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

实习律师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律师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实习律师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他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律师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律师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律师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律师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律师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律师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律师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律师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实习律师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

(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实习律师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

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我省有效。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习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实习律师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律师档案。

第二十六条实习结束,实习律师应填写《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律师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律师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习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律师权利,不履行对实习律师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为实习律师申领实习律师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实习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很有用)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很 有用) 佛山市 ***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第2 页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4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5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6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 .7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9第七章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10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11第章附则 .12第一章附件 .13第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 )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 .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

议,制定《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第四条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第五条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第4 页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设定业绩目标和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取消本年度计划不合格确定激励岗位和对象合格核算和提取激励基金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激励计划的参与资格合格参与本年度激励计划拟定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分配激励基金第三期40%公示第二期30%第一期30%发放制定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签署分红权激励协议第5 页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第六条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 (一)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 (三)财务经理.出纳;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简介【模板】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简介 源浩所概况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原名浩源律师事务所)系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批准,于一九九九年三月正式成立的市直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事务所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为邓兆堃。本所现有执业律师18名,律师助理3名,行政人员5名。执业律师均具有高等学府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年富力强,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职业素质好。其中部分律师曾担任中外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事务所位于**市华远东路发展大厦19楼,办公面积约1000平方米,环境优美,拥有便捷的交通条件、优质的办公环境、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破产案件管理制度。 主要业务范围 1、金融事务 为银行审查借贷、抵押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诉讼时效的保护出具催收函、参与有关谈判,为信贷、投资业务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2、公司法律事务 为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提供法律服务、起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参与商业项目方案的设计及谈判并起草意向书、合同等法律文件。 为各类公司的组建,包括股份制公司的组建或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方案设计、资信调查、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等。 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资信调查、方案设计及法律文件的准备,出具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 跟踪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后整合的相关法律服务。 参与企业或公司资产重组、解散或破产清算。

公司员工的法律培训。 3、涉外法律事务 为外商来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律程序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计投资方式、参与谈判、起草法律文书、代办审批及登记手续。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在劳动、税收、工商、海关、财务、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及咨询。 4、房地产法律事务 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可行性调查、资信调查、法律咨询和法律见证等项服务。 起草或审查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行产权确认、房地产纠纷处理、国内及涉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法律咨询和策划。 5、其他商事法律事务 各类合同、协议及各类法律文书的审查、草拟、修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财产租赁。 产品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 6、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版权的代理、使用许可及转让,知识产权诉讼,专有技术保护。 6、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 各类民事、经济纠纷; 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民事诉讼; 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其他商事诉讼及仲裁事务;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

实习律师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四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分红权鼓舞制度的实施流程4 第三章分红权鼓舞制度鼓舞对象的确定方法6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7 第五章鼓舞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8 第六章绩效考核方法9 第七章鼓舞基金的分配与发放11 第八章专门情形下分红权鼓舞制度的治理方法 12第十章附则13 第十一章附件14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鼓舞与约束,使中高层治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进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制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连续进展,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打算。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制度治理方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治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治理人员分红权鼓舞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鼓舞是指,公司按照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形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鼓舞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鼓舞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本细则是公司薪酬治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鼓舞制度的工作依据。 实施分红权鼓舞的原则: 对中高层治理人员的鼓舞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简介 电话:0755-******** 传真:0755-********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1261787.html,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6007号安徽大厦创展中心2314-2317号

目录 一、律所简介-----------------------------3-6 二、律师简介----------------------------7-11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12-13 四、案件综合管理流程图---------------14 五、经典案例 律所简介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于2011年12月正式成立,是一家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荟萃了一批具有国内知名高校法学教育背景并在有关法律专业领域颇有建树的精英律师。本所率先打破中国律师界个体户联合办公经营模式,实行全新的“公司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从实质上告别传统的“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的律师执业形式,实施“业务统一管理、质量跟踪监控”,“专业化分工、团队化作战”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同时导入先进的VI识别系统和软件化一体办公,致力于打造全新的品牌化律师事务所,以期开创中国律师行业新格局! 文辩是非品鉴善恶——执业理念 “文辩是非,品鉴善恶”是本所秉承的执业理念,即法律尊严的捍卫者,社会公德的维护者!文辩是非——是本所律师的专业素养,遵守法律准则,用法律专业知识辨是非,识曲直;品鉴善恶——是本所律师的道德涵养,遵重社会公德,从德行上维真善,驱伪恶。本所始终追求“文”“品”合一,文通百律,辩是非曲直,品达五经,鉴真善伪恶,依此荟萃中国法律文明和道德精华! 专业敬业团队——核心价值观 “专业”是指本所律师应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实战技能,同时本所实行专业化分工,建设六大专业团队,律师专注于特定的专业法律领域,做专家型律师,保障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精细化。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孙国斌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诗波特物业管制有限公司物业管制纠纷1案.doc

上诉人孙国斌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诗波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斌,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甲4号楼21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诗波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号。 法定代表人:段登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淑琴,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1-6-1号。 上诉人孙国斌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诗波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民一合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31日立案,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关云光、常振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孙国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申淑琴到庭

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0月8日,孙国斌购买并入住了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甲4号楼212住房,销售面积为158.34平方米,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物业公司与孙国斌于2002年10月8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从2002年10月8日起为该小区房屋和配套公用设施提供维护、养护等管理服务,每一年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孙国斌未按约定交纳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两年3912元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于2005年5月24日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诗波特生活园业主办理进住费用清单,房屋产权面积测算审核分层分户表、商品房销售面积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等材料在卷佐证,经质证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孙国斌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要求孙国斌按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成立,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孙国斌主张按158.34平方米交纳物业管理费,因158.34平方米是房屋销售面积,孙国斌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按房屋实际面积计算。孙国斌主张因住房监控器、占用公共车位及自行车随意停放而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的主张,因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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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为你带来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是否分家析产有举证责任

