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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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已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30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人事档案存放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涉及的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中的“执业机构所在地”是指律师事务所住所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

二、关于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问题。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讲的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包括了在外省有执业经历拟转入广东省执业和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含律师资格档案,下同)在外省拟在广东申请律师执业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需要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经历档案,第二种情形只需要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经历档案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关于分所聘用律师的聘用合同问题。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管理办法》涉及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必须由总所加具意见并盖章或者由总所出具同意聘用的书面证明。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2015-09-06 12:27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接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实习律师的资格1.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已完成法律师资格考试并合格;3. 申请成为实习律师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4. 注册并加入相关律师协会。

三、实习律师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享有实习期间与其他律师同等的法律职业权益;(2)按照规定获得实习期间的报酬;(3)获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训;(4)参与律师事务所内的相关会议和培训。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2)服从指导律师的管理和安排;(3)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和客户秘密;(4)认真履行委托的工作职责;(5)参与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四、实习律师的管理1. 指导律师(1)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一名指导律师;(2)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3)指导律师应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交流和沟通,解答实习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

2. 实习期限(1)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2)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可以申请晋升为律师。

3. 考核评价(1)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专业素养、执业能力等。

五、实习律师的培训1.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实习律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2. 实习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外部培训,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费用;3. 实习律师应积极参与培训,不得敷衍或拒绝参加。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2.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争议,应依法解决;3.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总结: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确保实习律师的权益,并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律师提供指导和培训,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定稿)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定稿)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报,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品行良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实习律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实习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部门等单位进行法律实习的法律专业学生或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实习提高实务经验,了解法律服务业务等情况。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针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律师的权益,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二、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实习律师必须是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或者是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或者毕业证书。

同时,实习律师必须通过统一的面试或者测评程序,确保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

2. 实习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实习律师主要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律服务等工作,需要认真学习主管律师的指导,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同时,实习律师需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

3. 实习律师的考核机制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需要经过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在实践工作中的表现和学习成果。

考核包括书面考核和口头考核,实习律师需根据考核结果接受相应的指导和改进。

4. 实习律师的福利待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实习律师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

5. 实习律师的规范管理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需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律师的指导和管理,不得违规从事与律师职业不符的活动,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形象。

三、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意义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于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提升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实习律师的行为,促使其更好地融入法律实践工作中,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语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法律行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实习律师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个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建设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为实习律师的实习体验和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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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律师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

实习律师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六)其他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

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

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实习期限为1年。

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律师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律师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律师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律师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律师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律师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律师档案。

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律师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实习律师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实习律师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我省有效。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业务;(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习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四)出庭应诉;(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实习律师的考核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律师档案。

第二十六条实习结束,实习律师应填写《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律师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四)出庭应诉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律师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实习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律师权利,不履行对实习律师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

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为实习律师申领实习律师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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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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