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规划设计方案送审文件深度和要求

规划设计方案送审文件深度和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和要求(一)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送审文件应包含规划图纸目录、基地区位图、规划条件附图、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与竖向规划图、管线综合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规划说明书以及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
(二)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图纸上应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规划设计单位的出图资质章和注册规划师资格章。
图纸要素包括: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
(三)基地区位图应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在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标示)。
(四)现状分析图应在现势地形图(1:500或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五)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各项公建配套设施的位置和范围。
总平面图必须落放在标有规划外部条件的现势地形图(1:500或1:2000)上。
1、规划总用地界线(征地红线范围)、规划用地边界线、规划外部条件及建设控制线;2、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3、场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及基地主要出入口;规划区外围现状道路、规划道路横断面的各组成的线型和宽度(含人行道边线、绿化隔离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设施带、港湾式站台等的标注);4、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5、拟建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与基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6、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地坪标高,北檐口、建筑最高点(位于建筑高度控制区)的标高;7、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清晰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厕、儿童活动场所等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范围。
报建规划总图图纸审查内容深度要求

注明基地内各功能分区
合理布置建筑、道路、绿化和停车
停车位布置不应超过临城市道路建筑红线
注明基地内建筑
注明规划区建筑功能、层数、和高度
注明基地各部分间距
各建筑之间间距;建筑与建筑红线距离
图纸要求及项目
图纸内容要求
备注
3竖向规划图
1.用标注法注明规划后的地形、地貌,包括道路控制点的标高、公共活动场地、建筑室内外地坪标高;确定道路、场地排水方向和坡度。
1.面积指标: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不计容积率面积;地下室面积;
2.容积率;
3.建筑占地面积;
4.建筑密度:裙房密度;塔楼密度
5.绿地面积;
6.绿地率;
7.道路广场面积;
8.停车位数量(见附表3)
9.其它:医院应注明病床数;
酒店应注明客房数;
学校应注明学生数;
电影院、体育馆、会议应注明座位数。
5.绿化景观规划图
1.景观分析图:表示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和道路绿地。
2.绿地明细表(见附表4)
仅用于居住区规划
6.道路交通规划图
1.标明人、车交通流线的组织形式,以及主要出入口;
2.反映公交站点、客货运站场、广场、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3.标明道路控制点坐标,道路断面形式,道路交叉口设计形式;
图纸要求及项目
图纸内容要求
备注
1.区域位置图及现状图
1.表示该项目所在镇、区域的方位、标注指北针和基地坐标
2.反映规划区的区域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基本情况;反映周边地区的场地利用情况,包括自然条件和建设情况、市政工程设施和工程管线分布,充分考虑规划区内外场地的联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报批技术指引

广州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报批技术指引1、总则1。
1 我局自二OOO年八月一日开始实施修建性详细电子报批审批制度,为完善该项审批制度,扩充原有技术指标体系适应范围,规范报批电子文件内容,进一步推动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现对技术指引进行修订,二OOO年实施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磁盘报批技术细则》同时作废。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申报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业务类型。
1。
3 本指引参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拟定。
1.4 绘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子文件除执行本指引以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5 本指引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和解释.2、技术指标审查概要2.1 技术审查以一个建设项目为基本单元,技术审查结果反映在以下五个表之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用地平衡表、建筑面积汇总表、绿地指标表、停车场(库)统计表,对于存在配套设施项目还需包括:配套设施统计表,对于设计要点中计算指标的用地面积数值与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计算依据的数值不一致情况,还可提供“指标核算表”加以补充说明.2。
2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除用地平衡信息以外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综合汇总表,一般一个建设项目对应一个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1为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示例,附表2为非居住区项目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示例.2。
3 对于大型用地建设项目,内部用地性质有较大差别,根据设计要点要求,应在内部定义分区用地,并分别计算相应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各个分区用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以附表2样式为准,同时还应计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附表3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汇总表示例。
2。
4 用地平衡表。
反映建设项目之内,不同功能用途分割的地块面积比例关系。
附表4为居住区项目的用地平衡表,附表5为教育科研项目的用地平衡表,附表6为公园绿地项目的用地平衡表,附表7为其它非居住区项目的用地平衡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修建详规)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试行)(修建性详细规划部分)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规划建设业务审批成果,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况地形图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总平面关系布置图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2.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3.附有经济技术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第三条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况地形图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二、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1.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同;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须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总平面规划图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标注清楚或用图例表示清楚;(3)规划用地平衡表;(4)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5)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6)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7)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8)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并标明实际距离);(9)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10)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11)经济技术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12)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13)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关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的意见函

