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七庄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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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4〕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实现针对不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构建行政机关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因此,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青城管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2〕1号各区(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另,《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19〕3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燃气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2号)、《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物业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1〕1号)于2022年3月15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3月15日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法律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
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首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二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首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三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第二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四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第三次查处的,对个人处一百八十元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罚款;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查处五次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查处四次以上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1 总则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和适当,提升执法能力和社会公信,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基准》和《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
本《基准》和《基准表》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城市管理相关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和《基准表》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实施处罚裁量的基本规则本《基准》和《基准表》中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采取10位编码管理。
编码包括:处罚权力清单编码(第1-6位)+基础裁量档代码(第7位)+裁量分阶顺序码(第8-9位)+修正码(第10位)。
处罚权力清单编码,以市政府法制办核定公布的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职权事项为准。
基础裁量档代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定为A、B、C三个档次,分别对应“情节严重”、“情节一般”、“情节较轻”等情形。
裁量分阶顺序码,是指在A、B、C基础裁量档下,按照违法情节由轻到重,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以01-09标准分阶编码。
修正码,以“0、1、2”标注,对各处罚职权清单事项可能涉及的执法案由或者法规适用等,进行二次拆分。
如:C46079B012,是指城管执法处罚职权事项C46079(对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等行为进行处罚)中,第2个执法案由“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第10位编码),B档次01阶次处罚裁量事宜。
同时,为便于执行,根据城管执法既有实践经验,采取定量计算的方式,设定处罚裁量阶次。
定量计算的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拟制的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拟制的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东丽政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拟制的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区法制办拟制的《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5月4日2009年东丽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和天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9年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8]2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继续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以下简称“三步式”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3.08.28
•【字号】甬综执〔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综执〔2023〕35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甬综执〔2021〕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
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
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f086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bb.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已成为改革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行政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种类、幅度内划分不同阶次,不得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
划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6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8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0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11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4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6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8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1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0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42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6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8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0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4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63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8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3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0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4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5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6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7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4849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量细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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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七庄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
为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李七庄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李七庄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1、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
4、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3、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4、其他依法或者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1、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
2、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4、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5、其他依法或者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李七庄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处以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3、重大的、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集体集体研究决定。
4、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案件主办人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