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农村房屋析产不同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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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团结村拆迁分家析产案例

2022年团结村拆迁分家析产案例

2022年团结村拆迁分家析产案例案情:赵甲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赵某1与赵某2。

X年3月,在村长与村委会书记的见证下,赵某与钱某签订分家协议,内容包括:1.位于某镇某街的房屋1分给长子赵某1;2.位于某镇某街的房屋2分给次子赵某2;3.父母粮田土地及果树由本人种植管理,其收入归父母所有,父母因身体原因不能种植管理时,由长次子二人均分管理;4.父母生活赡养问题,父母暂时放弃长、次子上交生活费,父母共同与长次子二人轮流居住,各住一年,每年10月1日起各轮流一年,如父母因身体有病需就医时,除国家政策性报销后,医疗费用由二人均摊;5.关于长次子分房问题,可由长次子二人协商,经相关司法公证机关给予公证确认;6.此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分家协议签订后,各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赡养义务轮流照顾父母。

X 年2月,长子赵某1与父母发生了严重争吵,争执中赵某受伤随后报警并称遭到赵某1的殴打,经过民警调解,赵某签署了一份不再追究赵某1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X年6月,赵某与钱某起诉赵某1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分家协议第一项内容。

分析:本案原告以赠与合同为案由,以被告严重侵害赠与人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即分家协议第一项。

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分家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实践中,多为亲属好友间才会产生无偿赠与的行为,本案的分家协议性质属于赠与合同还是分家赡养协议,原告主张,分家协议中两处房产均为原告夫妻二人出资出力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分家协议系原告二人处分自有财产,属于赠与合同,并不是家庭成员共同处分共同共有财产而属于分家赡养协议。

涉案协议是在原告二位在场主持,村长和村书记在场作见证,和两个儿子就共有的房屋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不仅明确了诉争房屋的归属,同时对协议主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子女分得哪些财产及两个儿子获得财产后如何赡养父母,进行了明确约定,认定属于分家赡养协议,并无不当。

房屋劈分析产的困惑及解决途径

房屋劈分析产的困惑及解决途径

及其他有 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并在 《 房屋所有
权证》 中的测绘 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另外,
本 栏 目协 办 单位 :
☆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招待所 地址 : 人民南路 5 号( 6 火车站对面)
☆ 无锡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
地址 : 市复 兴路 18 无锡 0 号 电话 :o 1) 74 7 (5 2 2 3 0 0
种变相集资行为, 而这种方式的集资违反了国家有
关集资问题的规定。 为此, 建设部 19 年发出专 门通 94 知, 明确指 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 门不得 向以这种方式 出售的房屋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针对近年来一些开发
属发生转移的, 应当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
移 登记 。
企业分割出售产权商铺 的问题 ,97年建设部又发 19
维普资讯

口张定一 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房屋劈分析产登记的法规政策规定
将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发挥, 导致房屋权利的虚拟化,
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 、 赠与的方式 将房屋权属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屋析产是指共
并极易 由此产生产权纠纷。如 2 世纪 9 年代初 , O O 我 国一些城 市曾出现开发企业 以 l 平方米为单位 向社
迁最低保障价测算出) 同时对劈分、 , 析产后登记的房
屋应 当是 独立 的 自然 间 。另外 , 了避 免商铺 分 割销 为
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 我处要求商业用房分割出售必 须界址清楚, 分割后的商铺应 当符合商场 的建筑设计
规范和防火规范 , 并具有独立空 间、 能单独进行商业
活动 。
分割出售后的最小权属单元 ( 房屋的最小面积标准以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分家析产的定义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共同管理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离婚、分居等原因需要分割家庭财产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家析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因分割遗产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分家析产程序1.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就分家析产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继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家析产注意事项1.明确财产范围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依法分割分家析产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4.注意保密分家析产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5.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分家析产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各方权益。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分家析产案例: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路径研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路径研究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路径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览 (3)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7)1.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概念界定 (8)2. 相关理论基础 (9)土地经济学理论 (10)区域发展理论 (12)可持续发展理论 (13)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现状分析 (14)1. 全国及地方政策梳理 (15)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6)政策法规不完善 (17)资金投入不足 (18)技术水平有限 (19)社会认知度低 (20)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路径选择 (21)1. 创新政策机制,激发主体活力 (22)完善土地制度政策 (2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4)鼓励科技创新应用 (25)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27)2. 探索多元化利用模式 (28)农村文化旅游开发模式 (29)农村康养基地建设模式 (31)农产品加工物流模式 (32)农村电商孵化平台模式 (34)3. 强化规划引领与监管 (35)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36)加强宅基地管理监管 (37)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8)五、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借鉴 (40)1. 典型地区案例分析 (41)2. 实践经验总结与借鉴 (42)六、结论与展望 (43)1. 研究结论 (45)2. 研究展望 (46)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探讨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有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外流,农村闲置宅基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制约乡村发展的瓶颈。

