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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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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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污水排放中的各项指标进行限定,以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

我国自2003年颁布《水污染防治法》以来,对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提高了排放标准,加大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

其中,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单位排放污水的要求,下面就对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标准。

一级标准是对污水中各项指标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适用于对水环境要求特别高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一级标准要求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非常低,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几乎为零,对水质的要求非常高。

一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较高,但能够有效保护水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二、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相对于一级标准而言,要求稍为宽松一些,适用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级标准对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有一定的要求,但相对于一级标准来说,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二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成熟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适中,能够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

三、三级标准。

三级标准是对污水中各项指标要求最为宽松的标准,适用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和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

三级标准对污水中各项指标的浓度要求相对较低,但相对于一级、二级标准来说,要求最为宽松。

三级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简单的处理技术,对企业的投入成本较低,能够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

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要求和经济条件,可以选择相应的排放标准进行实施。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地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放标准进行调整,以保证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总之,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同时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共同保护我们的水环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1 标准分级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注: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mg/L注:①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②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化铝生产1.1 概述氧化铝生产和铝电解是现代铝冶金工业的两大组成部分。

生产氧化铝的矿物原料是铝土矿。

生产方法绝大多数采用拜耳法,个别厂采用烧结法或联合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氧化铝厂的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工艺过程也不断强化和完善,氧化铝生产的技术经济指标都已显著提高。

氧化铝厂工艺与设备的集中控制和自动化已有很大发展,大多数新建和计划建设的氧化铝厂年生产能力均在50万吨以上。

工厂大型化可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产品投资与成本降低。

实现单体设备大型化和高效化;设备布置漏天化;重视原料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这也都是氧化铝生产技术现代化的标志。

我国氧化铝工业是在解放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近年来产量和品种不断增加,质量日益提高,在生产技术上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

但是,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氧化铝工业在技术装备水平和某些技术经济指标方面还都比较落后。

特别是生产过程的能耗大高,自动化和劳动生产率低,氧化铝产量还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也是我国铝冶金工作者努力的方向。

1.2 铝土矿一、铝土矿的化学成分和矿物成分铝土矿是一种以氢氧化铝矿物为主的成分复杂的岩石。

它是炼铝工业得主要原料,世界上95%以上的氧化铝是用铝土矿生产出来的。

1、铝土矿的化学成分铝土矿的主要化学成分有Al2O3、SiO2、Fe2O3、TiO2;少量的CaO、MgO、硫化物;微量的镓、钒、磷、铬等十几到二十几种元素的化合物。

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镓是在生产氧化铝的过程中提取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 标准简介
GB8978-1996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它规定了废水排放的相关要求,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2. 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 GB8978-1996,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排放水质标准
- pH值
- 总悬浮物
- 化学需氧量(COD)
- 生化需氧量(BOD)
- 总氮
- 总磷
- 大肠菌群
- 毒性物质
2.2. 排放条件要求
- 排放方式和位置
- 废水处理设施要求
- 废水排放管道和排放口要求
2.3. 监测和报告要求
- 废水排放的实施监测
- 监测数据的报告和记录
3. 应用范围
GB8978-1996 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 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
- 其他废水排放单位
4. 重要性和遵守要求
遵守 GB8978-1996 的废水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违反标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社会责任问题。

所有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该严格遵守 GB8978-1996 的要求,并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的合规监测。

5. 结论
GB8978-1996 是中国废水综合排放的标准,旨在保护环境和人
类健康。

遵守这一标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环境至关重要。

所有相关单位应该充分了解并遵守 GB8978-1996 的要求,确保废水排放符合规定并具备良好的环境效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 的规定
建设 包括改 扩建 单位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 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其他规定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 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 其混合
污水的排放标准Leabharlann 附录 计算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 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 计算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须符合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兵器工业执行 兵器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磷肥工业执行 磷肥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执行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 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 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
染物行业标准 不再执行本标准
年 月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代替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 保护江河 湖泊 运河 渠道 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 的良好状态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特制定本标准
物排放标准
船舶执行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执行 船
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
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
加工工业执行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氨工业执行 合成氨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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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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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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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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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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