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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并胜诉的判决书(行政裁定、诉求7788万)

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并胜诉的判决书(行政裁定、诉求7788万)

莲花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莲花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水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849号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莲花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荷塘乡院背村。

法定代表人:贺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莲花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城新建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来,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钢,莲花县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开光,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莲花县寒山水库管理局。

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二环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贺小健,局长。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莲花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莲水电公司)诉被申请人莲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花县政府)、莲花县寒山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寒山水库管理局)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一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赣03行初8号行政判决,驳回兴莲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兴莲水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赣行终349号之一行政裁定、之二行政判决。

兴莲水电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毛宜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15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莲花县寒山水库立项建设,而后,莲花县政府、寒山水库管理局推进寒山水库建设。

2015年莲花县政府开始对兴莲水电公司进行征收谈判。

2016年1月11日,莲花县政府作出的(73)号常务会议记录摘要第二项内容中确定,“会议讨论了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征收协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莲花县兴莲水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征收协议》,待按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并由县法制办及法律顾问把关审定后,由寒山水库管理局与兴莲水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赣民终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巍周辉王冬【审理法官】魏巍周辉王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翁迪密;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翁迪密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翁迪密【当事人-公司】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新华熊俊莹【代理律所】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翁迪密【本院观点】原告上汽公司与被告邝红强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无效第三人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告上汽公司提供的证据1、2,符合法定证据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虽系原告上汽公司单方自制清单,但可以在结算欠款时作参照。

基于上述证据及原告上汽公司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12月,原告上汽公司与被告邝红强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邝红强以其购得的车辆作抵押,向原告上汽公司借款9136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利率方案为浮动利率,贷款年利率为11.90%,逾期贷款年利率为17.85%(贷款利率×15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贷款利率和逾期利率则相应发生变动,但不应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逾期还款超过30天,原告上汽公司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一旦原告上汽公司与被告邝红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被告邝红强在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其的司法送达地址;如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变更,被告邝红强应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如被告邝红强提供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受诉法院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与董某、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与董某、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与董某、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40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慧云霍韬惠莉莉【审理法官】高慧云霍韬惠莉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董奕甫;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涛【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董奕甫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涛【当事人-个人】董奕甫周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府谷县第七中学【代理律师/律所】王娟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娟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娟【代理律所】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被告】董奕甫;府谷县第七中学;周涛【本院观点】上诉人所提供的投保单产生于一审诉讼前并非二审程序中新出现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董奕甫与周涛在校园期间经过未设置护拦的升旗台辅路,董奕甫将并无防备的周涛推了一把周涛摔下辅路导致受伤。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某与周某在校园期间经过未设置护拦的升旗台辅路,董某将并无防备的周某推了一把周某摔下辅路导致受伤。

府谷县第七中学为在校学生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限额足以赔偿所受损失,故学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上诉人称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第七条四项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责任免除。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上诉人有义务进行提示告知,对责任免陪条款上诉人未能举证其进行过明确无误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而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兵08民终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刘丽美白婷【审理法官】李莉刘丽美白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王楷【当事人】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海祥王楷【当事人-个人】万海祥王楷【当事人-公司】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康涛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韩宏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龚佳宁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涛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韩宏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龚佳宁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涛韩宏龚佳宁【代理律所】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海祥;王楷【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承担付款责任及劳务费数额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王楷作为恒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涉案工程中具体负责”及“恒顺公司雇佣原告在该项目中从事电焊工作。

完工后,恒顺公司对原告工资进行核算,共计产生劳务费16480元未付”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王楷不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王楷只是通过上诉人承包涉案工程;上诉人未雇佣王楷,工程价款也与王楷单独进行核算,对劳务费数额不认可。

二被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因上诉人对其提出异议的事实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其异议不成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一、被上诉人王楷二审提交上诉人与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楷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用以证明王楷代表上诉人管理涉案工程项目系履行职务行为;王楷还提交了其2014年至2019年养老保险缴费信息,用以证明王楷与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

写给情人伤感分手信11篇

写给情人伤感分手信11篇

写给情人伤感分手信11篇写给情人伤感分手信1:当你看到这封信时,是否和我此刻的心情一样,有些起伏难平呢?请不要感到诧异,我没有特别的意思,只是心中有好多话想对你说,但不知道从何说起,所以只好用这种方式来帮我倾诉,希望你能把它看完。