关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说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业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
现根据常务会议精神,作如下修改:(以下划线部分除特别标明外,为增加的修改内容)一、关于第三条。
经反复研究,未作修改。
常务会议要求,由我办牵头,市建委配合。
对测绘管理部门职能和坐标系问题进行研究。
为此,我办于5月12日,召开市编办、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参加的会议,各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市国土房管局是测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但考虑到《草案》主要是对规划管理技术进行规范,不涉及部门的职能分工,故不适宜在《草案》中规定规划局和国土房管局的具体分工。
二、我市不宜建立统一的坐标系统。
具体理由详见附件:《关于坐标系统问题的意见》(市规划局和国土房管局联合起草,并征得市建委的同意)。
二、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删除)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三、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城市广场等重要的城市生态环境地区或者景观地区范围内及周边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说明:本条是按照常务会议提出的要对公园、水库、山体等自然景观周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的要求,而作的修改修改,同时,新增加了第二十五条有关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的规定,实现对公园和山体周边建筑进行控制的要求。
四、关于第二十三条。
(一)第一项第二目修改为:两幢民用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附表五的规定。
旧城改造的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少于附表五规定的最小值的0.9倍”(删除)零星危房改造重建的,在保持原建筑物的位臵、使用功能、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立面的前提下,可保持原来的建筑间距。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信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编码:35574319601003690133440100子项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二、实施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三十七条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 审定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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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试行)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规划建设业务审批成果,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类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第二条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状地形图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现状地形图章;4.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总平面关系布置图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2.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3.附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第三条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状地形图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二、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1.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相同;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须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总平面规划图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3)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4)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5)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6)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7)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8)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9)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10)规划用地平衡表;(11)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1;(12)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符合表3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须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3)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4)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5)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6)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7)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8)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9)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10)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行道树,园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示意;(11)居住区级的绿地系统应明确、清楚地反映系统的空间关系(如点、线、面的关系);(12)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的绿地边界用易于区别的线条表示;(13)不同类型的绿地分类和面积要用文字或图例清楚标注;(14)地下室上覆土形成的绿地及其他特殊绿地的剖面,包括绿地覆土厚度、排水层和防水层的结构;(15)规划用地平衡表;(16)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1;(17)建筑明细表应当符合表2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编号、功能、建筑面积等;(18)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符合表3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19)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明细表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包括绿地总面积、分类绿地面积、道路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非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明细表参照表4;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道路系统等级结构,包括城市主干道、城市干道、一般城市道路以及规划区内各级道路;(2)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等的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3)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4)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5)地下车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6)人行天桥、隧道、残疾人坡(过)道的位置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7)道路横断面比例不限,但一般不小于1/200;(8)规划自行车、机动车车库明细表及汇总表应当符合表5-1及表5-2的要求,并应标明不同地段位置的面积、车位数;(9)规划区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地台、室外地坪标高,道路交叉点及其它控制点高程、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内地坪规划标高,道路坡向、坡度,地面水排水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10)复杂地形、典型地形剖面;(11)用平面图不能清楚表达的建筑物纵向剖面、建筑的正负零点标高与道路标高相差1米或道路坡度大于5%的应有剖面示意图;(12)地形较复杂时,竖向规划图应在现状地形图上画出;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四)总平面规划彩图1.图纸为彩图,可使用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幅为A3打印纸,图纸比例适中;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红线、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3)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4)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5)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6)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7)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8)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9)规划用地平衡表;(10)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非居住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参照表1;(11)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符合表3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五、绘制在1/500-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1.图纸为蓝图或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注道路中线坐标、控制点坐标、转弯半径、宽度等;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