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陕建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1]49号)各设区市城建局、规划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为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省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政办发〔2010〕118号)、省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全国稽查执法工作安排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2011年3月)按照陕西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号)要求,结合厅机关执法体制实际,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一切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原则,以细化、量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二、组织领导及处室分工省厅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子青厅长担任,XXX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高晓琳兼任。
处室分工:法规处负责起草厅机关《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安全处、建管处、标准定额处、规划处、节能处、房地产处、城建处、公积金处等业务处室起草所管行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及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阶次,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的30%以下、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条款数量,确定罚款额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当地执法机构配合的,当地执法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执法机构发现需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量裁情节设定的应用

内容。建立裁量 基准 制度 ,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的立法精
神 和 具体 规 定 ,同 时 也 要 满 足 适 用 于具 体 行 业 行 政 管 理 和 执 法 的 实 际 需 求 。 如何 在 两 者 之 间 找 到平 衡 点 是我 们 必须 认 真
考量的。
( 保 底式 。 表 示某 个 固定 值 以上 。 5)
1 违 法 行 为对 应 的行 政 处罚 种 类 划分 . 3
据 以上法 律法规统计 的1 9 4 项具体行政 处罚行为 中,在 量裁 时 ,处罚额度 为比例裁量 的有4 项 ,其中比例 差最 大的 7 为2 ~ % ,最小的为05 一1 :处罚额度 为金额范 围裁 % 4 .% %
量 的 有 1 2 ,其 中 最 大 差 额 为 5 万 ~ 1O ,最 小 的 为 5 0项 0 O万
执 法 机 关 和 执 法 人 员在 最 终 选 择 某 一 具 体 处 罚 数 额 或 比 例 时 ,慎 之又 慎 ,以免 造 成 行 政 监 察 部 门或 机 关 的追 责 。另 一 方面 也 为 “ 钱 交 易 ”等腐 败 犯 罪 行 为提 供 了 可乘 之 机 。 权
场管理条例 》、 《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
千 ~3 5 7。 -
2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和量裁情节设定 .
21 政 裁 量基 准 的设 定 .行 在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进 行 罚 款 处 罚 时 ,需 要 确 立 一 个 处 罚 基
按 照对 行 政违 法 罚 款数 额 设定 方式 的 不 同 ,分 为 : ( 数 距 式 。 表 示 某 一 数 值 区 间 , 设 置 了 上 限 和 下 1)
限。
准 ,即对行政违法行为基于违法的事实情节而给予的处罚额 度 。 我们 建 议 划 分4 类别 的 事 实情 节 认定 ,即 “ 种 免于 处 罚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鄂建[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调研、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省住建厅法规处。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五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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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建设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局属执法单位在依
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违法行为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
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XX 县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见附件)。
第五条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
确定行政处罚幅度时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
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等因素
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该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立案调查期间相互串通伪造或提供假证
据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
止、改正违法行为或未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的;
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和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2 次以上)实
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
的;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违法行为特别轻微或者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从重、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裁明。
本制度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本制度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制度所称从轻,是指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二层执法单位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在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建设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附件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
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XX 年10 月1 日起施行。