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剧毒物品安全使用规程通则范本(3篇)

剧毒物品安全使用规程通则范本一、引言:剧毒物品是指具有极强毒性、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的物质。
正确、安全地使用剧毒物品对工作人员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剧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剧毒物品安全使用规程通则,以提供相关的安全使用指导,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二、安全使用准则:1. 严格遵守剧毒物品的安全储存要求。
剧毒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装置中,确保容器密闭,防止泄漏。
并将储存位置标识清晰可见,以便识别和管理。
2. 知晓剧毒物品的性质和危害。
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使用的剧毒物品的毒性等级、危险性质和急救方法。
只有掌握足够的知识,才能在操作中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意外发生。
3. 使用剧毒物品应戴防护装备。
在接触剧毒物品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眼镜、手套和防护服等。
确保各种防护装备完好无损,并且能够有效防护,避免毒物通过皮肤吸收或进入眼睛、呼吸道等造成危害。
4. 尽量避免剧毒物品直接接触人体。
在使用剧毒物品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直接接触,例如利用工具或设备进行操作,避免手工操作,并确保操作区域通风良好,以减少剧毒物品对人体的危害。
5. 剧毒物品的使用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对于剧毒物品的使用,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未经许可和指导,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剧毒物品。
6. 操作结束后彻底清洗和消毒。
在使用剧毒物品后,必须对操作区域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以确保不会留下任何剧毒物品的残留。
7. 对于剧毒物品的废弃物处理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剧毒物品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随意丢弃或混入其他物质。
废弃物处理应由专业机构负责,并且必须标识清晰,以免误认或触碰。
8.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必须定期进行相关的剧毒物品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
只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参与剧毒物品的使用工作。
三、安全使用措施:1. 操作前,需详细了解所使用剧毒物品的实际用途、危害特性、急救方法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模版(5篇)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二条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由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成员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等。
委员会由主管部门提名,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剧毒物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三条根据剧毒物品的毒性和危害程度,将剧毒物品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A级剧毒物品为最高级别,并严格控制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B级剧毒物品为次高级别,管理要求较低于A级,但仍需严格控制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C级剧毒物品为相对较低级别,管理要求相对较低。
对于C级剧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可以参照普通物品的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章剧毒物品的生产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剧毒物品,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
第八条剧毒物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完善的生产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生产现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二)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生产过程需要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四)生产原料和成品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标识。
第九条剧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进行定期演练与检验。
第五章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剧毒物品的经营企业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
第十一条剧毒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后勤支持体系,确保剧毒物品的仓储、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安全。
第十二条剧毒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剧毒物品的销售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和审核程序,确保剧毒物品不被非法销售和使用。
第六章剧毒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使用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并且只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使用。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使用、储存、销售、运输和处置剧毒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3. 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等管理制度;5.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火灾、泄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6. 每年进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二章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剧毒化学品按照其毒性、危险程度和应急处理难度,分为A类、B类和C类。
1. A类剧毒化学品:具有极高毒性和危险性,一旦泄漏或误食会立即危及人体生命安全,需严格限制使用。
2. B类剧毒化学品:具有高毒性和危险性,泄漏或误食有可能危及人体生命安全,需严格管理。
3. C类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毒性和危险性,泄漏或误食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需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条单位应根据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1. 物品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和销售进行登记,并保持相关记录;2. 库存管理制度: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3. 进出货记录制度:对剧毒化学品的进出货流程进行备案和记录,确保流程清晰可查;4. 装卸作业制度:对剧毒化学品的装卸过程进行规范,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5. 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剧毒化学品的废弃物进行专门的处理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七条单位应根据剧毒化学品的特点和储存、使用等环节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1. 储存设施: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设有防火、防爆等专门装置;2. 防护设施:剧毒化学品操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入内标识,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毒面具、防护服等;3. 泄漏控制设施:剧毒化学品使用区域应设置快速响应的泄漏控制设施,如泄漏报警器、安全泄漏设施等;4. 废弃物处理设施: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应单独存放,并建立相应的处置设施,如废弃物收集器、废液处理设备等;5. 灭火设备:剧毒化学品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有效性。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单位和社会的安全稳定,防止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滥用和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存储、运输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一)剧毒物品:指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品种的物质,其毒性较大,可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或危害生命。
(二)易制毒物品:指具有易制毒用途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制毒药品、化学品和设备。
(三)易燃易爆物品:指能够在正常温度下与空气发生自燃或者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剧烈反应并迅速放出大量气体、热量以及产生大量明火的物质。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四)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置。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程序使用、存储、运输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物品信息、用途、数量等,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文件。
第六条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认真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及时审批并下发相关许可证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使用与储存第七条使用管理(一)使用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
(三)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储存管理(一)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的仓库,且设有相关的警戒设施。
(二)储存仓库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检查,并做好相应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储存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储存过程安全可靠。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文(6篇)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随着科技和工业的进步,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这些物品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一旦使用不当或泄漏,可能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为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为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任何操作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2. 防范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降低风险。
3. 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度。
4. 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机制,从采购、储存、使用到废弃等环节都必须有严格的控制。
五、管理措施1. 采购管理:1.1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使用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用途和用量等信息,确保合理使用。
1.2 采购物品必须来源于合法渠道,并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的安全标志和说明书。
2. 储存管理:2.1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与其他物品隔离,储存区域必须设有明显的标识。
2.2 储存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或高温环境。
2.3 储存容器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密封性能良好。
3. 使用管理:3.1 使用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戴上防护设备。
3.2 使用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3.3 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置。
4. 废弃物处理:4.1 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禁止随意倾倒和放置。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剧毒化学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致死、致残、致畸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