继承纠纷案二审代理词发表于 两原告邓某、劳某是夫妻,均年迈多病,失去劳动能力。两原告生育有长子邓珠某和次子邓灼某。被告陈某是次子邓灼某的妻子,陈某与邓灼某婚前生育长子邓鹏某(现年6岁),婚后又生育次子邓亮某(现年5岁),邓灼某于1999年底因车祸死亡。两原告从1989年开始干个体户开设铁料店经营五金边角铁料,1992年开设小五金厂,1993年长子邓珠某结婚。1994年时,在原告邓某的主持下,将当时家庭的经营所得(一共60吨铁料),均分为三份,每份20吨,原告夫妻两人一份,邓珠某、邓灼某则每人一份。邓珠某分得20吨铁后,与其妻子从大家庭中分户出去,另行开设珠光铁料店独自经营。邓灼某当时未婚,和两原告一起居住共同生活,所以原告夫妻两人的份额和邓灼某的份额没有分割,全部由原告继续经营。1997年5月邓灼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继续与两原告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两原告因年迈将铁料店和小五金厂所有生意交给邓灼某、陈某经营。1999年底邓灼某因车祸死亡后,被告陈某和两原

告邓某、劳某既未进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也未对邓灼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为了邓某、劳某、陈某、邓鹏某、邓亮某整个大家庭的生活,2000年1月,被告陈某和原告邓某商量决定将过去大家庭的经营所得的一部分款项32万元投资与邓珠某合伙经营五金边角铁料。经营期间,被告陈某领取了经营利润款1.5万元。2000年3月底,被告陈某未通知原告邓某、劳某就擅自向邓珠某提出分伙,邓珠某遂退给了陈某股本15.5万元,并立下尚欠股本16.5万元的字据给被告陈某。2000年9月,被告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邓某要求邓珠某向其支付投资款16.5万元。(该案后经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邓珠某向其支付投资款16.5万元。)被告陈某收取经营利润款和退回的投资款后却长期一人独自占有,不给原告夫妻使用,造成两原告生活极度困难。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1、分割死者邓灼某、陈某和原告邓某、劳某的家庭共有财产33.5万元,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邓某、劳某支付其中16.75万元;2、确认家庭共有财产中有83750元是死者邓灼某的遗产,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邓某、劳某支付由两原告依法继承的遗产33500元。(1、2两项合计20.1万元)。该案一审判决认为,两原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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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

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要点

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二O 一O年四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4) 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5)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6) 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 (7) 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 (9) 第七章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10) 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11) 第十章附则 (12)

第十一章附件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 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 展,佛山市*** 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 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 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佛山市 *** 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或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 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 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第四条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广和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所简介 广和概况 广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总部设立于深圳的中国“十大规模律师事务所”(ALB 2008)、“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中智林监测数据2015)。自成立以来,广和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历经二十年的稳健发展,广和已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球设有11个分所及多个海外联络机构,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名声和美誉。 广和律师 广和律师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其中200余名律师获有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多名律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并拥有境外律师资格。广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声誉。多名律师被聘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名律师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副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副会长、监事长以及各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广和优势 显著的规模优势 广和六百余名执业律师在业务上各有特长,通过整合,广和已经构建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团队服务模式。针对客户不同的具体需求,指派最适合的律师团队提供一对一的法律服务。在处理客户纷杂多样的法律事务时,发挥团队优势,使客户得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专业的法律服务

广和一直将专业化作为立所之本,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海事海商、互联网金融、环保和新能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劳动、税务、医疗、交通、保险、外贸、海关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广和拥有众多法律业务领域的资深律师,根据客户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多领域及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丰富的执业经验 广和拥有众多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不乏业内外备受认可的专家型律师。广和律师以满足客户法律需求为宗旨,基于对客户需求及项目背景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优质解决方案。广和每年办理各类案件和项目上千宗,其中,一些商事案件的诉争标的超过十亿元人民币。广泛的服务网络 广和已建立辐射全球重要城市的法律服务网络,与中国境内各大城市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更有效地满足国内外客户全球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需求。广和在北京、成都、武汉、广州、珠海、前海、龙岗、台北、美国纽约、加拿大多伦多、乌拉圭蒙得维的亚设立了11个分所,并在欧洲设立海外联络处,总部与各分支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资源共享,从而更好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和文化 广和文化的核心是广纳专才、和内顺外:一是以海纳百川的心胸,引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尊重并善待每一位走进广和的法律人,鼓励每一位广和律师成为专家型法律人才,根据各自不同的专业特长深入发展,力求使广和每位成员提升价值、实现理想;二是注重营造合伙人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行政人员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环境,倡导彼

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 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 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 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 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 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二O一O年四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4) 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5)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6) 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 (7) 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 (9) 第七章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10) 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11) 第十章附则 (12) 第十一章附件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 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第四条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则 一、总则 1、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办案规则 (一)办案的一般规定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2、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3、注意诉讼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尽力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4、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 5、不鼓励也不建议委托人违法收集证据,绝不能主导或参与违法收集证据。 6、接收时委托人提交证据时,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提交清单。 7、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和保管。 8、在确定代理或辩护观点时,遇到疑难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或事项)时,及时提交业务委员会或相关律师进行讨论确定。 9、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隐私。 (二)收案、结案 1、收案 (1)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

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 (2)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3)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4)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5)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6)委托人指名委托的其他要求。 2、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忱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7)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3、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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