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局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附件: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规划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市规划部门参照执行。
广州市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首先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已提交符合要求的立案资料。
提交的立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并且经通知补正后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立案资料的,不予受理其申请事项。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条对于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执行,并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暂行规定的要求。
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发布稿)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规划局及各分局,统称为规划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综合裁量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以罚代批。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规划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规划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专业判断,从法律规定的多个可行的执法方式中选择一种或几种进行执法的权力。
规划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主体的权力边界: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执法机关可以任意处理案件,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决策。
因此,在规划行政执法中,应明确执法机关的权力边界,确保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法律规定的指导原则:在规划行政执法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指导原则进行裁量决策。
这些原则可以是法律的目的和宗旨、相关的法律原则、具体的行政执法规则等。
执法机关应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兼顾法律的适用、公正、合理和效果等因素,确保裁量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规范执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等方式进行;外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等方式进行。
4. 审查和复议机制的完善:对于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结果,应建立相应的审查和复议机制。
这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执法决定进行申诉和追究。
这些机制可以有效地纠正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规划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明确权力边界,遵循法律规定的指导原则,建立监督机制和完善审查和复议机制。
这样可以有效平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公众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发改规字[2016]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6〕5号)各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局)、白云区城市管理局、黄埔区安全监管局、番禺区安委办、从化区城市管理局、增城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
第四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广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土地管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或措施1 非法占用土地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1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2 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且逾期不拆除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将适用本法: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
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它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
第五条:违反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在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三个月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穗司发[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司发〔2013〕124号)市法律援助处,局律师工作管理处: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运行,我局对《广州市司法局规范非许可审批和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修订后的文件改为《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原《广州市司法局规范非许可审批和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废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7日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给付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司法局的行政给付行为。
第三条实施行政给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给付第一节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方式第四条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二)符合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广州市区(含番禺、南沙)1025元,花都、增城925元,从化888元。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可免予经济审查:(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七)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八)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九)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十)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十一)属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的;(十二)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十三)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十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十五)农民工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十六)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十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十八)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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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
3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后,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的
不予罚款
在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1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1至3个月的
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3至6个月的
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超过限期6个月以上仍不补报或补报不合要求的
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6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