为了保障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实施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理,减少或消除剧毒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与义务1.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与安全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 剧毒化学品的供应商应确保所供应的化学品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操作指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4. 运输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无事故。
三、存储与管理1.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或存储间内,确保通风良好,温度适宜,防火防爆设施完善。
2. 剧毒化学品应分类存储,禁止与其他物资混放,标签清晰可辨,有效防止混淆和误用。
3. 剧毒化学品应定期检查,记录温度、湿度等相关数据,确保存储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4. 存放剧毒化学品的仓库或存储间应划定明确的区域,并设置隔离设施,保障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四、使用与操作1. 使用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剧毒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知识。
2.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
3. 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戴好手套,防止物质直接接触皮肤,同时应注意防护措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4. 对于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处理与处置1. 对于剧毒化学品的废弃物或溶液,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正确处理与处置。
2. 废弃剧毒化学品应经过专门的搜集、包装、封存和标识,交由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维护公司公共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隆晟公司所有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销毁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在厂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填报《危险物品安全审核报表》并报安委办备案。
四、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公司同意,报物资采购中心审批,由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并报安委办备案。
六、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有关单位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七、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配制,并有详细的用量记录。
九、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人应对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十、各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外卖,如外单位急需少量时,须经物资采购中心审核,公司相关领导签字同意,报安委办备案,由公司报公安机关审批。
十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不得在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____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较高毒性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巨大危害。
为了防止剧毒化学品的泄漏和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此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剧毒化学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
三、责任与义务1. 雇主责任:雇主有责任提供员工必要的剧毒化学品安全培训,并确保他们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2. 员工责任:员工必须遵守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安全培训,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
3. 安全专家责任:安全专家有责任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与储存1. 采购: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并保留相关文件备查。
2.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必须放在专门的存放仓库,仓库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持通风良好,禁止与其他物品混存,并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五、剧毒化学品的使用与操作1.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
2. 操作: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佩戴好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并遵循剧毒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
六、剧毒化学品的运输与交接1.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2. 交接:剧毒化学品的交接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由特定的人员负责,交接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1. 急救:在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保持通风,控制泄漏等,并及时报警。
2. 处理:剧毒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理,清理泄漏物,并安排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3. 报告:剧毒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相关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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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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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
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
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整或搬迁。
第五条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
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
不得擅自生产。
第八条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生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委批准,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投入生产。
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
委批准并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九条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救护等安全措施。
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其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剧毒物品产品的包装,应经严格检验,保证质量。
产品包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如发生中毒、原料丢失等事故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
告。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二条凡储存剧毒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的除外)必须修建或设置专用的库、室、柜,并将结构图纸等有关资料,报经区(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送区(县)公安机关核准,领取《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储存剧毒物品的库、室、柜,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人员及生活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距离的库、室、柜,应限期调整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剧毒物品进、出仓库应经严格查核、登记,做到数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堆垛要符合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
对撒留在地面和垫仓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理。
(三)对性质相互抵触,易燃、易爆、易变质、易产生毒性外泄或事故处理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必须分室、分堆隔离,不得混同存放。
对易发生事故的剧毒物品要勤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
(四)要加强剧毒物品储存区域的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烟火。
(五)失窃剧毒物品应立即向本单位的保卫部门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需作销毁处理的剧毒物品应及时造册登记,作出处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购销
第十五条国家对剧毒物品实行购销许可证制度。
严禁自由买卖或与它物串换。
第十六条购买剧毒物品,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穗单位)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主管供应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并将购销合同副本或凭证送供应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二)区(县)属单位(含街道、乡、镇基层单位)及专业户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购买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供应地点购买。
(三)外地单位来本市购买剧毒物品的,须凭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剧毒物品购买证》,到供货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登记鉴证后购买。
第十七条凡经营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及个人,须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当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销售剧毒物品时,要填写好《销售剧毒物品登记表》,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剧毒物品进出口业务,凭外贸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第五章运输
第十九条运输剧毒物品,须由货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运输证》后,方能办理运输手续。
押运人员应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并认真检查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和翻斗车载运。
(二)不得把性质相互抵触、防护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混装于一个车厢或船仓内;不得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乘无关人员或载运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运少量小包剧毒物品,也须采取严格的分隔措施。
(三)运载剧毒物品进入广州地区,除须持
《剧毒物品运输证》外,还须按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如需中途停、泊车、船的,应有专人看管。
(四)运载剧毒物品的车船,不得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公共场所以及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
(五)运输途中如发生剧毒物品泄漏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剧毒物品的装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在指定的车站、码头装卸;
(二)需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
(三)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现场;
(五)装卸完毕,应检查作业现场,如发现撒漏,须及时清除、消毒。
第二十二条严禁随身携带剧毒物品乘坐公共车、船和飞机;严禁在行李、包裹或邮件内夹藏剧毒物品。
第六章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使用说明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剧毒物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培训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发给及格证;不合
格的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
对剩余的剧毒物品,应当天退回原领取地点保管。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剧毒物品。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审批、领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须于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领证手续。
第三十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并报广州市公安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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