我们从相识到现在的时间虽然不算太长,但经历的种种也算得上是上天的安排,也许这就是所谓的缘份吧,虽然根本说不上有多么的刻骨铭心,但我想对于你我来说多少都应该有一些值得回忆的地方。

说句实话,我并不太了解你,不知道你又了解我多少呢?在我的爱情观里,我一直认为爱情享受的是过程,至于结果怎样并不重要,因为最后的结果来临时,或喜或悲都不是我们能左右的,我想只有懂得珍惜爱情的人,才会觉得爱情多么可贵,才会成为最幸福、最快乐的人,因为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并不是“得不到”,而是“已失去”,当你在失去之后才会发现当初没有好好珍惜,才会感到多么后悔。

有时想想,我们之间的关系到底算什么呢?连我自己都弄不明白,我曾经一直认为我会是你期待的“爱情”,是你另一种情感的归属和寄托,在你心中我是特别的,现在终于发现,我错了,我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我很想知道,你发自内心的爱过一个人吗?对一个人有过日日夜夜无休止的思念吗?有过一种坐卧不安的心绪吗?其实情人之间需要的是信任、理解、宽容和默契,也是实实在在的给予,是全心全意的奉献,但这一切你都做到了吗?我知道你是喜欢过我的,不管是哪方面的喜欢,也许只是短暂的一点喜欢,但总的来说你是喜欢过的,为什么你总不愿撕下那伤人的“面具”对我真诚一次,我多想看看谎言背后的你到底是什么样子,尽管好多人都说你没有真正的感情,但我还是执着的相信,一颗勇敢、真诚的心总可以得到它,即使最后的结果是受伤或离别又何妨,必竟我努力尝试过。

有时想想,事情的结局总是不像预料的那样,常常为了避免一个错误的同时却又犯了另一个更大的错误,本来不想伤害却伤害得更深,或许这就是矛盾吧,也许我对你来说也仅仅是个过客而已,不管怎样,我从来都不曾后悔为你付出的这份情感,因为毕竟走过一回,虽然很短暂,但我会珍藏在心中,永远!经历了这么多,慢慢的,我也明白应该怎样和你相处,现在我只想对你说我内心最真、最深切的话:世上没有永恒的爱情,你我能相聚共步一段“旅程”是缘份,但最终都将朝着自己的方向渐行渐远,是命运。

(2021)苏08民终304号

(2021)苏08民终304号

(2021)苏08民终304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勇岳玥朱佩【审理法官】张勇岳玥朱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磊;韩悦【当事人】徐磊韩悦【当事人-个人】徐磊韩悦【代理律师/律所】方成龙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苏欣进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刘家仪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成龙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苏欣进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刘家仪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成龙苏欣进刘家仪【代理律所】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磊【被告】韩悦【本院观点】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26916元及相应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26916元及相应利息。

理由如下:关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向其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以及双方共同对外放贷,对此,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案外人曹家彪亦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伙放贷的事实,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结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作出[2020]华政心测51-1号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可以看出被上诉人陈述的可信度较高,因此,对上诉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上诉人应偿还借款数额的问题。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6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当事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满昌明【当事人-个人】满昌明【当事人-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满昌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应额外支付满昌明一个月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应额外支付满昌明一个月工资。

上诉人出具的其与被上诉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第十一项、十四项明确载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一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判决上诉人额外支付被上诉人一个月工资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59:1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满昌明于2015年5月5日入职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潍坊第二分公司,工作至2019年6月30日。

刘兵华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兵华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兵华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7【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4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楚静【审理法官】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兵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兵华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兵华【当事人-公司】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万成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万成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万成【代理律所】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兵华【被告】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九成空间公司为证明其与刘兵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交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顺义支行)借记通知及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797号裁决书,上述证据显示九成空间公司向刘兵华转账共计105.3万元,银行借记通知中摘要均为“借款”,刘兵华亦曾在劳动仲裁期间主张该款项为借款,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九成空间公司与刘兵华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刘兵华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涉案款项的性质,刘兵华上诉称系业务奖励,但对其该项主张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九成空间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难以采信刘兵华的上诉主张,刘兵华以此为由上诉请求不支付涉案借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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