宅基地补偿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是分开的。

这里就简单的介绍下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的标准价格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年的经济水平、居住情况等来确定)。

4、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国家农村宅基地拆补偿标准
二、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产权置换的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
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一、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分别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1)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2)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3、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山东省新农村补偿标准

山东省新农村补偿标准

山东省新农村补偿标准
山东省新农村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分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等情况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的标准和政策。

山东省新农村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

首先,针对农村土地征收,山东省实行按征收土地的类型、位置、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

对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保证了农民的土地补偿权益。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对于征收土地上的临时性建筑物、果树、农作物等的合理补偿标准,确保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分红,山东省规定了相应的分红比例和分
配标准。

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和成本,确定了合理的分红比例,并且规定了分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保证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分红权益。

另外,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山东省也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宅
基地的位置、面积、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了合理的宅基地出让金标准,保障了农民在宅基地出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山东省新农村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分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等情况下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山东省还不断完善和调整补偿标准,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民谋福祉,为农村振兴注入强大动力。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
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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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 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 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
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 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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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对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民只有相应的使用权,即便如此,征地拆迁也会对被征地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小编将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介绍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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