本文首先分析了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宅基地利用的重要意义,进而梳理了当前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现状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从政策引导、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三个层面出发,提出了针对性的盘活利用策略,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了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现实意义及面临的挑战,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践操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房租析产的流程

房租析产的流程

房租析产的流程
房租析产是指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对房租的分配进行分析和分割。

以下是房租析产的流程:
1. 双方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

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

2. 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

3. 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 到房管局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5. 领取新房产证和他项权证。

一般情况下,房租析产流程需要的时间为30日内。

在办理房租析产时,双方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 《房屋所有权证》;
3. 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4.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 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6. 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

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7. 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

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8. 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具体的流程和所需的证件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房租析产前,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以便顺利完成析产手续。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正文:----------------------------------------------------------------------------------------------------------------------------------------------------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结束——。

析产农村宅基地房屋全过程

析产农村宅基地房屋全过程

析产农村宅基地房屋全过程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广大农民越来越重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但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没有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了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面积。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的个人财产,不同于国家出售的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有一定的限制。

)关于宅基地,这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受到建设和国土部门内部规章的制约。

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本文以《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为基础,结合《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探讨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与赠与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与同仁办理公证。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一种限制性的财产所有权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允许村民组织成员使用,房屋经批准后才能转让给村民组织成员。

有许多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和禁止投机倒把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出售给城镇居民,也不得允许城镇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有关部门不得为非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房屋析产的具体流程

房屋析产的具体流程

房屋析产的具体流程英文回答:步骤 1,确定合法继承人。

确定遗嘱中指定的人员。

如果没有遗嘱,确定根据法律继承顺序的人员。

步骤 2,评估房产价值。

聘请评估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来确定房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步骤 3,支付债务和费用。

支付亡者未偿还的债务、葬礼费用和遗产管理费用。

步骤 4,分配房产。

根据遗嘱或法律继承顺序将房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步骤 5,持有产权。

将房产过户到继承人的名下。

步骤 6,分销收益。

如果房产被出售,将收益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其他注意事项:析产过程可能很复杂,建议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析产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具体取决于房产的复杂性和继承人的数量。

继承人之间可能会出现争执,建议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解决争端。

中文回答:房屋析产的具体流程。

步骤 1,确定合法继承人。

查看遗嘱中指定的人员。

如果没有遗嘱,根据法律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步骤 2,评估房产价值。

聘请专业评估师或房地产经纪人估算房产的市场价值。

步骤 3,支付负债和费用。

支付死者生前未偿还的债务、葬礼费用和遗产管理费用。

步骤 4,分配房产。

根据遗嘱或法律继承顺序将房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步骤 5,办理产权变更。

将房产过户到继承人的名下。

步骤 6,分发收益。

如果房产被出售,将出售所得的收益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其他注意事项:析产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析产时间长短取决于房产情况和继承人数量。

继承人之间可能产生纠纷,建议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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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析产纠纷司法实践中,引起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主要事由有因离异、继承而要求分家析产,要求分割的房屋既有客观存在的现有农房,也有被拆迁后安置的非农房,有些还会出现无权分安置房但对安置前的农房有权利份额的情形。

从实体处理方面,可分以下情况:(一)离异或丧偶的儿媳或女婿要求分割现有农村房屋的问题1、儿媳或女婿婚嫁以前,原配偶居住的房屋由其父母修建,且另有兄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口为以前家庭人口,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婚嫁,政府没有另划拨宅基地,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依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家民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所有权。

在人口变动中,每增加一名农民,政府应当按标准无偿划拨宅基地归农民使用,换言之,只要是户口注册的农民,必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在入户之前,原户籍地所在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未丧失。

