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doc
陕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陕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8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调整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视频会议”上得悉,陕西省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根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展调整提高。
这是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陕西省首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
本次调整实行“三结合”的方法。
一是定额调整,重点表达社会公平。
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7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经济社会开展成果。
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表达效率因素。
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缺乏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xx年末月平均根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是适当倾斜。
首先,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表达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照顾。
即:在定额调整77元的根底上,对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0元,到达每人每月87元;对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0元到达每人每月97元;对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30元到达每人每月107元。
其次,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据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根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
这些机构所属的人员构成较为稳定,工作性质相对固定,因此在保障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特殊的需求。
本文将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于普通企业,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实施的。
该法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为退休员工提供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障。
这个制度具体的运行和实施方式以及相关的法规规定都需要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细化和实施。
因此,在不同的地方和单位,该制度的实施细节有所不同。
然而,在全国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普遍性的问题。
首先就是资金缺口和风险分摊问题。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来源较为单一,难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问题。
因此,如果养老保险的统筹部门不能及时承担或分摊风险,那么一旦发生退休员工过多或是其他原因的资金短缺,就会对整个养老体系产生重大的威胁。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金标准普遍较低。
这是因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都是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养老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员工在退休后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然而,由于资金缺口等综合因素,很多地方和单位都无法提供足够的养老保险福利。
与此相应,如何提高养老金标准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议题。
其中,一些较为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一、实行集中统筹。
这种改革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更加集中和全面的统筹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的足额性和及时性。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保障退休员工的合理权益,也能够避免养老保险资金出现缺口和分散的风险。
二、改革养老金计算和发放方式。
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金两部分,这种方式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本文是由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解读信息,仅供参考。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于今年元月3日正式下发,确定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
为便于学习了解该文件精神,现将其中财政内涵主要内容梳理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
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市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陕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和转型等方式,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培训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应改尽改。
对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不具备转型条件的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
对承担特殊功能、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服务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
西安退休政策

西安退休政策西安是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美丽的风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西安的退休政策内容和相关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了解西安退休政策的全面了解。
一、退休年龄根据西安市的退休政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但有一些特殊行业和工种根据工作性质可以提前退休。
此外,根据个人的意愿和能力,也可以选择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二、退休待遇西安市的退休待遇采取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补贴。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职业、工作年限和缴纳养老金的金额来确定的。
职工在退休前需要根据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退休优惠政策,比如医疗保障,交通优惠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待遇。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退休福利除了退休金的待遇,西安市还提供了其他的退休福利,旨在关心和照顾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
比如,西安市设立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和生活照料等服务。
此外,还有各种社区活动和培训课程供退休人员参与,以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
四、退休政策的发展和改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退休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改革。
西安市政府积极推动退休政策的创新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政府还致力于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以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未来,西安市的退休政策将继续根据社会变化和行业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退休人员的关爱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和生活环境。
结语西安市的退休政策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待遇。
政府不断努力完善退休政策,以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相信在未来,西安市将继续提供更好的退休政策,为退休人员创造更加优渥的生活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析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
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所有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都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保障金。
而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则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旨在提高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包括了统一启用个人账户管理制度,规范了养老金的缴费和计算方法,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是实行按月计发养老金。
养老金按月计发,能够让退休人员更好地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福利,提高养老保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有利于维护退休人员的权益。
同时,按月计发养老金也对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落实要求侧重于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政策的延续性是指保障制度的长远稳定性和持久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不应该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出现悬而未决的情况。
政策的稳定性则意味着养老保障政策不应该轻易变更,应该保持连续性和可靠性。
此外,政策的稳定性还需要在确保政策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地适应和调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以满足参保人员的养老需求。
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落实需要政府多部门的协同合作。
养老保险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制定,需要政府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以协调政策和资源,保证政策的顺畅实施。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落实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特别是需要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26%。
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多地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长沙据悉,从2023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再次提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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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最新消息
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
更新:2018-12-30 17:50:15
为确保我市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到位,我市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妥善处理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其个人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以记账方式划入,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基金的征缴、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征缴到位,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
对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同时,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2016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新消息:单位缴20%个人缴8%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计发办法
“新人”:发基本养老金
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
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中人”: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上另行制定,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纳入统筹发放
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称为“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统筹项目由省上另行发文确定。
其他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答疑解惑
人员流动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全市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职业年金有何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特殊情况人员如何对待?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规定计发待遇。
其个人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
对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规定
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我省及我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