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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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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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该案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民通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参考结论对于上述案件,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案例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女士结婚。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加利福利亚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第六章准据法的选择

第六章准据法的选择

五、人际法律冲突
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或阶级成 员的法律直接的冲突。
六、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先决问题:一个国际私法案件中需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 国法作为准据法 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 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 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 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实质条件)
案例分析
案例一:韩国青年金某与内蒙古青年鲍某 婚姻案(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案例二:英国政府债券案(时际冲突的解 决) 案例三:美国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案(国 际条约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案例思考题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O航运有限 公司船舶碰撞案 (外国法的查明)
四、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 之间的法律冲突。
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 定方法
根据该外国法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直接依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适用具 体地点的法律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代替本国 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以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如果不能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各国的立法和 司法实践有下列解决方法: 直接适用内国法 类推适用内国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适用与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适用一般法理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允许当事人依法上 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两种做法:允许当 事人上诉;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 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分两种情况区别 对待: 1.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 生新旧法规定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据准 据法国的法律来确定; 2.在国际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 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的场合:一种观点认 为

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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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主体【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

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

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

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

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田某失踪案】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

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

问:(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李查蒂一案(Lizardi’s case)】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上海徐汇法院遗嘱继承案例

上海徐汇法院遗嘱继承案例

上海徐汇法院遗嘱继承案例在上海徐汇,有这么一个遗嘱继承的案子,就像是一场家庭大戏在法院这个舞台上拉开了帷幕。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老大爷,我们就叫他李大爷吧。

李大爷辛苦了一辈子,积攒了一些房产和存款。

他呢,有三个子女,按道理说这家庭应该是和和美美、共享天伦之乐的。

可是啊,这遗嘱一出来,家里就炸开了锅。

李大爷生前立了一份遗嘱,把自己的大部分财产,特别是那套位于徐汇区中心地段的房子,留给了小儿子。

这遗嘱一公布,大儿子和二女儿就不干了。

大儿子觉得自己一直都很孝顺,平时给李大爷跑腿办事,逢年过节的礼物也没少送,怎么就把房子给了小儿子呢?二女儿也委屈,她经常陪着李大爷去医院看病,觉得自己对老爸的照顾也不少啊。

于是,这两人就把小儿子告上了徐汇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在法庭上,那场面就像菜市场一样热闹。

大儿子先说:“法官啊,我爸肯定是被小儿子骗了才这么立遗嘱的。

小儿子整天就知道哄老爸开心,实际上没干啥实事儿。

”小儿子听了可不乐意了,反驳道:“我怎么就哄骗了?我照顾老爸的日常起居,陪他聊天解闷,这都是真心实意的,老爸把房子留给我,那是他的意愿。

”二女儿也在一旁哭诉着自己的付出。

法官呢,就得在这一团乱麻中理出个头绪来。

法官得确定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查看了遗嘱订立的过程,发现是在律师的见证下完成的,而且李大爷当时神志清醒,遗嘱的内容也是他自己真实的想法。

然后,法官也考虑到了大儿子和二女儿在李大爷生前确实也有照顾,不能完全不顾及他们的感受。

法院判决虽然房子按照遗嘱归小儿子所有,但是小儿子需要从存款中拿出一部分钱,补偿给大儿子和二女儿。

这样呢,既尊重了李大爷的遗嘱,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兄弟姐妹之间的利益。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遗嘱这东西可不能随便立,得考虑到家庭关系的方方面面。

而家庭成员之间呢,也不能只盯着遗产,在老人活着的时候多尽孝才是最要紧的,不然到最后为了遗产争得不可开交,伤了感情多不值得啊。

运用准据法选择方法,分析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运用准据法选择方法,分析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上述种种方法都是在选择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可供利用的方法。并且,这些选择方法之间又 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干的,常常是互相重叠运用的。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任何 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均不能解决国际私法所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因 此,无论是立法者在制定冲突规范时,还是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 件时,都不得不综合考虑多种法律选择方法。
李伯康(中国籍)、范素贤、周乐蒂
第一次:广州台山 第二次:内华达州
广州者柯里提出来的。他认为,不同国家和州 之间的法律冲突实质上是政府利益的冲突。因此,他主张透过法律冲突的 表象,去分析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其中 一个国家或州有政府利益,便适用那一有政府利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如 果两个国家或州都有政府利益,则应适用具有较大利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 如果法院地有利益,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所属国家或州的法律。
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广州,即法院地,故在执行上不会存在太多涉外问 题。
这种方法是美国学者巴克斯特在1963年发表的《法律选择与联邦制度》一 文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每一个地方的法律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政策和目 的,即内部目的和外部目的。内部目的是解决每个州内私人利益冲突的基础, 外部目的则是不同州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所产生的政策。而当两个州的外部 目的发生冲突时,只能服从其中一个州的外部目的。其确定标准为:内部目 的在一般范围内受到较小损害的那个州,其外部目的应服从另一个州的外部 目的。
因此,婚姻关系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的住所地法。
这种方法主张选择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作 为准据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继承和发展。 这种方法主张保留冲突规范的形式,但同时主张采用“最密切联系 地”这一开放性的连结点,让法官通过对案情和有关法律关系的综 合分析,找出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地,其实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 的规范。

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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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1、吉林省吉林市某建筑公司在利比亚承揽一石油管道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

2001年1月,该公司组织中国民工到利比亚施工。

建筑公司招聘民工时与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规定民工的月工资1200-1500元人民币,疾病、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韩国现代建筑公司也承揽了该项目部分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韩国现代建筑公司劳力不足,遂与吉林市某建筑公司协商租用中国民工。

吉林公司同意将其招聘的民工转让给韩国公司,韩国公司向吉林公司支付民工的劳务报酬,其酬金数额是吉林公司支付给民工工资的数倍。

吉林公司未将与韩国公司签订民工转让协议的事情告知民工,即将雇用的民工派往韩国公司工地,民工的工资未增加。

在检查石油管道焊接质量过程中,发生伽马射线泄露,致使派往韩国公司工地的一中国民工受到辐射。

该民工回国后,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初步诊断为白血病。

对于伤害赔偿问题,建筑公司与民工进行了协商。

建筑公司同意赔偿,但赔偿的数额为医疗费及适当的补偿。

受伤民工提出300万元的赔偿数额,双方在该问题上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受伤民工咨询律师,如何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数名律师参与了讨论,他们的意见也不一致。

问: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如何确定连结点?如何选择法律?2、1938年,李伯康在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前往美国定居,住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11月。

李与周乐蒂(美籍)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在洛杉矶去世。

其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4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取得房产证。

周乐蒂得知后,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的上述房产。

问:该案是否涉及国际私法中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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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答:不存在先决问题。

理由:先决问题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而在此案件中周乐蒂是委托代理人向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
其亡夫留下的位于广州的4层楼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
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位于广州的4层
楼房的继承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即主要问题不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符合此要件。

第二,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法,可以作为一个单独
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此案件中需
要先行解决的问题是周乐蒂婚姻效力的问题。

符合此要件。

第三,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与主要问
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此案
件中法院地法即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二者不冲突,故不
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即不符合此要件。

第四,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

此案中,二者有
关联。

综上所述,此案中不存在先决问题。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又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而范素贤是李伯康在我国的合法妻子即合法继承人。

而周乐蒂在与李伯康结婚时,李伯康并未与范素贤离婚,故周乐蒂和李伯康的婚姻不被法院地法承认,且违背我国公序良俗。

故其不应成为李伯康法定继承人。

此案中的不动产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判归范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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