当其婚嫁后,原宅基地应当收回,由婚嫁所在地的乡政府另行划拨。

上述情形说明婚姻所在地的政府未划拨。

既然无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对地面建筑物也不能分割。

由于系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配偶的财产有继承权,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如果配偶对房屋有权利份额,儿媳或女婿可以按继承份额获得相应的房屋份额,但由于分割房屋的前提必须是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前述儿媳或女婿又无宅基地使用权,配偶的宅基地使用权又不能继承,因此儿媳、女婿无权分割房屋,但有权继承配偶享有的房屋的物质权利,即地上建筑物的物质价值。

2、儿媳或女婿入户后,配偶的兄妹也另婚嫁成家分户,但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人口总量不变,即儿媳或女婿填补了兄妹的份额,而房屋没有增加或减少,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划拨或收回是根据农民的生死和户籍变动而定。

婚嫁后的宅基地应视婚嫁人户口迁移情况而定。

出现上述情形,配偶的兄妹婚嫁后如果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宅基地也相应变化,同时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的宅基地也随其户口变化而定。

根据户口管理的规定,兄妹婚嫁后,其宅基地应被收回,新入户儿媳、女婿应予划拨,如果二者进出的人口总量不变,由儿媳女婿填补兄妹份额有利于土地管理和生产、生活。

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人口情况应作相应改变。

因此上述情形实质上说明儿媳或女婿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有权分割房屋。

但因房屋非己所有,应作补偿,同时也有权继承配偶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

3、在第1种的情形下,入户后的儿媳或女婿虽然没有新增宅基地,但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

儿媳、女婿出工出力出钱,甚至是与配偶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改建或重建,丧偶后是否有权分割房屋?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由于儿媳或女婿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应无权分割房屋。

但在房屋的改建或重建上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夫妻重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地上的这部分财产,儿媳或女婿享有部份或全部权利,因此即使无权分割房屋,但有权要求获得房屋的财产价值,由使用该房且又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补偿。

如果儿媳或女婿的原有宅基地已收回,还有权要求现户口所在地政府另行按标准划拨,使居住权利得到救济。

4、在同时具备2、3的情形下,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既然家庭人口总量不变,入户的儿媳、女婿实质上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丧偶后要求分割房屋,按房地不可分原则应当允许。

如果地面房屋的修建没有儿媳或女婿的贡献,应当全额补偿原房屋所有人;如果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视儿媳或女婿出工出力出钱的实际情况,有权部份或全额分割房屋。

离异的儿媳或女婿申请分家析产的原则与丧偶情形一致,只是享有对房屋部份的继承权。

(二)分割拆迁安置房的问题拆迁安置目前并无法律依据,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

拆迁安置的标准有本地特点,如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拆迁事实依据就是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人口、房屋面积进行安置,不够政策标准的,由拆迁户自行选择补钱补足或放弃;超过部份由政府货币补偿。

实践中,如果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人员要求分割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应当如何处理?1、房屋拆迁安置前,未分家析产,安置后变为城市房屋并领取了产权证,而证书上产权人只有一人,其他人能否分割现有房屋?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对此类情形首先应确认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成员有哪些人,只有这些人才有权被安置。

如果无宅基地使用权,即不可能作为安置对象。

如果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又对农村房屋有所有权,当然对安置房屋份额享有完全的权利,即使产权明确为一人,其仍有权分割。

根据房屋实际状态的可分性与否,要么相应变更产权登记,要么产权人支付份额对价。

如果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无房屋所有权,按房地不可分原则,在补偿了宅基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后,也可分割该部份农村房屋。

相应拆迁安置后也对安置房有权利份额,处理结果同上。

如果作为家庭成员但未在使用证上载明,说明该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依安置政策不能成为安置对象,当然也无权分割安置房。

但如果对农村房屋有所有权,有权要求其他人员按农村房屋价值补偿。

在以何种房屋标准补偿权利人的份额上,有人认为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以现安置房价值为标准,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不妥,因为现有安置房作为非农房,其价值是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所处地段的价值成份,而农村房屋的价值并无宅基地的因素,纯为房屋的本身价值,因此权利人也只能获得该物理价值的份额补偿。

2、非安置对象对农村房屋有继承权,遗产分割前农村房屋被拆迁,是否有权分割安置房?如李母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户主,与李父共同修建房屋。

李甲、李乙分别是大儿、二儿。

李甲后因招工农转非,使用证上的家庭成员为三人李母、李父、李乙。

2000年李母去世,2001年李乙结婚娶张女。

后农村房屋按三人被拆迁安置,现李甲认为李母对农村房屋有50%的所有权份额作为遗产,其有权继承相应份额。

因该房屋拆迁后继承份额已转移到安置房,故要求分割安置房。

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首先李甲作为非农业人口,不是拆迁安置对象,不享有分割安置房的资格。

因为安置房的权利来源是基于农村人口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双重权利演变而来,二者缺一不可。

现安置房依三人安置,是因为张女填补了李母去世后应收而未收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如果无张女,只能按二人安置,原李母拥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价补偿。

如果政府事实上在无张女的情况下按三人安置,政府有权要求被安置人按超过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退补,同时再按规定补偿李母拥有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房屋价值。

但无论如何,李母留下的遗产只是房屋的财产价值,而不包括宅基地。

李甲有权分割的是李母之房屋价值而非安置房。

(三)自愿减少分割房屋的权利份额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有权足额分割房屋的原告自愿放弃部份房屋,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后是否意味着改变了其应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如离异女沈某诉其肖父、前夫肖男分割房产一案。

婚前肖家户口四人,肖父、肖母、肖男、肖妹,房屋面积110平方米,后肖母去世,肖妹出嫁,沈某入户并添一子,婚后增加房屋40平方米。

后沈某与肖男离婚并抚养儿子。

依政策沈女一人就享有4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对40平方米房屋,沈母子享有20平方米(子的份额由父母共同支付对价补偿)。

现分割房屋,沈某有权依享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在对价补偿超出部份房屋价值后取得起码40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沈某不愿补偿超出部份的价值并自愿放弃一部份权利,只请求法院分割给她母子20平方米的房屋。

法院尊重其处分权,判决支持了沈某的诉请。

根据房地不可分原则,也意味着沈母子只享有该房屋范围下同面积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该面积远远不够政策的40平方米。

沈女如果要求政府增拨宅基地使用面积,政府是否应支持?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虽然房地不可分,但两种权利是分离的,沈女有权增加宅基地面积。

同时政府应当收回肖父、肖男因沈女放弃现时获得的超出应有标准的宅基地面积。

该范围上的建筑应视为无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建筑。

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的“房随地走”原则房屋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与土地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土地权利与房屋权利的关系如何,势必影响到权利变动时权利人利益的分配。

我国法律承认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之原则,但在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房地不可分的一体化原则,即两个权利,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

如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即“房地一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但在土地管理上,我国分为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两条管理体系,这导致以上原则只适用国有土地及其附着房屋,而农村集体土地及其附着房屋,具体地说,宅基地及其上的农民住房,则只能适用“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

因此,农村房产产权变动时,权利人的利益分配与城镇房地产有所不同。

一、农民住宅析产纠纷中“房随地走”原则的内涵农民住宅在所有农村房地产中所占份额占绝大多数,且权利主体涉及面广,就产权所产生的纠纷众多。

同城镇房地产一样,农民住宅也涉及两项权利,其一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其二是对房产本身的所有权。

但在涉及房产权利因转让、抵押、继承析产、遗赠而发生变动时,二者就会表现出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产的受让人可以获得该房产的实物,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同时获得该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即使该土地属于划拨土地,房产的受让人也可以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影响其得到房产的实物。

而在农民住宅因转让、抵押、继承、遗赠而产权发生变动时,受让人或权利人却不一定获得该房产的实物,即,有的受让人(权利人)可以获得实物,而有的受让人(权利人)则只能获得房产价值形式的补偿。

能否有权取得房产的实物,取决于该受让人能否享有该房产赖以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房产权利就成为空中楼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也就无法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而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决于该权利人是否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即由其户籍而定,而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农村宅基地的划拨或收回是根据农民的生死和户籍变动而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丧失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而是由村集体分配,适用属人原则。

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在本组织通过分配取得宅基地,村民死亡或户籍迁出本集体组织,即丧失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按照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由此可见,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权使用集体土地建房,但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个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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